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证监会四川监管局于2021年5月26日披露的公开信息,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和宏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被出具警示函措施,其中债券存续期受托管理问题是很重要的被处罚原因。
作者:债券民工在路上
来源:债券民工(ID:zhaiquanmg)
根据中国证监会四川监管局于2021年5月26日披露的公开信息,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和宏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被出具警示函措施,其中债券存续期受托管理问题是很重要的被处罚原因。
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被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原因主要是在债券存续期内,未及时披露债券信用评级变化情况、募集资金用途材料收集不完整。同时,华西证券此次被处罚还因为债券尽职调查不充分以及投行创业板业务问题等原因。
宏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被出具警示函的原因主要是债券存续期内,没有及时发现披露发行人募集资金使用不规范情况、没有及时督促发行人履行信息义务管理受托管理事项的原因。同时,宏信证券此次被处罚的原因还包括公司薪酬递延机制不完善。
自2020年以来,可以明显的感受到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业协会、交易所、交易商协会等监管机构加大了对中介机构的监管和处罚力度,被处罚的中介机构涵盖了主承销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和评级机构等各个类型。2021年4月6日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对浙商银行启动自律调查,主要原因是浙商银行“对于发行人注册发行文件涉嫌虚假记载等严重违规事项”。2021年4月6日,证监会公布了对中信证券、中信建投证券、中金公司等多家券商和个人的29项处罚,处罚内容包括: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暂不受理与行政许可有关文件、责令改正措施、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等,处罚的主要内容是对投行业务的处罚,涉及的业务涵盖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业务、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业务、股权财务顾问业务、配股业务、可转债业务、债券承销业务、推荐挂牌项目业务以及重组上市持续督导,范围非常广泛。
尤其是对于债券主承销商来说,迈入了严监管时代。债券主承销商对发行人的核查义务是审慎核查义务,需要对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全面负责,这个责任并不会因为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律师事务所等其他中介机构的存在而减轻。也就是说,债券主承销商的尽职调查不能依赖其他中介机构,要对其他中介机构提供的材料进行合理怀疑和审慎核查。而且在存续期内需要持续督导,存续期内出现的问题都会直接与主承销商的勤勉尽责挂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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