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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宇宙干货(三):NFT作品铸前法律风险

对实物提供者以及NFT作品的铸造平台、展销平台等各方而言,铸造环节存在诸多潜在法律风险,金诚同达研究院元宇宙研究中心为您一一拆解。

作者:金诚同达研究院

实物作品需要通过铸造,完成从艺术品到NFT作品的转化。对实物提供者以及NFT作品的铸造平台、展销平台等各方而言,铸造环节存在诸多潜在法律风险,金诚同达研究院元宇宙研究中心为您一一拆解。

一、平台经营资格

数藏平台在实际开展业务前,应当根据经营内容,分别取得《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ICP许可证、EDI许可证等资质,办理区块链信息服务、艺术品经营等备案手续。【具体分析可见金诚同达研究院元宇宙研究中心系列文章——元宇宙干货(一):数字藏品平台的经营许可与备案】

此处需要重点强调外资准入方面的限制。根据《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取得ICP许可证,经营增值电信业务,外资比例最终应限制在50%以下,且应当具有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良好业绩和运营经验。

而根据《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外资企业不得从事网络出版服务,亦无法取得《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网络出版服务单位与境内外资企业或境外组织及个人进行网络出版服务业务的项目合作,应事前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审批。

根据该规定,网络出版物是指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的,具有编辑、制作、加工等出版特征的数字化作品。据此,面向公众提供数字化作品的行为方为出版,而NFT铸造平台如果仅承载铸造功能,将铸造后的NFT向销售、展示平台进行提供,不承载向公众进行展示的功能,不属于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网络出版物的行为,无需取得《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外资亦可开展此类业务。

与之相对应的是,具有数字藏品销售、展示功能的平台则不得有外资进入。展销平台与铸造平台合作时,其合作的内容的主要内容是铸造平台将铸造的数字藏品提供给展销平台,相当于铸造平台为展销平台提供网络出版物,应当落入“网络出版服务业务项目合作”的范畴。因此,展销平台应履行事先报批义务,否则存在违法经营方面的风险。

二、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问题是NFT行业需要关注的重点问题。以区块链技术为依托,NFT的功能之一就是帮助作者进行版权确权,如果自身的版权审查和授权存在瑕疵,就显得有些尴尬了。

首先,以著作权为例,著作权人对数字藏品的版权许可范围,通过铸造的方式记录在数字合约中,但需要注意的是,数字合约记录的是版权人对购买人的授权范围,不等于版权人对平台进行了授权,因此,平台在对实物藏品进行铸造前,应取得版权人的相关授权,明确许可范围,以免在后续铸造、提供、展示、宣传或销售环节,存在侵权风险。

其次,平台方能否援引避风港规则,主张对铸造盗版作品不承担连带责任,不能一概而论,主要看平台方在数字藏品铸造、展销过程中所起到的作用,以及其对作品是否侵犯版权进行审查的难度。如果平台的铸造功能面向公众普遍开放,用于方便公众快速确权,则由于此类平台存在版权审查的难度,较有可能被认定为网络服务提供者,适用避风港规则。

但对于经营数字藏品的平台,尤其是采取类似于拍卖的方式,每隔一段时间才发售少量数字藏品的平台而言,其显然具备版权审查能力,在铸造前应对版权尽更高的审查义务,难以适用避风港规则。

例如,今年1月,昆汀·塔伦蒂诺将电影《低俗小说》的衍生NFT以110万美元的价格售出,引发电影公司与导演之间的版权纠纷大战。在对电影作品这类版权问题复杂的作品进行铸造前,平台应当审慎做好版权审查和授权工作,以免承担巨额损失。

此外,与知识产权类似,NFT作品中可能包含自然人的姓名、肖像、隐私等人格权益,甚至一些姓名、肖像在其他国家或地区已经申请注册为商标。平台在对此类作品进行铸造前,也应当通过用户协议等方式,取得权利人的相关同意或免责。对作者而言,委托铸造的作品中如包含他人人格权益,应取得相应授权。

三、文物藏品的所有权

与其他近现代艺术品不同,文物藏品因超过了著作权的保护期限,铸造前通常不存在知识产权方面的法律风险,但在所有权方面,实物藏家将藏品委托平台铸造,属于物权行为中的收益行为,应当注意因物权瑕疵引发的法律风险。

