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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演讲 | 李慧:融资租赁出租人权利保护研究——以承租人处于执行或破产状态为视角

融资租赁这一金融业务本身具有独特的适用规则,而当它再与当事人处于执行、破产这些特殊状态相遇时,必然会碰撞出更多特殊、复杂的问题。

作者:李慧

来源:中国破产法论坛(ID:bjbankruptcy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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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0月25日—26日,第十六届中国破产法论坛在北京友谊宾馆成功举办。本届论坛由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中国人民大学破产法研究中心、北京市破产法学会、北京破产法庭共同主办,论坛主题聚焦“深化破产制度改革·完善市场经济基础制度”,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二级大法官刘贵祥应邀出席开幕式并发表主旨演讲。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破产法研究中心主任、中国破产法论坛组委会主任王欣新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党委书记沃晓静,北京市法学会党组书记、专职副会长郭旭升,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马强,北京金融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张雯,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单国钧先后在开幕式发表致辞。下面为您推送的是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五庭副庭长李慧在分论坛研讨环节发表题为“融资租赁出租人权利保护研究——以承租人处于执行或破产状态为视角”的演讲文字实录,由秘书处根据李慧副庭长的发言稿整理并经审定,特此说明并致谢。

融资租赁出租人权利保护研究

——以承租人处于执行或破产状态为视角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五庭副庭长 李慧

2025年10月25日

大家下午好,我是来自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李慧。今天要和大家分享的是我自己对融资租赁出租人在承租人处于执行或破产状态下的权利保护思考。

融资租赁交易融物与融资相结合、所有权与占有权相分离的特点,既能充分发挥物的经济效用,又能增加融资的灵活性,还能获得会计节税的优势,因此成为中小微企业获取资金的重要金融手段。但中小微企业抵御风险的能力相对较弱,一旦陷入债务危机,即可能被申请强制执行或进入破产程序,导致租赁物被作为承租人责任财产被法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或被破产管理人接管处理。此时要全面保护出租人合法权利,首先需要我们对出租人享有的权利性质以及登记对抗规则进行系统的把握,再结合出租人的选择、承租人所处的状态等具体情况实现权利的最佳模式。

虽然民法典第745条使用了“所有权”的表述,但同时又对该“所有权”设置了与动产担保一样的对抗规则,显然该“所有权”的内涵与外延与物权编中的所有权是有所差异的。目前的物权体系下,我们更倾向于将融资租赁出租人所有权理解为既不是纯粹的、完全功能化的担保物权,也不是具有完整、排他性的完满所有权,而是权能不完满的所有权与有别于典型担保物权的担保权利结合的特殊权利。

《民法典》将融资租赁同动产担保交易在公示规则上作出了一体化处理,明确规定融资租赁出租人对租赁物享有的所有权“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此处的登记别于传统的所有权登记,它所起到的作用并非创设权利,而是通过权利公示完成对第三人的警示。根据国务院以及中国人民银行相关文件的内容,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完成融资租赁交易登记即可认定为完成了登记。根据该登记对抗规则,未登记的融资租赁出租人对租赁物享有的权利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但“对抗”不等于“足以排除执行”,也不等于在破产程序中不受其他限制。

在租赁物作为承租人责任财产被查封时,出租人选择与申请执行人进行“对抗”的权利性质可能是尚不圆满的所有权,也可能是恢复圆满状态的所有权,还有可能是具有担保功能的非典型担保,而“对抗”结果相应也有“不能排除执行”“排除执行”和“不能排除执行,但优先于第三人债权受偿”三种。可见,即使完成了登记,出租人享有的权利也不一定都能够排除执行。因此,执行程序中,完成登记的出租人,若选择继续履行合同,要求将租赁物变价款优先清偿租金的,其权利不足以排除执行,但其可通过执行分配程序确定其优先顺位实现救济。若选择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其在完成清算义务,恢复所有权完满状态后,可以排除强制执行,其可以通过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予以救济。这里说的清算义务是指出租人收回租赁物时需要对租赁物进行“多退少补”的清算责任。由于出租人返还的超出租赁物价值部分可能对承租人债权人实现债权具有实质影响,因此,出租人是否已经履行清算义务是其权利能否排除执行重要考虑因素之一。

破产程序中,融资租赁出租人的权利行使会受到管理人挑拣履行权和承租人履约情况的制约。若管理人选择继续履行合同,承租人在破产受理后应负担的租金债务为共益债务,出租人可就破产受理前承租人拖欠的租金申报有担保的债权,并在客观无法实现别除权时要求管理人进行适当补偿;若管理人选择解除合同,出租人可以行使破产取回权,但仍要遵循“多退少补”的清算规则。

融资租赁这一金融业务本身具有独特的适用规则,而当它再与当事人处于执行、破产这些特殊状态相遇时,必然会碰撞出更多特殊、复杂的问题,而我们要发挥我们的智慧,在遵循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妥善的予以处理,努力平衡好、维护好融资租赁关系中各方主体的权益。

我的发言完毕,谢谢大家的聆听。

公号责编:邱宇婷

注: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资产界立场。

题图来自 Pexels,基于 CC0 协议

本文由“中国破产法论坛”投稿资产界,并经资产界编辑发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未经授权,请勿转载,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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