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清算是指宣告公司破产以后,由法院指定的管理人接管债务人,对破产财产进行清算、评估、处理和分配,对债务人债权债务和资产清理完毕后,对债务人予以注销的程序。
来源:资产界
作者:资产界专栏作者,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蒋阳兵
一、破产清算的概念
破产清算是指宣告公司破产以后,由法院指定的管理人接管债务人,对破产财产进行清算、评估、处理和分配,对债务人债权债务和资产清理完毕后,对债务人予以注销的程序。
二、破产清算的启动
(一)破产清算程序启动的条件
《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1.债务人有《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2.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3.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三、破产清算与破产和解、破产重整之间的程序转换
重整、和解和破产清算三种程序之间存在一定的可转换性。
(一)破产清算可以转为重整
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重整申请符合企业破产法规定的,应当裁定债务人重整,并予以公告。
(二)重整可以转为破产清算
在重整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一)债务人的经营状况和财产状况继续恶化,缺乏挽救的可能性;(二)债务人有欺诈、恶意减少债务人财产或者其他显著不利于债权人的行为;(三)由于债务人的行为致使管理人无法执行职务。
(三)和解可以转为破产清算
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和解协议的,法院经和解债权人的请求,应当裁定终止和解协议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四)破产清算可以转为和解
债务人可以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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