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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谓融资平台的“合理需求”?

在当前的政策与制度环境下,融资平台的合理需求实际上也是非常有限的,针对地方隐性债务的红线与监管并未有任何放松。

作者:杨晓怿

近日,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今日印发《关于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金融服务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从支持受困主体纾困、畅通国民经济循环、促进外贸出口发展三个方面,提出加强金融服务、加大支持实体经济力度的23条政策举措。

其中提到,要支持地方政府适度超前开展基础设施投资,依法合规保障融资平台公司合理融资需求。结合当前较为困难的形势与极大的稳增长压力,有观点就认为这是新一轮对融资平台的放松,以此来维持地方经济的稳定。

但是,在当前的政策与制度环境下,融资平台的合理需求实际上也是非常有限的,针对地方隐性债务的红线与监管并未有任何放松。《通知》的发布,只为解决融资平台以下几类合理需求:

借新还旧需求

作为政府的融资平台,城投的一大特征就是长期依赖借新还旧维持现金流的稳定,即使许多城投在逐步转型、宣布不再承担政府的投融资职能后,这一特征仍然非常显著。但在过去两年的政策环境与市场变化下,城投的借新还旧需求受到了相当大的考验。

一方面是城投持续扩表后,其中隐含的政府隐性债务颇为不少,监管上正在逐渐剥离城投隐含的政府信用,使得金融机构不再对城投充满信心;另一方面是部分地区已经多次债务风险事件,区域性的债务风险持续升高,使得金融机构进一步“用脚投票”,多个省份出现了明显的净融资额下降、甚至呈现负数。

而在当前复杂的经济形势下,融资平台在地方经济运行中的稳定作用持续突出,维护城投合理的借新还旧需求就显得尤为重要。通过帮助城投继续通过借新还旧进行循环,既能够避免新增债务风险事件,也是解决金融风险与金融机构的后顾之忧。因此,未来各区域城投合理的借新还旧需求、尤其是优化债务结构的债务置换需求,将得到相当程度的满足;近期的城投债务风险,也将有明显的下降。

公益投资需求

《通知》中还提到了金融机构应加大对有效投资的支持力度,这也意味着,满足15号文要求的各类以城投为实施主体的公益性投资项目,也属于合理需求的范畴。并且,这也是在财政政策较为有限的情况下扩大有效投资的最佳方式。

因此,后续以城投为实施主体的、不涉及新增政府隐性债务且可以达成市场化模式下收益自平衡的项目,将得到金融机构更大力度的后续支持。如地方专项债券的配套融资、公益性的城市更新、新型城镇化的片区开发项目,将迎来新一轮的落地高峰。

帮扶小微需求

实际上,城投作为地方公益性的国有企业,长期以来还有帮助地方小微企业、科创企业发展的目标与职能;许多城投就曾发行过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通过城投融资或增信的方式为小微企业提供流动性支持。

因此,在当前实体经济遇到困难之时,城投企业帮扶小微也自然属于“合理需求”的范围内。这是帮助小微企业的民生措施,也是解决金融机构风控难点的一大方式。在近期许多企业的供应链、经营都受到新的挑战后,后续城投帮扶小微的融资将迎来新一轮的发展,以便实现地方政府艰巨的“保主体”目标。

疫情防控需求

目前市场上已经发现,新一轮疫情的广度、对经济的影响程度已经逐步达到、甚至超过2020年初,这就使得许多地区再次出现了疫情防控上的经费紧张以及支出困难。因此,城投作为实施主体来发行“疫情防控债”、或通过融资来完成防疫类的必要投资与支出,同样是非常合理且迫切的需求。

下一步,我们将看到城投关于疫情防控与后续经济复苏类的各项融资需求将得到合理的满足,当然,其中仍然有不得新增政府隐性债务的绝对红线。

当前政策的放松,也只是为了满足城投融资的“合理需求”、解当下的燃眉之急,并不意味着政策的全面放开。

注: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资产界立场。

题图来自 Pexels,基于 CC0 协议

本文由“杨老师的基建课堂”投稿资产界,并经资产界编辑发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未经授权,请勿转载,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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