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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家发行人因未按时披露半年报被交易所出具监管函!

从信用债券实践来看,中介机构是债务融资工具的重要参与者

作者:债券民工在路上

来源:债券民工(ID:bondworker)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2021年11月8日披露的公开信息,腾邦集团有限公司、神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宜华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天津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天广中茂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房地产信托集团有限公司、大连天宝绿色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等6家发行人,因为未在规定时间内披露2021年半年度报告,被深圳证券交易所予以书面警示。

       根据新《证券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上市公司和债券发行人“在每一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二个月内,报送并公告中期报告”。也就是说,债券发行人最晚应该在每年的8月31日提交披露公司的半年报。2021年7月9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印发了《关于做好债券发行人2021年半年度报告披露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债券发行人应于2021年8月31日前完成2021年半年度报告的编制、报送及披露工作。通知中没有任何关于可以延期披露半年报的规则和内容。

      按照交易所最新的半年报披露准则,半年度报告披露的内容不仅限于财务数据,还包括公司的业务数据、融资数据、担保数据、诉讼数据等。

这些数据的披露实际上是对发行人经营情况和财务情况的一个全面披露。信息披露是投资者和监管机构及时了解发行人最新动态的重要手段,是消除信息不对称的重要方式。

      更值得注意的是,交易商协会等监机构在监管规则中增加了专门的中介机构信息披露要求。从信用债券实践来看,中介机构是债务融资工具的重要参与者,对于确保信息披露准确、及时、完整有着非常关键的作用。因此增强对于中介机构的披露要求,有助于规范中介机构各个报告尤其是临时重大事项报告的出具。

注: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资产界立场。

题图来自 Pexels,基于 CC0 协议

本文由“债券民工”投稿资产界,并经资产界编辑发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未经授权,请勿转载,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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