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21世纪经济报道的新闻报道,在广东省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中提交审议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广东省在2021年已经如期实现隐性债务“清零”目标。
作者:债券民工在路上
来源:债券民工(ID:bondworker)
根据21世纪经济报道的新闻报道,在广东省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中提交审议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广东省在2021年已经如期实现隐性债务“清零”目标。
此前的2021年10月9日,广东省召开省政府常务会议,明确经国务院批准,广东省全域无隐性债务试点工作正式启动,是全国首个宣布进行全域无因性债务试点工作的省份。
此后的2021年12月16日,财政部明确表示支持上海和广东等地区全面清理存量隐性债务。
隐性债务的清理和化解,对于地方政府来说是非常重要的,对于发行人尤其是城投公司来说,也是非常关键的。目前,监管机构已经出具了多个文件,明确在信用债券发行过程中对于涉及隐性债务问题的城投公司进行严格披露和审核。
1、中国人民银行、发改委、财政部、银保监会证监会和外汇局等六部委联合印发的《关于推动公司信用类债券市场改革开放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于2021年8月18日正式公开印发,再次强调企业债务不得由政府偿还或者财政兜底,明确政府融资平台需要进行改革,厘清政府和企业的边界责任。这个规则实际上是和银保监会15号文一脉相承的,主要目的还是要控制隐性债务风险,规范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发展。
2、住建部于2021年8月30日印发了《关于在实施城市更新行动中防止大拆大建问题的通知》(建科[2021]63号),进一步规范了城市更新行动,提出探索可持续城市更新模式。《通知》中也明确提出,“有效防范地方政府债务风险,坚决遏制新增隐性债务”,这是需要严格遵循的合规红线,城投公司尤为需要注意。城投公司开展城市更新业务和制定城市更新项目的融资方案时,需要特别关注和注意,确保能够满足监管的要求。
3、中国证监会 于2021年12月24日公布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4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申请文件(2021年修订)》中对于主承销商核查意见中增加了“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的专门核查要求,这个规则实际上是和银保监会15号文一脉相承的,主要目的还是要控制隐性债务风险,规范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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