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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通过个人破产免除债务,先过了免责考察期这一关

这一案件标志着我国“个人破产”的真正开端。与企业破产相比,个人破产的主要不同之处在于存在免责考察期这一环节。

作者:张燕、程伟

来源: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ID:hprclaw)

2021年11月8日,我国首个真正法律框架下的个人破产清算案在深圳产生,自然人呼某被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告进入破产清算程序。这一案件也标志着我国“个人破产”的真正开端。 

2019年9月,网络上炒得沸沸扬扬的“个人破产第一案”——温州市平阳县人民法院蔡某“个人破产”案,由蔡某签署《无不诚信行为承诺书》递交法院,债权人会议表决认可并接受了其债务清偿方案,减免了部分债务。该案件实质上还属于债权债务人在执行程序中达成和解的情形,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个人破产案件。

2021年3月实施的《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以下简称《个破条例》)标志着我国个人破产制度首先在深圳开始实践。自2021年3月该条例实施以来,7月深圳首例个人破产重整案办结,10月个人破产和解首案办结 。而“呼某破产案”才是首个真正意义上的依照个人破产法宣告的破产清算案件。

根据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破产人呼某依据《个破条例》的规定,将进入为期3年的免责考察期。考察期满后,法院将根据其考察期间表现裁定是否免除其未清偿债务、解除限制行为,宣告案件终结。

按照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在3年的免责考察期内,呼某必须遵守《个破条例》相关规定,限制个人消费行为,接受破产管理人和破产事务管理署的监督,每月按时申报个人收入、支出和财产状况等信息,扣除赡养费、抚养费、生活费等必要支出外,剩余收入全部用于偿还债务。与企业破产相比,个人破产的主要不同之处在于存在免责考察期这一环节。相信大家对于免责考察期有很多的疑问,希望通过笔者的梳理和分析,让大家有所了解。

一、宣告个人破产就等同于“免除债务”吗?

《个破条例》出台后,有部分人认为宣告个人破产就等同于“免除债务”。实际上,在到达“免除债务”的彼岸中间,还设置了过渡期,就是“考察期制度”。深圳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对个破条例“考察期”的解读是:考察期自人民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之日起至依照条例免除债务人未清偿债务之日止,为免除债务人未清偿债务的考察期限,即考察期。

二、免责考察期会不会很久呢?

《个破条例》第95、96条规定自人民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之日起三年,破产人才可以申请免责。违反限制债务人相关行为决定的,人民法院可决定延长免责考察期,但不得超过两年。

在设立免责考察期的同时,《个破条例》也作出了激励性规定,其中第100条规定:如破产人清偿剩余所有债务或债权人免除债务人全部清偿责任,或主动清偿剩余债务达到三分之二以上且免责考察期经过一年的,或破产人清偿剩余债务达到三分之一以上不足三分之二且免责考察期经过二年的。可以提前申请结束免责考察期,解除相关行为限制。此规定的出台可以激发破产人积极工作,早日还清债务,刺激经济发展,是《个破条例》中的一大亮点。

三、是不是什么债务都可以免除呢?

按照条例规定在考察期结束后,债务人未清偿的债务得以免除。但由于债务的产生原因多种多样,存在部分因债权性质原因不得免除的债务,还存在债务人恶意造成的债务,因此条例规定除非债权人自愿放弃或者法律另有规定,否则债务人所承担的部分债务不得免除。《个破条例》第97条所规定了不得免除的债务的八种情形:(一)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犯他人身体权或者生命权产生的损害赔偿金;(二)基于法定身份关系产生的赡养费、抚养费和扶养费等;(三)基于雇用关系产生的报酬请求权和预付金返还请求权;(四)债务人知悉而未记载于债权债务清册的债务,但债权人明知人民法院裁定宣告债务人破产的除外;(五)恶意侵权行为产生的财产损害赔偿金;(六)债务人所欠税款;(七)因违法或者犯罪行为所欠的罚金类款项;(八)法律规定不得免除的其他债务。

《个破条例》的意义主要在于在审查宣告个人破产的过程中重视对“诚实而不幸”的自然人的照顾。在上述不得免除的债务中,条例规定若债务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不予免除债务将导致债务人及其所抚养人生活长期极其困难的,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部分免除或者全部免除。

四、免责考察期内,什么情况下就不能免除未清偿债务呢?

虽然《个破条例》明确规定了免责情形,但第98条亦明确规定了六种例外情况。故意违反《个破条例》关于债务人行为限制的规定,或故意违反债务人应当遵守的义务的规定,或因奢侈消费、赌博等行为承担重大债务或者引起财产显著减少,或隐匿、毁弃、伪造或者变造财务凭证、印章、信函文书、电子文档等资料物件,或隐匿、转移、毁损财产,不当处分财产权益或者不当减少财产价值以及法律规定不得免除的其他情形。债务人存在前述几种情形之一的,不得免除其未清偿债务。

五、免责考察期内,债务人有哪些义务?谁来监督呢?

在考察期内,债务人应当遵守相应的义务。第99条规定,债务人应每月在破产事务管理部门的破产信息系统登记申报个人收入、支出和财产状况等信息。管理人对其提交的信息进行审核并负责破产人免责考察期内的消费行为监督,按照财产分配方案对破产人年度新增或者新发现的破产财产进行接管分配。除管理人进行监督之外,破产事务管理部门也应当对破产人的收入、开支、财产等变动情况及管理人履职行为进行检查监督。

六、债务人利用个人破产程序恶意逃债怎么办?

为避免债务人恶意逃避债务,《个破条例》还设计了一系列制度。其中第103条规定,债权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在任何时候发现债务人通过欺诈手段获得免除未清偿债务的,均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撤销免除未清偿债务的裁定。这是打击借破产程序逃债行为的有力手段,可对恶意逃废债的债务人起到警示作用。

结语

个人破产制度只针对“诚实而不幸”的自然人,滥用个人破产制度的,不仅不能免除债务,还要被追究法律责任。设定3年的免责考察期更多的是对债务人进行诚实度的考察,也是为了通过考察给予其“重生”的机会,同时权衡保护债权人的利益。每一个新的法律制度诞生都会在社会上引起争议,也会带来相应的弊端,但他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是社会更加宽容的重要标志。个人破产制度不仅是一种法律制度,也是对诚实个人不幸的怜惜。在实践中,当然还需要严格把握其适用范围,不能成为老赖们逃避债务的工具。

注: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资产界立场。

题图来自 Pexels,基于 CC0 协议

本文由“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投稿资产界,并经资产界编辑发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未经授权,请勿转载,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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