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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洪:​管理人制度改革及创新的重庆实践

重庆破产法庭庭长吴洪在第十一届中国破产法论坛上的主题演讲

作者:吴洪

来源:中国破产法论坛(ID:bjbankruptcy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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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0月24日-25日,由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中国人民大学破产法研究中心、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法律事务部、北京破产法庭、北京市破产法学会共同主办的“第十一届中国破产法论坛”在京成功举办。来自全国各地400余位参会嘉宾围绕论坛主题“营商环境优化建设中的破产法律制度改革与完善”及其“破产审判府院联动与营商环境”“管理人制度与信息化建设”“债务人财产与债权保障”“重整程序与困境拯救”“个人破产立法问题”“合并破产与跨境破产”等六个具体议题进行了为期一天半的深入研讨。

中国破产法论坛微信公众号将持续为大家推送各位嘉宾在会议上的精彩发言,下面推送的是重庆破产法庭庭长吴洪在论坛上的主题演讲。

管理人制度改革及创新的重庆实践

重庆破产法庭庭长 吴洪

重庆破产法庭庭长 吴洪.jpg

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嘉宾:

大家下午好!

非常高兴也非常荣幸接受组委会的邀请,在这绚丽的季节,来到美丽的北京,参加一场华丽的盛会,这也是重庆破产法庭成立以来首次参加国字号大论坛。重庆破产法庭是去年12月31日挂牌成立,是全国第七家、西部首家破产法庭。下面我就重庆破产法庭成立近10个月来在管理人制度上所作各项实践探索向在座的各位领导、嘉宾做一个简要的汇报。

一、完善管理人制度

一是建立多样化的管理人选择方式。针对普通案件在本市二级管理人名册中随机摇号指定管理人;较为复杂的案件,在本市一级管理人名册中随机摇号指定管理人;重大、复杂、疑难且在本地有重大影响的破产案件,推广适用以竞争方式指定管理人。迄今重庆破产法庭已指定301件破产案件管理人。

二是缩短管理人指定时间。出台《破产申请审查指引(试行)》,探索建立破产申请审查与选任管理人工作同步推进机制。根据具体案情,在破产申请审查阶段,同步开展选任管理人的准备工作,在受理裁定书签发的同时完成管理人选任工作。从受理破产申请到指定管理人的平均时间缩短到10天以内,有效缩短办理破产时间。

三是优化管理人竞争选任机制。从对社会中介机构的整体业绩考察为主,转为对社会中介机构实际工作经验的考察为主。鼓励支持不同类型社会中介机构联合报名参加竞选,实现优势互补,达到“1+1>2”的效果。现场评审时综合考虑社会中介机构的案件办理思路、工作饱和度及管理人报酬的报价等具体情况进行评分,确保选出适宜案件办理的管理人。截至目前,重庆破产法庭以竞争方式指定管理人的破产案件共4件,其中九七九置业公司重整案已成功审结,从指定管理人到终止重整程序仅用时98天。

二、强化管理人监管与保障

一是提升管理人执业水平。与重庆市破产管理人协会共同制定《破产案件管理人工作指引(试行)》,进一步明晰管理人工作职责、工作程序及行为规范。加强对管理人业务培训,除对新增补入册的二级管理人进行专项培训外,还通过“每月一讲”学习讲座,定期邀请理论、实务界学者专家,对破产法官及管理人进行业务培训,已成功举办7期,有效提升管理人职业素养和执业技能。刚刚结束的九月份举办的“每月一讲”,王欣新教授亲自来重庆破产法庭给我们授课。

二是加强管理人业务监管。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强化对管理人的监督与指导,要求管理人定期或不定期向法院汇报工作进展情况。按照重庆高院要求,对管理人进行个案考核和年度考核。对管理人的失职行为,依法严格处罚。重庆破产法庭在审理某公司破产案中,时任管理人重庆某会计师事务所明确表示因企业无财产且地域较远,不愿履职,经法庭多次口头劝告、书面函告均未果的情况下,重庆破产法庭于今年9月开出对管理人的首张“罚单”,对该会计师事务所作出了从管理人名册除名并处以10万元罚款的决定。

三是重视管理人履职保障。积极落实重庆高院《企业破产费用援助资金使用办法》的相关规定,保障破产企业在无财产或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且无人垫付的情况下,管理人执行职务费用和基本额度的报酬从破产费用援助资金中支出。迄今已有18件破产案件管理人按程序向法庭申请破产费用援助资金。探索采取强制交付等必要措施保障管理人履职,有效解决实践中债务人拒不移交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突出问题。今年4月,某公司管理人在接管债务人账簿文书等资料过程中遇阻,重庆破产法庭联合法警支队组成行动组,到场支持管理人接管工作,确保相关资料顺利清点交接。

三、优化管理人队伍结构

重庆破产法庭成立后,重新整合、编制全市二级管理人名册,并增补27家社会中介机构入册,目前重庆社会中介机构管理人总数已增至87家。

一是引进外地优秀管理人团队。探索管理人跨区域执业方式,吸引外地优秀管理人在渝设立的分支机构,积极报名参与管理人增补的评选。增补前,外地中介机构在渝分支机构入册名额占全市管理人的18%;增补后,已提升至24%。

二是增加管理人机构类型。增补前,重庆入册管理人机构类型有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清算事务所(公司)三类。增补后,2家国有资产管理公司进入重庆二级管理人名册,丰富了管理人业态,有助于化解区域金融风险,配置整合市场资源。

三是统一管理、分区执业。增补后重新编制的管理人名册由重庆破产法庭统一管理。名册下设四个分册,市一中法院与市五中法院原名册中的社会中介机构直接编入一分册,市二、三、四中法院原名册中的社会中介机构直接编入对应的二、三、四分册。各分册中的管理人根据债务人的注册情况,按照属地原则在不同地区执业。

目前,重庆破产法庭在管理人制度运行方面还存在一些个性或共性的问题。例如,在重庆破产法庭成立前,破产案件分布在全市40余家中、基层法院,各个法院基于考核标准和认识的不统一,对管理人执业能力和水平的判断差异较大;又如重庆破产法庭对拒不依法履职的管理人进行除名,应该说打通了管理人队伍的退出渠道,但与常态化、动态化管理人升降级及进退机制的确立还有一定差距;还有管理人团队成员之间、新入册管理人与原在册管理人、位于远郊区县的二、三、四分册管理人与位于主城区的一分册管理人相比,均存在执业水平和实操经验差距较大等情形。

综上,重庆破产法庭在今后的工作中,将立足于健全管理人工作机制,强化对管理人的履职监督与保障,畅通管理人升降级和进退渠道,促进管理人职业素养和执业能力提升,不断推动重庆破产审判工作向前发展,为优化法治营商环境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我的汇报完毕,谢谢大家。

注: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资产界立场。

题图来自 Pexels,基于 CC0 协议

本文由“中国破产法论坛”投稿资产界,并经资产界编辑发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未经授权,请勿转载,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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