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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破产,债权承接人能否变更为新的申请执行人?

申请执行人宣告破产,法院确认的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及债权转让协议均明确第三人取得案涉债权,申请执行人予以书面认可且已通知被执行人的

作者:李舒、李营营、张琴

编者按

执行当事人的变更追加既包括被执行人的变更追加,也包括申请执行人的变更追加。我们在专题三中对被执行人追加程序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了梳理,本专题将对申请执行人变更、追加程序中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梳理、分析,主要包括哪些情形下当事人可以变更、追加为申请执行人。

阅读提示:申请执行人对外享有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若关于债权的执行案件尚未终结执行的,在执行程序中申请执行人破产的,第三人依据法院裁定认可的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取得案涉债权的,能否申请变更其为申请执行人?

裁判要旨

申请执行人宣告破产,法院确认的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及债权转让协议均明确第三人取得案涉债权,申请执行人予以书面认可且已通知被执行人的,第三人申请变更其为申请执行人,符合法律规定,法院应予支持。

案情简介

1.申请执行人某顿公司与被执行人某投资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某顿公司已宣告破产且破产程序已终结。

2. 法院确认的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及某顿公司与山东某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均明确某顿公司对某投资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债权转让给山东某律师事务所,用以偿付山东某律师事务所应得的破产费用。

3. 2021年7月28日,某顿公司在《山东法制报》发布《债权人转让债权通知》,履行了通知债务人义务。

4. 山东某律师事务所向枣庄中院请求将其变更为该案申请执行人。某顿公司向枣庄中院提交书面情况说明,认可山东某律师事务所取得案涉债权并同意变更执行主体。

5. 枣庄中院于2021年7月29日作出裁定,同意变更。

裁判要点及思路

本案的争议焦点问题是,是否应支持山东某律师事务所变更申请执行人的请求。对此,山东枣庄中院法院认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规定:“作为申请执行人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清算或破产时,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依法分配给第三人,该第三人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案中,因申请执行人某顿公司破产,(2016)鲁04民初132号民事判决书确认的85.41万元债权已依法分配给第三人山东某律师事务所,并通知了债务人,某顿公司(诉讼代表人某顿公司管理人)亦向四川绵阳中院提交了书面情况说明,认可山东某律师事务所取得该85.41万元债权并同意变更执行主体。

综上,山东某律师事务所所提变更申请执行人的请求,符合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予以支持。

实务要点总结

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唐青林律师、李舒律师的专业律师团队办理和分析过大量本文涉及的法律问题,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大量办案同时还总结办案经验出版了《云亭法律实务书系》,本文摘自该书系。该书系的作者全部是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战斗在第一线的专业律师,具有深厚理论功底和丰富实践经验。该书系的选题和写作体例,均以实际发生的案例分析为主,力图从实践需要出发,为实践中经常遇到的疑难复杂法律问题,寻求最直接的解决方案。

前事不忘,后事之师。现结合法院裁判观点,针对申请执行人破产后变更申请执行人的相关问题,总结要点如下,供实务参考。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法释〔2020〕21号)第七条规定:“作为申请执行人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清算或破产时,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依法分配给第三人,该第三人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根据该规定,申请执行人破产时,生效法律文书定的权利依法分配给第三人,第三人可申请法院变更其为申请执行人。

二、在法院受理申请执行人破产申请后,申请执行人转让债权给第三人的,破产管理人应当制作财产分配方案,及时报告债权人委员会,债权人会议通过后提交法院认可。在实践中执行法院审查的对象并不完全一致,除了审查法院认可债权分配的裁定,有的执行法院还会审查债权转让协议或申请执行人或其破产管理人对债权转让的书面认可,还有的执行法院甚至还会要求债权转让事项已通知被执行人,在此基础上再同意变更申请执行人。

三、在法院受理申请执行人破产前1年内转让债权给第三人的,第三人提出变更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法院应审查债权转让的合法性与真实性。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债务人无偿转让其财产或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执行法院应重点关注申请执行人是否涉及无偿转让或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

(我国并不是判例法国家,本文所引述分析的判例也不是指导性案例,对同类案件的审理和裁判中并无约束力。同时,尤其需要注意的是,司法实践中,每个案例的细节千差万别,切不可将本文裁判观点直接援引。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执行业务部对不同案件裁判文书的梳理和研究,旨在为更多读者提供不同的研究角度和观察的视角,并不意味着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执行业务部对本文案例裁判观点的认同和支持,也不意味着法院在处理类似案件,对该等裁判规则必然应当援引或参照。)

相关法律规定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法释〔2020〕21号)

第一条 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追加当事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七条 作为申请执行人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清算或破产时,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依法分配给第三人,该第三人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二十六条 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管理人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或者有本法第六十九条规定行为之一的,应当经人民法院许可。

第三十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一)无偿转让财产的;

(二)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

(三)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

(四)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

(五)放弃债权的。

第六十九条 管理人实施下列行为,应当及时报告债权人委员会:

(一)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权益的转让;

(二)探矿权、采矿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权的转让;

(三)全部库存或者营业的转让;

(四)借款;

(五)设定财产担保;

(六)债权和有价证券的转让;

(七)履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

(八)放弃权利;

(九)担保物的取回;

