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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晖:​疫情期间管理人工作若干问题思考

安徽深蓝律师事务所执行合伙人邵晖在第十一届中国破产法论坛上的主题演讲

作者:邵晖

来源:中国破产法论坛(ID:bjbankruptcy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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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0月24日-25日,由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中国人民大学破产法研究中心、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法律事务部、北京破产法庭、北京市破产法学会共同主办的“第十一届中国破产法论坛”在京成功举办。来自全国各地400余位参会嘉宾围绕论坛主题“营商环境优化建设中的破产法律制度改革与完善”及其“破产审判府院联动与营商环境”“管理人制度与信息化建设”“债务人财产与债权保障”“重整程序与困境拯救”“个人破产立法问题”“合并破产与跨境破产”等六个具体议题进行了为期一天半的深入研讨。

中国破产法论坛微信公众号将持续为大家推送各位嘉宾在会议上的精彩发言,下面推送的是安徽深蓝律师事务所执行合伙人邵晖在论坛上的主题演讲。

疫情期间管理人工作若干问题思考

安徽深蓝律师事务所执行合伙人 邵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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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主持人、各位嘉宾大家下午好!非常荣幸获得在本次大会分论坛交流发言的机会。本届论坛的如期举行是在新冠肺炎疫情尚未得到根本遏制、防控任务仍然艰巨的背景下,能亲临论坛现场与大家交流分享破产法律最新成果,机会尤为不易。新冠疫情给当今人类社会各方面产生的巨大深远影响,也给每个人的生活工作带来严重的困扰。听着窗外一阵呼啸而过的救护车声,看着大街上行色匆匆的寥寥过客,电视、网络上不断滚动播放的战疫情讯息,也许每个人都会重新思考人生和审视自我。这就是本篇文章当时所产生的背景。

新冠疫情突如其来,至少从目前看,是人类无法预见、不可避免,也难以克服的客观存在。从法律角度分析应属于不可抗力事件。对于从事破产业务的管理人而言,管理人工作面临哪些风险呢?我认为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管理人在疫情期间无法正常履职导致的风险。疫情期间,管理人工作人员被新冠肺炎感染正在治疗或者被隔离,或者是受疫情的影响,处于交通封闭地区,无法及时到破产项目履职,进而给债权人、债务人造成损失。这能否构成管理人免责事由?实践中,债权人动辄向管理人主张数千万元赔偿的案件屡见不鲜,由此引发我们对特殊时期管理人履职风险的隐忧。虽然疫情属于不可抗力,但是破产法并未规定在这样不可抗力的事由下可以完全免责,管理人履职风险依然存在。

二、破产法对破产程序中各种权利行使的期限和时效都做了具体规定。从进入破产程序开始的债权申报期间、到确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的期间、管理人行使撤销权、对抵消权异议期间等等。因为疫情的原因而导致这些期限届满或超过,管理人未能及时行使相应权利,由此引发的责任和风险,也不得不引起我们的重视。

三、疫情导致继续经营的风险增大。债务人在进入破产程序后,管理人认为有必要继续经营的经法院批准后可以开展各种经营活动,但是在整个经营活动期间,遇到了特殊的疫情,如无法按照预期的时间复工复产,乃至履行其他应当继续履行的合同。管理人如何推进后续的继续营业事务?由于疫情而产生的后期经营风险,可能导致投资目标或者市场运营状况的剧烈波动,债务人拯救的难度与风险扩大。

四、管理人因疫情防控措施不到位的风险。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相等关规定,当发生疫情等突发事件时,包括破产企业在内的单位都负有疫情防控制的义务和责任,作为债务人的全面管理者和直接负责人,管理人应当担负起突发事件下的安全管理职责。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传染病的传播、流行,给他人的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管理人在防疫期间肩负承担破产法规定以外的诸如疫情防控的责任,承担债务人疫情防控措施不到位的巨大风险。

面对以上种种风险,管理人在疫情期间如何开展工作,尽可能减轻和化解风险?主要可以从下几个层面考虑:

一、认真学习与疫情相关的法律知识和专业知识。从2003年非典开始到现在已经有17个年头,管理人真正遇到突发公共事件还是第一次,也给管理人工作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挑战。在这样情况之下,如果不了解与疫情防控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特别是国家、地方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发布的各种通知、命令和紧急部署、要求,及时掌握与疫情防控相关的知识、地方政策和通知,很难在管理工作中发挥作用。   

二、注重利用互联网系统、平台开展工作。尽量避免和减少人员聚集的机会,善于运用现代化的通信手段和网络优势解决管理人工作的具体问题,提高工作效率。

三、通过完善管理人责任险等保险制度化解或合理降低管理人履职风险。

四、仔细梳理与管理人工作相关的各种时效、期限,并及时依法处理好与时效延长、中止等法律问题。

五、医疗和医药特殊企业的管理人应积极发挥能动性,因势利导。疫情期间,防疫口罩等防疫物资很紧张,破产企业中有些企业从事生防疫用品的生产、加工、销售和物流等相关行业。管理人如果能够抓住时机,因势利导,很可能变危机为机遇,让企业起死回生。

六、破产制度的进一步完善。破产立法未能充分考虑包括疫情在内的突发事件对破产工作本身的影响,应当对破产法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明确在破产程序中遇到突发公共事件情况之下的相关程序的要求,并且对破产程序设计,尤其是管理人履职风险与职业责任等作出必要的合理安排。

以上是在疫情暴发期间的个人一些思考,是有感而发、应景之作,很多问题仍待进一步深入研究。今天在会上跟大家交流,也想获得大家的共鸣与指教。这篇文章在论文集第一集344页,谢谢!

注: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资产界立场。

题图来自 Pexels,基于 CC0 协议

本文由“中国破产法论坛”投稿资产界,并经资产界编辑发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未经授权,请勿转载,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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