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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不配合接管的应对之策

真的没有办法了吗?

作者:宋敏

来源: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ID:hprc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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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各种原因不配合接管,导致管理人无法开展正常工作。面对要么一拖再拖、要么资料不见了的情况,就真的没有办法了吗?本文给你支招~

管理人对债务人进行接管,是法律赋予其履行管理人职能的职责之一,也是管理人开展后续清算或重整、和解工作的前提。管理人接管的范围包括了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只有通过接管,管理人才能对债务人有一个全面而深入的了解,进而制定出保护各方利益的方案。另一方面,对公司账簿、文书的接管,也是管理人开展债权确认工作的基础,尤其是在债权人提供的债权申报资料不充分的情况下,管理人需要通过债务人存档的合同、账簿、报告来核查。同时,也是对外追收破产财产的线索、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的依据。但有时由于债务人对破产制度的认识程度不够或者其他客观原因,管理人对债务人的接管工作难以开展。

一、接管的主要范围

通常,管理人正式接管前,可通过政府和法院的公开信息网站查询债务人的基本情况,比如:工商登记情况、涉诉及执行情况、不动产登记情况、车辆情况。在了解了债务人的基本情况后,便可有针对性的制定接管方案并制作交接文件。为了防止债务人进行个别清偿、转移财产或损害债务人利益,管理人应及时组织接管,但对于经营时间较长、不动产、设备较多的重资产企业,可安排分批交接;对于房地产企业,要重点注意土地、规划、施工、立项等证照、文件的交接。但是不管是哪一类企业,接管的范围可分为以下几类:

1、印章

管理人被指定后,应立即组织包括债务人的公章、法定代表人人名章、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发票专用章、部门/分支机构专用章等印章的接管。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后,原股东、实际控制人、管理人员便失去了对公司的管理和经营,转而由管理人行使。为了保护债务人的财产和权益,防止债务人资产的减损或者债务的扩大,管理人应尽快接管印章。在印章不能交接的情况下,应公告原印章作废并重新刻制。

2、证照

包括营业执照、信用机构贷款证、贷款卡、银行账户开户许可证等资质证书。

3、财产

包括房屋、土地、车辆、机器设备、办公设备、对外债权、对外投资、存货、知识产权等。移交时,要组织双方人员进行现场查验清点,并移交土地房产权属证书、车辆登记证、知识产权等相关权属证书。

4、财务账簿

包括会计凭证、会计报表、日记账、各科目明细账、审计评估报告、银行账户资料、网银U盾及密码、库存现金、票据、有价证券等财务资料。交接时,注意对银行账户余额、证券账户余额的核对,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5、重要文书

包括股东会决议、管理制度、内部会议记录以及各类经营性合同、融资借款协议、对外债务清单、职工花名册、欠付劳动报酬、社保等劳动债权清单、诉讼仲裁案件材料、行政处罚等资料。

二、无法接管的情况

接管是破产工作的开始,无法接管的问题使得管理人开展破产工作时总有力不从心之感。无法接管主要分以下两种情况:

1、债务人人员不配合接管

不管是债权人还是债务人自己申请的破产,破产企业的过往经营情况往往比较复杂并且不规范,很大程度上存在抽逃出资、关联交易、挪用资金、侵占资产、人格混同等情况,债务人出于保护自身避免翻旧账的考虑,加之对破产制度认知的缺乏,如果对其交接义务没有强制性措施,债务人往往就“两害相权取其轻”不配合接管,对于管理人的接管要求置之不理、故意拖延、甚至隐匿重要材料。

2、债务人人员下落不明或者财产状况不清

对于债权人申请的破产,接管时会发现债务人的股东、法定代表人、董监高等人员全部无法取得联系;公司的注册地址、营业地址早已搬离的“人去楼空”现象。管理人穷尽各种方式仍无法找到债务人的有关人员。

针对第二种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权人对人员下落不明或者财产状况不清的债务人申请破产清算案件如何处理的批复》规定,债务人确无财产可供分配的,应当宣告债务人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破产程序终结后二年内发现有依法应当追回的财产或者有应当供分配的其他财产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追加分配。实践中,影响管理人开展后续工作的,是第一种情况,即债务人不予配合。由于缺乏有力的强制措施,债务人往往采取各种借口进行拖延,或者对账簿等关键资料进行隐匿,接管工作僵持不下,后续工作也进展缓慢甚至无法开展。而这种情况下,债务人又免于个别案件的强制执行,无形中助长了利用破产程序逃废债的行为,使得破产法律制度的公信力遭到质疑。

三、管理人的具体措施

面对债务人故意不配合接管的问题,管理人的告知、沟通、警告已经收效甚微。此时,管理人可以申请法院对债务人及相关人员进行警告、罚款、采取强制措施等方式,震慑债务人人员配合接管。

1、要求债务人有关人员赔偿损失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权人对人员下落不明或者财产状况不清的债务人申请破产清算案件如何处理的批复》及《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以下称《九民纪要》),债务人的有关人员不配合清算的行为导致债务人财产状况不明,或者导致债务人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致使管理人无法执行清算职务,给债权人利益造成损害,管理人可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并将获得的赔偿归入债务人财产。

2、强制接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推进破产案件依法高效审理的意见》,债务人拒不移交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管理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就债务人应当移交的内容和期限作出裁定。债务人不履行裁定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的有关规定采取搜查、强制交付等必要措施予以强制执行。

3、处罚

根据《企业破产法》、《九民纪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推进破产案件依法高效审理的意见》、《刑法》等法律的规定,可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拘留、限制出境。对于构成犯罪的,可追究刑事责任,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注: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资产界立场。

题图来自 Pexels,基于 CC0 协议

本文由“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投稿资产界,并经资产界编辑发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未经授权,请勿转载,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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