文物藏品通常表现为字画、瓷器等,从法律属性上看属于动产,以占有为其所有权外观。因此,除非明知委托铸造的文物藏品侵犯他人所有权,否则铸造平台一般对藏品所有权人不会承担侵权责任。此外,平台还可以通过要求实物藏品提供人签署承诺书等方式,对动产所有权瑕疵的风险进行合理规避。

对民间藏品的提供者而言,首先需要关注藏品的取得方式。根据《文物保护法》第50条规定,文物收藏单位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继承、接受赠与、从文物商店购买、从文物拍卖企业购买、交换或者转让合法所有的文物等方式,收藏、流通民间收藏文物。

对以继承方式取得的民间文物而言,如继承财产经过分割,已确定属于藏品提供人个人所有的财产,则个人可依法取得因藏品而产生的收益。如果继承财产未经分割,或者基于历史原因,藏品一直由藏家保管,则应在财产分割完成后,或者取得其他继承人授权后,对实物藏品进行铸造,否则可能面临民事纠纷。

对以交换、转让方式合法取得的文物,提供者需要明确取得文物的主体,并尽量留存交易凭证,以免引发其他法律风险。

例如,笔者处理的一起数字藏品铸造咨询案件中,委托人是一家书店的老板,该书店是通过以物抵债的方式从原经营者手中受让的。受让书店后,委托人发现书店库房中存放有古代木雕和其他收藏品,该藏品还进行过公开展览,具有历史价值和一定的知名度。其后,有平台主动邀请其提供木雕进行铸造。

据了解,收藏品是原书店老板购买并存放在书店的。由于历史账目管理混乱,已无法分清收藏品是用个人资金还是书店资金购买的,而原老板此时已经去世。

对委托人而言,如果收藏品属于书店财产,则以个人名义委托铸造可能构成对书店财产的侵占。如果收藏品属于原书店老板,则委托人尚未取得藏品的所有权,可能面临继承人的维权措施,而此时委托铸造,也无异于宣告藏品在其手中。

此外,现实中,可能存在藏品的所有人因种种原因不宜抛头露面,委托他人“代持”藏品进行铸造的情形。对代持人而言,此种情形虽无所有权方面的纠纷风险,但由于数字藏品销售后,取得的收益会先进入代持人的账户,再转入实际委托人的账户,如果实物藏品的来源不合法,则代持人可能涉嫌洗钱行为。

四、实物藏品的真伪

《拍卖法》第61条第2款规定:“拍卖人、委托人在拍卖前声明不能保证拍卖标的的真伪或者品质的,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虽然该条款的存在为文物、艺术品拍卖行业中的众多灰色地带提供了温床,但并不意味着在任何情况下,销售仿冒作品、签名或真假难辨的文物都无需承担法律责任。

在数字藏品销售环节,展销平台通常会对数字藏品的来源、作者、创作时间、艺术价值进行介绍。从一般消费者的注意力出发,如果此类介绍足以使消费者确认数字藏品所对应的实物的真实性,则平台和实物藏品的提供者都有可能因为赝品而承担欺诈的责任,情节严重的甚至存在涉嫌诈骗罪等刑事风险。

由于网络竞买数字藏品通常不属于拍卖行为,因此,即便事先声明不能保证实物真伪或品质,仍不足以直接豁免瑕疵担保责任,还需结合宣传的实际内容和一般消费者的注意力,综合判断平台和实物提供者是否承担法律责任。

从合规管理、转嫁风险的角度来看,平台有动力将文物、艺术品的真实性保证义务向上游转嫁。尤其是随着行业的逐渐发展,专门从事文物、艺术品NFT的展销平台将倾向于在铸前和实物提供者的签约环节中,通过签署承诺书等方式,要求实物提供者对实物藏品的真实性负责。

对于文物、艺术品实物藏家,尤其是民间藏宝人而言,在委托或接收铸造平台的邀请对藏品进行铸造前,应对其真实性进行必要的鉴定,切忌在造富神话的洗脑下,将“传家之宝”们轻率上链。

结语

元宇宙产业方兴未艾,未来是对人类社会产生革命性的颠覆,还是走向泡沫,也许要留待时间检验,但新产业对法律与合规工作提出的挑战,已经悄然出现。金诚同达研究院元宇宙研究中心将持续关注行业前沿发展,提供专业解决方案。

注: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资产界立场。

题图来自 Pexels,基于 CC0 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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