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新《证券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上市公司和债券发行人“在每一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二个月内,报送并公告中期报告”。
作者:债券民工在路上
来源:债券民工(ID:bondworker)
根据新《证券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上市公司和债券发行人“在每一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二个月内,报送并公告中期报告”。也就是说,债券发行人最晚应该在每年的8月31日提交披露公司的半年报。深圳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交易商协会已经分别发文,提示债券发行人按时做好2021年半年报披露的工作:
1、2021年7月9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印发了《关于做好债券发行人2021年半年度报告披露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债券发行人应于2021年8月31日前完成2021年半年度报告的编制、报送及披露工作。通知中没有任何关于可以延期披露半年报的规则和内容。
2、2021年7月14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印发了《关于做好公司债券2021年中期报告披露工作的通知》,要求债券发行人于8月31日披露半年报。通知中没有能够延期披露半年报的条款,而且专门说明“半年报披露不及时或者漏报、错报”,上交所将“视情况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实施纪律处分”。从这个规则意义上来说,不允发行人延期披露半年报。
3、2021年7月23日,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印发《关于提示做好2021年半年度报告披露工作的通知》(中市协发[2021]134号),提示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人和增信机构做好半年度报告的披露工作,应于 2021 年 8 月 31 日前披露 2021 年半年度报告。需要关注的是,交易商协会的通知特别提出,不能按时披露半年报的发行人,应该提交延期披露说明文件,但是“未按期披露定期报告的说明文件不能豁免发行人定期报告的披露义务”。也就说是,即使是提交了延期披露说明文件,还是有可能被处罚。不同于上交所和深交所,在此之前,交易商协会很少单独印发文件提示半年度报告披露问题。
从上述监管规则可以看出,2021年半年报披露的要求非常严格,基本是不允许延期披露的。如果延期披露,很有可能会被监管机构进行处罚。在此之前,已经有多家发行人因为年报和季报的信息披露事宜被监管机构进行了处罚:
1、2021年2月20日,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因发行人未能按期披露2020年第三季度财务信息,决定对山东如意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成都市青白江区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海安城市动迁改造有限公司、江苏海州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和杭州余杭经济开发建设有限公司等5家发行人进行自律处分,具体的自律处分措施包括深入整改、对主要负责人进行通报批评或诫勉谈话。2021年8月23日同一天,冀中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和中兴新通讯有限公司两家AAA发行人披露了受到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自律处分的公告,主要原因是延迟披露2020年年报和2021年一季度财务报表。根据公告内容,冀中能源和中兴新通讯受到的纪律处分包括通报批评、全面深入整改、对时任领导通报批评。
2、2021年7月12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万泽集团、南京建工产业集团等8家发行人出具了监管函,主要原因是未能披露经审计的2020年年度报告,处罚措施包括书面警示、通报批评、对相关责任人通报批评等。
3、2021年7月16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对28家债券发行人进行了纪律处分,主要原因是未按时披露2020年年报。但是从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本次处罚的情况来看,审计工作量大、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和公司流动性困难等,都不能作为延期披露年报的理由。
因此,发行人和增信机构这次真的是需要严肃对待半年报的披露问题,这次的半年报披露要求,真的是非常不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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