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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稿选登 | 王金壁:破产审判中清算组作为管理人的实践问题与优化对策

清算组作为破产程序的核心执行主体,其履职质效直接影响破产审判工作质量与市场经济秩序维护。

作者:王金壁

来源:中国破产法论坛(ID:bjbankruptcylaw)

破产审判中清算组作为管理人的实践问题与优化对策

王金壁

破产程序是规范市场主体有序退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核心制度安排,管理人(清算组)作为破产程序的核心执行主体,其履职质效直接关乎债权人合法权益实现、破产财产处置效能及司法公信力建设。实践中,部分地区仍以政府部门人员临时组建清算组承担管理人职责,该模式在履职过程中逐渐暴露出诸多短板,制约破产程序高效有序推进。本文结合清算组法定职责与实践运行现状,剖析其履职困境,提出针对性优化路径,为提升破产审判质效提供参考。

一、清算组的法定职责与法院的权责边界

(一)核心法定职责:全流程履职与破产事务闭环处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实务规范,清算组享有独立履职权限,承担破产程序全流程核心事务,核心职责可明确为以下维度:

1.全面接管事务:依法接管债务人全部财产、经营证照、印章、会计账簿、交易文书等各类资料,搭建破产事务处置基础框架。

2.资产调查清算:开展债务人财产全面核查与清理工作,精准编制资产负债表、财产清单,为后续财产处置与清算方案制定提供客观依据。

3.债权债务处置:履行债权人通知与公告义务,全面核查确认债权债务关系,依法清缴债务人欠缴税费,规范推进债务清理工作。

4.财产管理分配:负责破产财产日常管护与合法处分,制定科学合理的清算方案并报请法院审查确认,按法定顺序分配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5.法律程序代理:代表债务人参与诉讼、仲裁及其他各类法律程序,维护破产财产合法权益,保障破产程序合规推进。

(二)与法院的权责关系:指导、报告与监督的协同衔接

清算组的履职权限源于人民法院指定,履职全过程需与法院保持规范协同,明确权责边界:

1.指导协同关系:清算组应在人民法院依法指导下,恪守勤勉尽责、忠实履职义务,严格按照法定程序推进破产事务处置。

2.报告负责关系:清算组需依法及时向人民法院报送履职进展、重大事项处理情况及相关文书资料,对法院负责;其制定的清算方案、财产处置方案等核心成果,需经法院审查确认后方可实施。

3.监督约束关系:人民法院对清算组履职全过程负有监督职责,对履职不当、违规操作等行为有权依法纠正,对履职能力不足、履职不力的清算组成员可依法更换;同时,清算组还需接受债权人会议及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保障履职公正透明。

二、清算组履职实践中的突出问题

当前部分地区以政府部门人员临时组建清算组的模式,因成员专业性不足、履职保障不完善等因素,在实践中暴露出诸多问题,严重影响破产程序运行质效:

(一)专业能力缺失,履职被动低效

清算组成员多为政府职能部门兼职人员,缺乏破产法律、财务审计、资产处置等专业知识储备,未接受系统实务培训,对自身法定职责、履职流程及操作规范认知模糊,难以独立高效推进清算事务。实际工作中过度依赖法院督促指导,呈现“被动执行、消极履职”状态,部分案件存在推进缓慢、流程衔接不畅等问题,甚至出现案件久拖未结、处置事项遗漏等情况,既损害债权人合法权益,也弱化司法程序严肃性。

(二)责任意识薄弱,履职推诿敷衍

面对破产清算中的复杂财产处置、职工安置、舆情应对等难点问题,部分清算组成员缺乏主动担当意识,未积极研究制定解决方案,反而存在职责推诿、责任转嫁现象,或将复杂问题直接交由法院处置,既加重法院办案负担,也破坏府院联动协同机制效能,导致部分可通过协调化解的矛盾纠纷激化,阻碍破产程序顺利推进。

(三)人员稳定性不足,工作交接不规范

清算组成员均为政府部门兼职人员,受本职岗位调动、工作调整等因素影响,人员变动频繁,且缺乏明确的人员变更管理规范。前任与后任成员之间未履行完整书面交接手续,存在案件资料遗失、履职进展断层、已核实事项需重复核查等问题,不仅严重延误破产程序推进进度,也导致履职责任难以追溯厘清,进一步降低清算工作质效。

三、优化清算组履职质效的对策建议

针对清算组履职实践中的突出问题,需从队伍建设、能力提升、监督约束、机制保障等维度统筹发力,推动清算组履职规范化、专业化:

(一)推进管理人队伍专业化市场化建设

立足破产审判专业化发展需求,逐步减少临时性行政清算组的适用场景,培育壮大专业破产管理人队伍。完善管理人名册准入、考核与退出机制,严格筛选具备专业资质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机构等中介机构纳入名册,明确中介机构管理人履职标准与责任清单,从主体层面保障管理人履职专业性与稳定性,提升破产事务处置专业化水平。

(二)构建常态化培训与实务指导机制

对确需组建行政类清算组的案件,建立清算组成员强制性岗前培训制度,培训内容涵盖破产法律法规、财务核查、资产处置、债权人会议组织、风险应对等全流程实务技能,确保成员具备基础履职能力。人民法院联合破产管理人协会定期开展案例研讨、业务交流活动,编制标准化《清算组履职工作指引》,明确各环节操作规范与流程节点,为清算组履职提供清晰指引,提升履职规范化程度。

(三)强化履职监督与责任追究机制

人民法院切实履行监督职责,构建“事前规范、事中管控、事后问责”全链条监督体系:一是规范人员变更与工作交接,明确清算组成员变更需报请法院批准,强制要求办理书面交接手续,详细列明资料清单、履职进展、待决事项等内容,经法院审核备案后生效,保障工作连续性;二是建立动态履职考核机制,搭建清算组履职台账,从工作进度、文书质量、问题处置能力等维度定期考评,对履职消极、推诿敷衍的成员及时警告,情节严重的依法更换并通报其所在单位;三是稳定核心履职人员,明确清算组负责人在案件审结前原则上不得变更,确需调整的严格履行审批程序,确保核心事务处置连贯性。

(四)完善府院联动与履职保障机制

健全政府与法院常态化沟通协调机制,明确双方在破产企业职工安置、税费减免、资产过户、信用修复等重点事项中的职责分工,形成工作合力,高效化解破产处置难点问题。依法落实清算组履职报酬保障,对非中介机构类清算组,由政府财政设立破产清算专项经费,明确报酬标准与发放流程,解决“无钱办事、履职无动力”问题,充分激发清算组成员履职积极性与主动性。

综上所述,清算组作为破产程序的核心执行主体,其履职质效直接影响破产审判工作质量与市场经济秩序维护。当前临时组建行政类清算组的模式,因专业性不足、稳定性欠缺等问题,已难以适配破产审判专业化、高效化发展需求。优化清算组履职质效,需坚持“专业化引领、市场化导向、规范化约束、全流程保障”原则,推动管理人队伍专业化市场化转型,完善培训指导、监督问责与府院联动机制,全面提升清算组履职能力与规范化水平,确保破产程序公正高效运行,切实保护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助力优化营商环境、维护市场经济有序运行。

公号责编:邱宇婷

作者:王金壁,山东省汶上县法院法官。感谢作者授权中国破产法论坛公众号推送。

注: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资产界立场。

题图来自 Pexels,基于 CC0 协议

本文由“中国破产法论坛”投稿资产界,并经资产界编辑发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未经授权,请勿转载,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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