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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0度解码破产程序之民办学校破产(三十九)

民办学校属于《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中的一个特殊主体,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其他法律规定企业法人以外的组织的清算,属于破产清算的,参照适用本法规定的程序。”

来源:资产界

作者:资产界专栏作者,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蒋阳兵

一、民办学校破产概述

民办学校属于《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中的一个特殊主体,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其他法律规定企业法人以外的组织的清算,属于破产清算的,参照适用本法规定的程序。”当这类主体在市场竞争中被淘汰出局时,应当有法律上的方法来解决其经济上面临的困境,或者能够依靠法律途径获得新生或予以退出市场。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民办学校终止时,应当依法进行财务清算。民办学校自己要求终止的,由民办学校组织清算;被审批机关依法撤销的,由审批机关组织清算;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而被终止的,由人民法院组织清算。”其中“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而被终止的,由人民法院组织清算”就属于破产清算,应参照适用《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破产程序。

二、破产财产清偿的特殊规定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对民办学校的财产按照下列顺序清偿:(一)应退受教育者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二)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三)偿还其他债务。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继续用于其他非营利性学校办学;营利性民办学校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处理。”该规定与《企业破产法》关于破产债权的清偿顺序明显不同,与常规的破产法原理不符,具有极强的特殊性。

三、《民办教育促进法》与《企业破产法》的冲突及适用

如前所述,民办学校破产的债务清偿顺序与《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相冲突。《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三)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这与《民办教育促进法》的规定明显有所不同,其更侧重于维护受教育者的权益。

根据《立法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民办教育促进法》作为特殊法,应当优先适用其规定。更何况,《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三十五条亦只是作了“参照适用”的规定。在办理民办学校的破产案件时,其清偿顺序优先适用《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当遇到《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九条未规定或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形时,再参照适用《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

另外,《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民办学校终止时,应当妥善安置在校学生。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终止时,审批机关应当协助学校安排学生继续就学。”因此,民办学校破产应慎重处理,维护好学生的受教育权,同时要与政府相关部门协商安排好学生的就读问题。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2018修正) (节选)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4号    2018年12月29日发布)

第五十八条  民办学校终止时,应当依法进行财务清算。

民办学校自己要求终止的,由民办学校组织清算;被审批机关依法撤销的,由审批机关组织清算;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而被终止的,由人民法院组织清算。

第五十九条  对民办学校的财产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应退受教育者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

(二)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三)偿还其他债务。

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继续用于其他非营利性学校办学;营利性民办学校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被终止的民办学校如何组织清算问题的批复》(节选)

(法释〔2020〕18号    2020年12月29日发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条批准设立的民办学校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被终止,当事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清算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人民法院组织民办学校破产清算,参照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的顺序清偿。

【典型案例评析】

江西高院发布破产审判工作十大典型案例之六:万载县星火中学破产清算案

【基本案情】

万载县星火中学系经宜春市教育委员会依万载县教委请示于2001年2月20日批复同意举办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江西省宜春市社会力量办学指导中心于2001年9月18日为万载县星火中学颁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招生对象为初中毕业生,主管机关为宜春市社会力量办学指导中心。开办资金为488万元。该校于2009年5月31日在宜春市民政局办理了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校址变更为万载县城阳乐大道新街,登记证书有效期限自2009年5月31日至2012年5月31日。2003年一面招生办学、一面基建建校,学校在经营过程中因资金短缺问题而面向社会融资,直至2010年2月,因资金链断裂停办而引发经济纠纷问题。

【审理过程】

2011年5月16日,辛焕兴等141人以万载县星火中学资不抵债为由,向万载县人民法院申请对万载县星火中学进行清算。万载县法院于2011年5月16日受理万载县星火中学破产清算案。并于2011年6月10日成立了涉及万载县教育局、民政局、工商局、物资局、社保局、劳动人社局、国资局、财政局、审计局等单位相关人员的清算组。清算组亦立即着手办理相关债权人的债权申报及审核工作,委托宜春正源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对万载县星火中学的账目与现有资产情况进行核查。因该校债务涉及建校基建款、农村信用社贷款、教职工工资、个人借款等多个方面,尤其是个人借款涉及人数众多且金额巨大。

万载县星火中学此前委托江西中磊司法鉴定中心对该校位于万载县康乐街道阳乐大道的房地产价值进行评估,江西中磊司法鉴定中心于2010年11月22日出具了资产评估报告,并确定委估对象在2010年11月18日公开市场价值为:教育设施用地使用权价格为2893800元,地上建筑物价值为9419806元,零星项目及附属工程净值为2255191元,委估对象总价值为14568797元。2011年9月16日召开了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清算组公布了万载县星火中学账务审计和清理情况,债权初步核定为22303392.19元。万载县法院就万载县星火中学包括房屋、附属零星设施等在内的现有整体财产进行司法拍卖,由于无人竞价,先后进行了三次拍卖,2013年8月19日第一次拍卖起拍价为1500万元,2014年1月8日第二次拍卖起拍价为1200万元,2014年4月10日第三次拍卖起拍价为1140万元,但三次拍卖均流拍。面对资产变现难度大、债权难以实现,经广泛沟通,债权人同意万载县星火中学破产资产变卖价降为1100万元。

2017年3月2日,清算组将万载县星火中学破产财产以总价1100万元变卖给买受人万载县康乐实验学校,万载县康乐实验学校按时缴纳全部价款。2017年6月21日,万载县法院裁定万载县康乐实验学校通过变卖取得万载县星火中学现有整体破产财产的所有权(包括房屋建筑物及其他附属零星设施)。万载县星火中学破产财产折现后,清算组于2017年4月20日制作了财产分配方案该分配方案在2017年4月28日召开的第二次债权人会议上得到了通过,之后按该分配方案完成了分配。万载县法院于2017年10月23日裁定终结万载县星火中学破产清算程序。

【典型意义】

本案破产清算主体系民办学校,其性质为民办非企业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八条中“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而被终止的,由人民法院组织清算”之规定,本案由人民法院受理,参照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的顺序清偿。

案件审理过程中,万载县法院通过与相关单位部门积极沟通协调,得到了各单位部门的积极配合,为案件办理扫除障碍。通过努力与债权人代表沟通交流,为破产清算案件的稳步推进创造了良好的外部条件。面对三次拍卖三次流拍,破产财产无法及时变现、债权人无法及时实现债权的情况,万载县法院及清算组积极寻找应对方法,最终在征得债权人同意后依法对破产财产进行了变现。在分配方案得以在债权人会议上通过后尽最大努力在最短时间内完成了分配,及时保障了广大教职工及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对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起到重要作用。

——选自2019年9月6日江西高院发布破产审判工作十大典型案例之案例六

注: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资产界立场。

题图来自 Pexels,基于 CC0 协议

本文由“蒋阳兵”投稿资产界,并经资产界编辑发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未经授权,请勿转载,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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