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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晓丹:朝阳法院加强破产审判工作推动营商环境优化的工作举措和若干思考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副院长齐晓丹在第十一届中国破产法论坛上的主题演讲

作者:齐晓丹

来源:中国破产法论坛(ID:bjbankruptcy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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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0月24日-25日,由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中国人民大学破产法研究中心、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法律事务部、北京破产法庭、北京市破产法学会共同主办的“第十一届中国破产法论坛”在京成功举办。来自全国各地400余位参会嘉宾围绕论坛主题“营商环境优化建设中的破产法律制度改革与完善”及其“破产审判府院联动与营商环境”“管理人制度与信息化建设”“债务人财产与债权保障”“重整程序与困境拯救”“个人破产立法问题”“合并破产与跨境破产”等六个具体议题进行了为期一天半的深入研讨。

中国破产法论坛微信公众号将持续为大家推送各位嘉宾在会议上的精彩发言,下面推送的是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副院长齐晓丹在论坛上的主题演讲。

朝阳法院加强破产审判工作推动

营商环境优化的工作举措和若干思考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副院长 齐晓丹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副院长 齐晓丹.jpg

各位领导、各位来宾:

大家下午好。

借此机会,我就近年来朝阳法院在北京高院的指导下,在破产审判中的探索和实践与大家做一个简要的交流。朝阳法院自2017年以来就成立了破产审判团队,通过专案专办、建章立制、延伸职能,在推动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中积累了一些经验,以下主要介绍三个方面。

第一,以专业化审判加速案件运转,保障破产制度功能落地。破产清算类案件专业化程度较高,法律关系较为复杂,涉及到的利益主体众多。在办案专业化水平要求比较高的情况下,我们组建专业化的合议庭,构建起承办法官具体办理,审判长指导监督,疑难案件共同研判,合议庭集体负责的工作体系,实现破产审判规范化运行。

第二,以工作机制创新解决症结问题,全面提升破产审判工作质效。一是深化破产程序适用甄别机制,解决“退”与“救”的问题。在受理审查阶段,对企业的经营、人员、财务等情况开展精细化甄别工作。一方面对于处于吊销、长期停业状态,以及不符合本市产业政策的企业,依法通过破产程序引导快速有序退出市场经营活动,释放市场资源,做到“简案简审、难案精审”。对于“三无”企业等类型化案件,建立快速审理工作机制,实现半年内快速出清。另一方面,对于具有优质市场资源、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等良好发展前景的企业,引导其通过重整程序引入投资者,或者通过兼并重组等方式帮助其恢复经营。二是完善沟通工作机制,解决“执”与“破”的衔接问题。为健全市场救治和退出机制,朝阳法院破产团队与执行部门定期沟通,针对执行程序中申请执行人数量众多,以及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债务人企业共同探索了执破衔接工作机制,积极引导执行申请人通过破产程序实现对自身权益的保障。三是完善管理人履职保障机制,解决“管”与“服”的问题。一方面注重加强对管理人的指导和监督,建立日常信息共享,通报研判,沟通会商机制。疫情期间组织召开管理人代表会议,就如何最大限度降低疫情对案件审理影响的问题展开讨论,积极解决问题。另一方面,注重加大对管理人的支持和保障,加强与工商部门、公安机关、房管部门等单位的沟通协调,就管理人遇到的障碍、问题及时沟通解决,推动实现个案协调向常态化对接的转变。积极引入金融服务,与工商银行北京分行签订合作协议,由银行提供专属帐户、金融和资金监管等服务。贯彻落实北京市法院破产费用援助资金制度,向无财产或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且无利害关系人自愿承担的债务人企业的管理人提供破产援助资金,为管理人履职解除后顾之忧。

第三,以审判职能延伸推进府院工作联动,形成优化营商环境的合力。为服务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朝阳法院在破产审判中积极延伸司法职能,大力开展专题调研、司法建议等工作,推动解决影响企业营商便利度的各种问题。如开展关于发挥商事审判职能优化营商环境的调研,深度分析破产案件中的主要问题,针对破产企业管理人难以履行接管、调查破产企业财产状况的问题,向国土部门发送司法建议,推动将管理人纳入不动产登记资料的查询主体,针对管理人在税收债权办理税务注销登记等方面遇到的障碍,向国家税务总局发送了破产涉税问题的司法建议得到了积极回应。同时,朝阳法院积极提供定制化的司法服务,线上线下相结合,帮助企业防范风险。

我国的破产制度一直处于不断发展和完善的过程中,在破产审判工作的进行中,我们也发现存在的一些问题,需要破产领域的同仁共同来解决。例如破产制度功能实现方面,破产重整制度的适用还不够广泛,如何解决重整程序费用高、耗时较长的问题,如何发挥预重整制度的功能和衔接问题,真正将重整救治落到实处,还需要进一步的调研和摸索。再如管理人制度的运行方面,从全国范围来看,地区间管理人执业能力发展还不均衡,如何增强管理人身份的社会认同,如何强化府院联动保障管理人依法高效履职,如何加强管理人分级管理、实现案件与管理人的高度匹配等等,这些方面还有很多工作要做。

破产审判工作的协同性、系统性很强,不仅需要破产法的修订和完善,更重要的是配套措施的制定和落实。这些工作还需要大家积极调研、统筹推进,共同推动我国破产制度更加成熟完善,共同打造更优化的法治营商环境,推动经济社会持续稳步发展。

谢谢大家。

注: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资产界立场。

题图来自 Pexels,基于 CC0 协议

本文由“中国破产法论坛”投稿资产界,并经资产界编辑发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未经授权,请勿转载,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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