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将相应的债权凭证交付,且双方尚有纠纷未解决,一方否认存在确定的债权的情况下,受让人也无法主张权利。
作者:乔谦律师
来源:敲响法槌(ID:qiao18305313373)
【裁判要旨】
关于是否构成债权转让的问题。未将相应的债权凭证交付,且双方尚有纠纷未解决,一方否认存在确定的债权的情况下,受让人也无法主张权利。故本案中实际施工人与供应商签署的协议,其意思表示为由第三人代为付款,现第三人未予以付款,实际施工人作为债务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相关案例】
(2021)鲁02民终10786号向荣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案
【简要案情】
一、2018年7月,诚源公司将汽车泵等设备租赁给向荣公司;2020年3月31日,双方结算确认向荣公司欠付诚源公司18万元;
二、2020年3月31日,诚源公司和向荣公司签署《补充协议》,约定双方就2018年租赁合同一事签署本补充协议。第一条确认向荣公司欠付诚源公司18万元;第二条约定,中赢公司将项目转包给向荣公司,但因中赢公司违约导致项目停工,经诚源公司和向荣公司协商,因向荣公司与中赢公司工程款纠纷尚未完全解决,双方同意上述18万元余款由诚源公司向中赢公司索要,向荣公司出具委托书,由中赢公司代为支付此项全部余款;第三条约定,中赢公司付款后,诚源公司需向向荣公司提供收款凭证;
三、同日,向荣公司向中赢公司出具《委托书及债权转让通知书》,载明:贵司将某工程转包给我司施工,诚源公司是我公司机械的租赁单位,我司已与诚源公司完成结算,我司尚欠诚源公司18万元。鉴于贵司尚欠我司工程款,我司已将贵司欠付我司工程款中的18万元债权转让给诚源公司。届时,诚源公司会向贵司追要合同欠款18万,我司同意贵司向诚源公司支付,贵司付清后,我司同意将该款项从贵司欠付我司的工程款中予以扣除。
四、诚源公司亦在上述《委托书及债权转让通知书》加盖公章;
五、2020年9月29日,向荣公司将上述文书邮寄送达给了第三人中赢公司,中赢公司签收;
六、诚源公司起诉至法院,请求向荣公司支付18万及利息;
【争议焦点】
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及向第三人中赢公司出具的《委托书及债权转让通知书》的性质。
【裁判结果】
一审判决向荣公司支付18万及利息;二审维持;
【裁判规则】
一、双方签署《补充协议》的真实意思表示为指定第三人代付,双方并未约定达成债权转让协议,从而相应了结债权债务。
补充协议约定,诚源公司自行向第三人索要,向荣公司出具委托书,由第三人代付。且第三人代付后,诚源公司出具收款凭证,因此,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为指定第三人代付。
二、向荣公司出具《委托书及债权转让通知书》,虽有诚源公司盖章,不能认定重新达成了债权转让的意思表示。
向荣公司主张债权转让,并未将相应的债权证据交付诚源公司,向荣公司与第三人中赢公司尚有纠纷未解决,第三人否认存在确定的债权情况下,诚源公司无法向中赢公司主张相关权利。
因此,尽管供应商诚源公司与实际施工人向荣公司签订《补充协议》,约定由第三人中赢公司代为支付费用,在第三人拒绝支付的情况下,向荣公司依法应承担违约责任。
【法条指引】
《民法典》第523条 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545条 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第546条
【律师小结】
一、注意区分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和债权转让合同的区别。
民法典分别规定了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债权转让合同。本案涉及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和债权转让合同的区别。
首先,两者约定的主体不同。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中,合同的当事人是债权人和债务人,第三人不参与合同的约定;债务转移中,由第三人与债务人或债权人约定,第三人必须是合同的参与主体。
其次,两者的法律约束力不同。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中,第三人并非债务人,不受合同的约束,第三人可以选择履行或不履行;债务转移中,第三人成为债务人,受到约定的约束。
最后,第三人不履行债务的责任承担主体不同。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中,第三人不履行债务,由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债务转移中,第三人不履行债务,第三人需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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