《意见》并不是监管机构第一次对会计师事务所提出加强监管。
作者:债券民工在路上
来源:债券民工(ID:bondworker)
2021年8月23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财务审计秩序 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加强会计师事务所监管,遏制财务造假,推动注册会计师行业的有序健康发展。
《意见》重点关注从事证券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监管,强化会计师事务所责任,依法追究会计造假的审计责任和会计责任。因为从事证券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主要从事的是上市公司和债券发行人的业务,均属于资本市场主体,面向的投资者较多,一旦出现负面问题,影响会很大。
从信用债券的实践来看,目前已经有多家会计师事务所因为证券虚假陈述案件被提起诉讼或者被判承担一定的连带责任,所以会计师事务所的中介机构责任真的是需要特别认真关注。
1、2021年1月初,最受市场关注的是“五洋债欺诈案”的一审判决五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引发的“五洋债欺诈案”在杭州市人民法院一审宣判,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都要承担责任。
2、2021年5月,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2020)沪民终 666 号】,对“中安科证券虚假陈述案”,瑞华会计师事务所在15%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3、2021年5月,在大连机床债券虚假陈述案件中,投资人蓝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向发行人的审计机构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提起诉讼,请求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意见》并不是监管机构第一次对会计师事务所提出加强监管。2021年8月18日中国人民银行、发改委、财政部、银保监会证监会和外汇局等六部委联合印发的《关于推动公司信用类债券市场改革开放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明确承销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评级机构等需要承担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和职责,进一步压实了中介机构的责任,包括尽职调查责任和存续期的受托管理责任。2021年7月6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的意见》,进一步维护资本市场秩序,强调加强对于主承销商、会计师事务所、评级机构等的监管力度,压实中介机构的尽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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