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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对破产管理人的工作提示

宁海县人民法院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对破产管理人的工作提示

作者:宁海县法院

来源:中国破产法论坛(ID:bjbankruptcylaw)

宁海县人民法院

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对破产管理人的工作提示

为深入贯彻中央和各级党委、上级法院关于防范、抗击疫情的工作部署,积极配合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最大限度减少人员聚集流动,切实保障破产企业、债权人、管理人等相关人员人身健康安全,维护相关权利人合法权益,推进破产案件的审理,依照相关规定,现就疫情防控期间有关事项提示如下:

一、管理人作为破产企业的实际负责人,应严格按照《企业破产法》《突发事件应对法》《传染病防治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勤勉履职,做好破产企业的疫情防控、安全管理工作;

二、按照《企业破产法》规定准许继续经营的企业应严格按照《浙江企业复工和疫情防控17条规定》《关于宁海县疫情防控“十二个一律”的通告》等要求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复工时间不早于2月9日24时,复工前必须制定本企业疫情防控和复工方案,实施企业向属地承诺、员工向企业承诺制度;

三、管理人为企业自身疫情防控及安全管理等所支出的费用,按照《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列为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

四、如有管理人因履行职务需要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的,在确保安全及可行的条件下,可采用全程视频录像、转账、邮寄(包括接管移交清单)的方式办理接管移交,如有不便,管理人应告知债务人的有关人员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直到政府宣布疫情解除为止;

五、管理人或债务人如需提起破产衍生诉讼,可参照《宁海县人民法院关于疫情防控期间诉讼及相关事项的通告》,使用浙江法院网、移动微法院、浙江智慧法院、ODR平台等网上渠道,或邮寄的方式向我院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寄送诉讼材料;

六、为减少人员流动,管理人应通知债权人通过网络、邮寄方式进行债权申报、提出债权异议。对线上申报的债权管理人应及时予以登记,根据线上提供的证据材料进行预先形式审查,待疫情结束后再要求债权人提供相关证据原件结合债务人的账目记载情况作最终实质审查;

七、为减少人员聚集,管理人应制定网络债权人会议的规则和预案,向法院申请取消现场会议,借助移动微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破产重整平台、钉钉等网络平台召开债权人会议;

八、为减少人与人的接触,管理人应暂停对企业资产的线下处置和财产、资料的现场交割,对财产的处置可采取无人员接触的线上处置及拍卖,同时应密切关注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处的有关阿里司法网络拍卖的相关规定和动态要求,做好变价处置工作;

九、如管理人在疫情防控工作推进中遇到问题,可及时联系我院承办人,或有关部门协调解决。

宁海县人民法院

2020年2月5日

注: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资产界立场。

题图来自 Pexels,基于 CC0 协议

本文由“中国破产法论坛”投稿资产界,并经资产界编辑发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未经授权,请勿转载,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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