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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成功背后值得关注的问题

基金业协会目前对于“关联方”主要从其设立的批复文件、许可或备案文件、实际从事的业务以及与申请机构是否存在业务往来和利益输送等方面重点审核。如果关联方无法取得相应的许可或备案文件,建议将其股权转让或注销。

作者:左晖欧昌佳张洁

来源:金诚同达(ID:gh_116bfa8fc864)

日前,北京协合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下称“协合资产”或“公司”)成功完成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从公司首次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下称“基金业协会”)申请到登记成功历时八个月,经历过基金业协会意见反馈、现场面谈和补充说明的要求,协合资产在今年基金业协会公布最新私募基金管理人申请登记材料清单的背景下,一次性完成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金诚同达作为协合资产的专项法律顾问,为其提供了全程法律服务。由高级合伙人左晖和合伙人欧昌佳牵头,带领张洁律师、孙文蔚实习律师等,为公司提供了专业、高效的法律服务,得到了公司的充分认可和高度评价。

协合资产是协合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协合新能源”)旗下专门从事投资和资产管理的企业。协合新能源成立于2006年,是专业从事风力发电、太阳能发电等新能源业务的集团公司,也是香港证券市场上唯一具有纵向集成一体化商业发展模式的新能源发电上市企业(香港联交所股票代码HK0182),主营业务包括风力发电站、太阳能发电站的开发、投资业务,以及风电、太阳能相关的服务业务。立足于新兴的能源行业和稳定的产业政策、具备雄厚的资源储备和强大的开发能力,以及与大型能源企业的良好战略合作都是协合新能源能够长期稳定发展的独特优势。协合资产成立于2015年,拥有专业的投资团队和顾问团队,制定有较为成熟的交易方案和投资策略。在获得私募基金管理人资格后,公司拟通过管理产业基金、并购基金等方式,专注于新能源领域的发电站投融资和发电站资产管理服务。

在公司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过程中,遇到了诸多问题,比如香港上市公司下设私募基金管理公司时实际控制人如何认定、关联方存在冲突业务时如何处理、高管人员的从业能力如何展现等等,这些问题也是基金业协会一直以来高度关注的问题。在申请过程中,从基金业协会的反馈意见以及与基金业协会的多次沟通交涉中,基金业协会对于前述问题目前所持的态度较为明确,这是本次申请过程中非常宝贵的经验。基于此,本文拟围绕此次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以及解决路径展开,以期为类似企业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提供参考。

一、关于实际控制人的认定

按照基金业协会在《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须知》和《管理人登记和信息更新填报说明》中对实际控制人的认定和相关要求,实际控制人是指控股股东(或派出董事最多的股东、互相之间签有一致行动协议的股东)或能够实际支配企业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认定实际控制人应一直追溯到最后的自然人、国资控股企业或集体企业、上市公司、受国外金融监管部门监管的境外机构。根据《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指引》,律师事务所在出具法律意见书时应披露申请机构是否有实际控制人,若有,应说明实际控制人的身份信息或工商注册信息,以及实际控制人与申请机构的控制关系,并说明实际控制人能够对申请机构起到的实际支配作用。

在首次向基金业协会提交的法律意见书中,我们将协合新能源作为实际控制人,披露其基本信息、控制方式以及相关承诺。由于协合新能源是香港联交所上市公司,基金业协会的第一次反馈意见指出,若申请机构实际控制人为香港上市公司,律师事务所应核查并说明其下设私募是否符合相关监管规定,是否满足披露要求等。为此,我们提交了补充法律意见书,引用了香港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的内容,进一步就审批和披露问题进行了论述。

但是,在经过现场面谈后,基金业协会进一步通过邮件反馈,实际控制人需要继续向上穿透。但协合新能源股权较为分散,如何继续穿透?根据基金业协会在《管理人登记和信息更新填报说明》中对实际控制人的认定和相关要求,实际控制人可按照下列情形进行认定:(1)持股50%以上的;(2)通过行使表决权能够决定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当选的;(3)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且表决权持股超过50%的;(4)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5)在无法满足前述认定标准时,可以在系统中填报“第一大股东”,由其第一大股东承担相应的责任。基于此,协合新能源的第一大股东(自然人)承诺承担协合资产实际控制人的相应责任,我们在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中予以认定并进一步描述了实际控制人的控制方式、基本信息和相关承诺事项。最终,我们这一意见被基金业协会所接受。

综上,基金业协会目前对于“实际控制人”的认定较为严格,一方面需要层层向上穿透核查至自然人、上市公司、国有控股企业或受外国金融监管部门监管的境外机构;另一方面为完成系统填报要求,基金业协会通常会要求申请机构明确实际控制人以及在没有实际控制人时由第一大股东承担实际控制人的相应责任。

二、关联方存在冲突业务的反馈及解决

根据《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须知》,关联方指受同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金融机构、私募基金管理人、投资类企业、冲突业务企业、投资咨询及金融服务企业等。其中,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对于兼营民间借贷、民间融资、配资业务、小额理财、小额借贷、P2P/P2B、众筹、保理、担保、房地产开发、交易平台等业务的申请机构,这些业务与私募基金的属性相冲突。根据《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须知》和《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指引》,若申请机构存在关联方,律师事务所在法律意见书中应披露关联方的工商登记信息等基本资料、业务开展情况、是否已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以及与申请机构是否存在业务往来等。