‍(十)对债权人利益有重大影响的其他财产处分行为。

未设立债权人委员会的,管理人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应当及时报告人民法院。

第一百一十五条 管理人应当及时拟订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

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参加破产财产分配的债权人名称或者姓名、住所;

(二)参加破产财产分配的债权额;

(三)可供分配的破产财产数额;

(四)破产财产分配的顺序、比例及数额;

(五)实施破产财产分配的方法。

债权人会议通过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后,由管理人将该方案提请人民法院裁定认可。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法释〔2020〕18号)

第十五条 管理人处分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的债务人重大财产的,应当事先制作财产管理或者变价方案并提交债权人会议进行表决,债权人会议表决未通过的,管理人不得处分。

管理人实施处分前,应当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提前十日书面报告债权人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债权人委员会可以依照企业破产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要求管理人对处分行为作出相应说明或者提供有关文件依据。

债权人委员会认为管理人实施的处分行为不符合债权人会议通过的财产管理或变价方案的,有权要求管理人纠正。管理人拒绝纠正的,债权人委员会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作出决定。

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实施的处分行为不符合债权人会议通过的财产管理或变价方案的,应当责令管理人停止处分行为。管理人应当予以纠正,或者提交债权人会议重新表决通过后实施。

法院判决

以下为该案在法院审理阶段关于本案争议事项的“本院认为”部分的详细论述与分析: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规定:“作为申请执行人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清算或破产时,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依法分配给第三人,该第三人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因申请执行人某顿公司破产,本院(2016)鲁04民初132号民事判决书确认的85.41万元债权已依法分配给第三人山东某律师事务所,并通知了债务人,某顿公司(诉讼代表人某顿公司管理人)亦向本院提交了书面情况说明,认可山东某律师事务所取得该85.41万元债权并同意变更执行主体。综上,山东某律师事务所所提变更申请执行人的请求,符合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案件来源

《山东某律师事务所、某顿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鲁04执异50号】

延伸阅读

在检索大量类案的基础上,云亭律师总结相关裁判规则如下,供读者参考:

1.申请执行人破产清算,第三人通过参与网络拍卖竞得案涉债权并签订拍卖成交确认书,且经破产管理人书面认可,第三人申请变更申请执行人的,法院应予支持。

案例1:《牧某公司、湾某公司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湘13执异26号】

湖南娄底中院认为,本院在执行本院(2013)娄中民二初字第5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第三人牧某公司通过参与长沙中院对湾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的网络拍卖,竞得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对某雅公司、某兴公司、李某康应收债权,且与湾某公司的破产管理人签订了《拍卖成交确认书》,湾某公司的破产管理人书面认可牧某公司取得该债权权利,现牧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变更其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

2.申请执行人进入破产清算程序,法院确定的清算方案明确将案涉债权分配给第三人的,第三人申请变更其为申请执行人,符合法律规定,法院应予支持。

案例2:《沧州某公司、天某公司清算组与川某公司民事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新01执异203号】

新疆乌鲁木齐中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规定:“作为申请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清算或破产时,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依法分配给第三人,该第三人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因天某公司进入破产清算程序,昌吉市法院作出的(2017)新2301清1-1号民事裁定书已生效,确定了天某公司清算组的清算方案,确定天某公司对被执行人川某公司享有债权7198801元,并将该债权分配给申请人沧州某公司。综上,申请人沧州某公司向本院申请变更其为本院(2018)新01执128号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3.申请执行人进入破产清算后转让债权给第三人的,第三人申请变更其为申请执行人,法院应审查债权转让的真实性、合法性。

案例3:《赵某、某建筑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复议执行裁定书》【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川07执复118号】

四川绵阳中院认为,本案系执行程序中,第三人赵某对盐亭法院驳回其变更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提出异议。根据复议申请人赵某的复议请求,结合复议理由,本案审查的焦点问题是,盐亭法院裁定驳回变更请求的合法性。具体分析如下:

变更、追加当事人规定第一条规定,“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追加当事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依照以上司法解释,申请变更申请执行人符合法定条件的,应予支持。本案中,复议申请人赵某请求变更申请执行人是否“符合法定条件”,盐亭法院应审查债权转让的真实性、合法性,特别是应审查申请执行人某建筑公司已进入破产清算,其对被执行人某村民委员会的债权已作为破产财产的情况下,申请执行人某建筑公司依法还是否有权转让该债权。实际审查变更请求时,盐亭法院主要查证的是复议申请人赵某起诉被执行人某村民委员会被驳回、申请执行人某建筑公司已进行破产清算,没有重点审查债权转让本身的真实性、合法性。本院认为,复议申请人赵某起诉被执行人某村民委员会被驳回,不能改变申请执行人某建筑公司已取得生效判决确定的债权这一事实,申请执行人某建筑公司已进行破产清算,不能否定其对被执行人某村民委员会享有生效判决确定的债权。至于申请执行人某建筑公司在破产程序中能否转让该债权,复议申请人赵某变更请求能否得到支持,盐亭法院在查明债权转让的事实后,可根据变更、追加当事人规定第一条、第七条等法律规定予以审查。因此,盐亭法院驳回变更请求所依据的事实与法律规定要求的事实依据不相符,属于认定案件基本事实不清。

注: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资产界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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