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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关于同意重庆市第五中院内设专门审判机构并集中管辖部分破产案件的批复

自2019年12月31日起,重庆市辖区内的破产案件管辖按批复规定执行;在此之前,申请人已经向其他中、基层人民法院提交强制清算或者破产申请的,由该院继续审理。

作者:重庆高院

来源:中国破产法论坛(ID:bjbankruptcylaw)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内设专门审判机构并集中管辖部分破产案件的批复》的通知

(渝高法〔2019〕205 号)

各中、基层人民法院,本院相关部门: 

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内设专门审判机构并集中管辖部分破产案件的批复》(法〔2019〕285 号)转发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自2019年12月31日起,重庆市辖区内的破产案件管辖按批复规定执行;在此之前,申请人已经向其他中、基层人民法院提交强制清算或者破产申请的,由该院继续审理。

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层报市高法院。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31日

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内设专门审判机构并集中管辖部分破产案件的批复

(法〔2019〕285 号)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设立重庆破产法庭的请示》(渝高法文〔2019〕28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在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内设专门审理破产案件的机构,请按照规定程序向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报批。

二、同意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以下破产案件:

(一)全市区、县级以上(含本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公司(企业)的强制清算和破产案件;

(二)上述强制清算和破产案件的衍生诉讼案件;

(三)跨境破产案件;

(四)其他依法应对由其审理的案件。

本院以前的相关批复与本批复不一致的,以本批复为准。

最高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18日

注: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资产界立场。

题图来自 Pexels,基于 CC0 协议

本文由“中国破产法论坛”投稿资产界,并经资产界编辑发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未经授权,请勿转载,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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