在首次向基金业协会提交的法律意见书中,我们披露了公司关联方的工商登记信息、实际开展业务情况以及与公司不存在利益输送的承诺函。其中一家关联方的经营范围包括保付代理(非银行融资类),属于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冲突业务,但该关联方未实际开展业务。由于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目前已停止办理保理公司的股权转让,该关联方及其控制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在市场监督管理局允许办理保理公司的股权转让时转让或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根据基金业协会的第一次反馈意见,若公司存在从事小额贷款、融资租赁、商业保理等冲突业务的关联方,应提供相关部门许可文件或备案信息。因此,在补充法律意见书中,一方面,我们披露了截止2018年10月,在当地注册设立内资商业保理公司无前置审批和事后备案程序的咨询结果以及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出具的复函,证明自2018年4月,商业保理公司的业务经营和监管规则职责从商务部划转至银保监会,目前未对商业保理公司核发业务经营许可证;另一方面,我们说明了该关联方正在依法办理清算和注销的相关手续。根据基金业协会的反馈意见,基金业协会不认可地方对于不颁发许可或备案文件的复函。截至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出具之日,由于该关联方已经注销完成,基金业协会最终未就此问题再次追问。

对于另一家涉及冲突业务的关联方,我们在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披露了该关联方设立的批复文件、监管部门出具的未发现该关联方存在金融监管的违规事件或行政处罚等违规行为的说明。同时,我们论述了该关联方与公司在业务、资产、人员、机构和财务等方面均独立,且已建立业务隔离制度,双方不存在利益输送,对公司申请基金管理人登记不构成实质性障碍。

综上,基金业协会目前对于“关联方”主要从其设立的批复文件、许可或备案文件、实际从事的业务以及与申请机构是否存在业务往来和利益输送等方面重点审核。如果关联方无法取得相应的许可或备案文件,建议将其股权转让或注销。

三、现场面谈的准备及经验

在公司接到基金业协会面谈的通知后,我们根据以往的经验为公司准备了现场面谈备忘录,内容主要包括现场面谈的原因汇总、事前准备、注意事项以及相关案例,以帮助公司更好地了解现场面谈的基本情况以及需要准备的相关文件。同时,我们对公司参加面谈的人员事先进行了辅导。

现场面谈是基金业协会进一步了解申请机构是否符合私募基金管理人条件的方式之一,通常会重点围绕申请机构的实际控制人、关联方、设立私募基金管理公司的理由、基金拟投资标的情况以及拟备案的基金的募集情况等方面展开,并会要求申请机构在资产管理业务综合报送平台上补充上传相关资料。在接到基金业协会现场面谈的通知后,一方面,律师应帮助申请机构及时了解面谈的基本情况以及需要准备的相关文件;另一方面,申请机构在此基础上,应积极配合并根据基金业协会的要求上传完整的资料,以便基金业协会进一步审核。事后,基金业协会通常会通过邮件向申请机构发出询问的问题并要求申请机构及时书面回复。律师应当及时跟进现场面谈的结果,了解现场面谈询问的问题,同时协助申请机构准备好回复意见。

四、高管人员从业能力的展示

根据《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须知》和《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指引》,高管人员包括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总经理、副总经理(如有)和合规风控负责人等。律师事务所应在法律意见书中披露申请机构的高管人员是否具备基金从业资格,高管岗位设置是否符合基金业协会的要求。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业务相关工作人员应具备与岗位要求相适应的职业操守和专业胜任能力。

在法律意见书中,除了论述高管人员具备的基金从业资格和岗位设置外,我们着重披露了高管人员的简历(包括学习经历和工作经历)以及高管人员的专业胜任能力。在专业胜任能力方面,重点披露了公司高管人员在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业务方面的相关经历和投资经验,详细列明了高管人员参与和表决过的投资项目。

综上,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基金业协会对于“高管人员”真实的从业能力和专业胜任能力尤为看重,除具有履历上相关的任职经历外,还需要高管人员实际参与过重要的投资项目,参与过项目决策,具有较为丰富的工作经验。

五、监管趋势

基金业协会在今年发布了《关于便利申请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相关事宜的通知》,公布了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申请材料清单,这使得基金业协会的审核重点更为清晰,也便于申请机构明确基金业协会关注的方面和需要准备的文件。根据基金业协会最新的材料清单,关于上文提到的实际控制人,申请机构应提交实际控制人与管理人之间的控制关系图,控制关系图应完整展示申请机构全部直接出资人及出资比例,并披露各直接出资人向上逐层穿透情况直至出最终出资人(自然人、上市公司实控、政府部门、事业单位等);关于上文提到的关联方,如果关联方经营范围中包含冲突业务,从事冲突业务的关联方需提供相关主管部门正式许可文件,且申请机构应与冲突业务关联方共同出具不存在利益输送的承诺;关于上文提到的高管人员,申请机构需要提交高管人员及团队员工投资管理经验证明。

协合资产此次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顺利完成证明我们对基金业协会目前对于申请机构的审核重点,尤其是关于申请机构的实际控制人、关联方和高管人员的主要规则的把握是准确的。不过,由于基金业协会的规则和系统填报要求在不断更新和完善,除了实际控制人、关联方和高管人员外,实践中还有许多值得研究和探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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