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实的经济活动中,债权转让是很多交易和金融产品的基础,因此,对于债权转让交易本身及与此相关的抵押、质押、保证等担保内容的更新都非常值得关注。
作者:季伟
来源:金诚同达(ID:gh_116bfa8fc864)
作为我国第一步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民法典》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而伴随着《民法典》的施行,《民法通则》《民法总则》《合同法》《担保法》《物权法》都将同时废止;虽然《民法典》并非全新制定的法律,前述被废止的法律中的很多规定都将被保留,但是,《民法典》也并非简单的将原有的规定汇集到一起,而是根据现实情况的发展对原先法律规定作了适当的更新,以更好地适应经济社会的需要。
在现实的经济活动中,债权转让是很多交易和金融产品的基础,因此,对于债权转让交易本身及与此相关的抵押、质押、保证等担保内容的更新都非常值得关注。
一 关于债权转让的新规定
就债权转让交易本身而言,《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是原来的法律规定所没有的,即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在原先《合同法》第七十九条没有规定的情况下,实践中经常被咨询也经常出现的问题有,在合同规定了债权不得转让的情况下,当事人是否可以将该等债权的应收账款出质;如果真的转让了约定不得转让的债权,转让交易是否有效。
在《民法典》施行之后,上述问题将得以解决。基于让与和融资的需要,金钱债权的让与将不会受到限制;即使债务人和让与人之间存在禁止转让的约定,受让人仍可以取得债权;在此基础上,即使合同约定了债权不得转让,非法律规定不得转让或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的应收账款也均可以设立应收账款质押。
二 关于从权利转移登记的新规定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的内容也是原先《合同法》所没有明确的,也就是,除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情况外,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并且,受让人取得从权利不因该从权利未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或者未转移占有而受到影响。
这条规定之所以重要,是因为在《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土地登记规则》等文件对抵押的变更登记作出了明确要求,《物权法》公示公信原则存在要求,而《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仅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抵押权是否登记作出规定的情况下,实践中存在判例认为债权让与中的从权利转移应以办理转移登记手续为要件,导致受让人的权利受到影响的情况。
在《民法典》作出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对于受让人一并取得从权利的争议将得以解决。当然,受让人及时办理转移登记手续仍可以降低权利实现的风险。
三 关于通知保证人的新要求
区别于《担保法》和《担保法司法解释》的规定,《民法典》第六百九十六条增加了债权转让通知保证人的规定,即债权人转让全部或者部分债权,未通知保证人的,该转让对保证人不发生效力。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禁止债权转让,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转让债权的,保证人对受让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读到这条的时候,可能会有个疑问,既然已经规定了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为什么还会有未通知保证人的,该转让对保证人不发生效力的规定。笔者理解,可能是因为保证人不能随时了解债权人是否转让了保证责任,存在因原债权人的道德风险损害保证人权利的可能。
依据上述《民法典》的规定,在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禁止债权转让的情况下,受让人应当督促出让人将债权转让的情况通知保证人。如果出让人未履行通知义务,则参照(2016)最高法民申3020号民事裁定,受让人可以自行通知保证人,以使债权转让对保证人发生效力。
以上是与债权转让及从权利转移直接相关的《民法典》条款和要求的更新。除此之外,《民法典》对于合同的效力、增加履行费用的承担、共同担保、流押的效力、抵押物的转让、保证方式的推定规则、法定保证期间的期限、保证人拒绝履行权利等与债权的确定、债权的转让、债权所涉从权利的状况等密不可分的规定也需要充分理解,才能够充分防范债权转让交易本身及以债权转让作为基础的交易所可能面临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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