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连接人,信息和资产

    和百万人一起成长

  • 2023不良资产大会昆明站

    400+产业端、资产端、处置端专业人士齐聚,2023不良资产大会火热报名中!

预重整制度研究系列:预重整制度概述

我国《破产法》中对企业重整制度有明确规定,但随着重整制度在破产程序中的进一步应用,时常因为部分硬性规定,导致重整过程中的部分程序过于严格,无法有效实现拯救企业、重新运营的最终目标。

作者:高峰陈辉

来源:金诚同达(ID:gh_116bfa8fc864)

我国《破产法》中对企业重整制度有明确规定,但随着重整制度在破产程序中的进一步应用,时常因为部分硬性规定,导致重整过程中的部分程序过于严格,无法有效实现拯救企业、重新运营的最终目标。

因此近年来,我国各层级法院借鉴学习、创新引导和积极发挥庭外重组的优势,针对某些具有拯救价值或拯救可能性的企业,大力推进庭外重组与破产重整制度的有效结合,实现市场主体的有效救治,帮助企业提质增效,进一步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主体拯救机制。

但在庭外重组过程中,鉴于我国法律尚未对庭外重组制度进行明文规定,庭外重组制度对于各方主体的权利义务并无强制约束性,将使得人民法院、临时管理人、债务人、债权人、投资人等在庭外重组的过程中,不可避免地出现各类障碍。

一、我国预重整制度概述

预重整制度发源于企业司法重整的概念。作为一种解决债务危机的非正式机制,美国破产法教授 Lopucki 对其定义为,预重整是指债务人向法院提起重整申请前已经完成重整计划并成功征集到同意投票通过该计划[1]。根据联合国《破产法立法指南》,预重整制度是指:债务人(破产企业)在进入法院的重整程序之前,提前与债权人、重组方等利害关系人就债务清理、营业调整、管理层变更、投资人权益调整等共同拟定重整计划草案,然后再将形成的重组草案带入由法院主导的重整程序由法院审查。与预重整制度相区别的是破产重整即庭内重整,庭内重整指专门针对已经具备破产原因但又具有维持价值及再生希望的企业,经由各方利害关系人的申请(一般指债权人或债务人),在法院的主持和利害关系人的参与下,进行业务上的调整和债务上的重组,以帮助企业摆脱财务困境、恢复营业能力。

(一)我国预重整的起源及提出

2013年6月28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企业破产案件简易审若干问题的纪要》(浙高法〔2013〕153号)第7条规定:“对债权人或债务人提出的企业破产申请,法院经过合理评估后,可以进行企业破产申请的预登记。”第9条规定:“债权人在预登记期间对债务清偿方案所做的不可反悔的承诺,在债务人进入企业破产和解或重整程序后,相关承诺对承诺方仍然具有拘束力。法院受理企业和解或重整申请后,可以以预登记期间(含集中管辖期间)形成的债务清偿方案或资产重组方案为基础,由债务人或管理人制定和解协议草案或重整计划草案,通过债权人会议予以确认。”

2018年3月4日《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2018〕第53号)第22条规定:“探索推行庭外重组与庭内重整制度的衔接。在企业进入重整程序之前,可以先由债权人与债务人、出资人等利害关系人通过庭外商业谈判,拟定重组方案。重整程序启动后,可以重组方案为依据拟定重整计划草案提交人民法院依法审查批准。”通过对《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中对庭外重组制度的理解与分析,“庭内重整制度”指的即是《破产法》中规定的破产重整制度。“庭外重组”即在法院裁定受理破产重整之前,由债权人与债务人、出资人等利害关系人通过庭外商业谈判,拟定重组方案,并将该重组方案的效力延伸至破产重整程序中,从而实现庭外重组与庭内重整的有效结合,顺利推动企业破产重整工作。

浙江高院创新性地对部分具有特殊情形企业采用破产受理前预登记的制度,以实现提高企业破产案件的审判效率,减轻企业破产案件债权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经济负担,降低司法成本。最高人民法院则通过正式提出了庭外重组这一概念,对于前期部分法院在实践中的庭外重组模式予以肯定,进而在学术界及实践中出现了“预重整”制度这一固有名词。

但笔者认为,“庭外重组”并非等同于“预重整”,“庭外重组”除了包括预重整制度以外,仍应包括危机企业的自行债务资产重组。预重整与自行债务资产重组具有本质区别(下文将作具体分析),在本文中,笔者研究的重点仅包括庭外重组中的预重整制度。

(二)我国针对预重整的相关规定

除上述纪要外,我国部委、各级人民法院也相继发布预重整制度规定。

  •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于2018年12月27日印发《企业⾦融风险处置⼯作府院联席会议纪要》(以下简称“温州纪要”)对预重整制度做专项指示。

  •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21日发布《深圳市中级⼈民法院审理企业重整案件的⼯作指引(试⾏)》(以下简称“深圳指引”)第三章对预重整做专章规定。

  • 国家发展改革委、最高人民法院等十三部委于2019年6月22日印发的《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中提出“研究建立预重整制度,实现庭外重组制度、预重整制度与破产重整制度的有效衔接,强化庭外重组的公信力和约束力,明确预重整的法律地位和制度内容。”

  •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27日制定《关于审理预重整案件的实施意见(试行)》(以下简称“吴中意见”)对预重整制度做专项规定。

  • 最高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8日印发《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以下简称“九民纪要”)对庭外重组协议效力在重整程序中的延伸作出规定。

  • 北京市第⼀中级⼈民法院于2019年12月30日印发《北京破产法庭破产重整案件办理规范(试⾏)》(以下简称“北京规范”)第三章对预重整作作专章规定。

  •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月19日印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重整程序适⽤提升企业挽救效能的审判指引》(以下简称“南京指引”)第三章对预重整作作专章规定。

  •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2月19日印发《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审理预重整案件的若⼲规定》(以下简称“吴江规定”)对预重整制度作专项规定。

各规范性文件在预重整的模式、启动程序、临时管理人的指定、期限、费用、报酬、与庭内重整的衔接规定上均有异同,但整体通过预重整制度与庭内重整相衔接,努力提高企业的重整成功率的基本原则是一致的。

(三)我国预重整模式

通过对我国各级人民法院、学术界对庭外重组、预重整制度的规定及论述研究,目前我国“预重整”制度概有如下三种模式:

  1. 破产申请前,债务人主导的预重整模式

在债务人或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进入破产程序前,由债权人、债务人、投资人协商,商定自行重组草案后,再行由债权人或债务人向人民法院提起破产重整的申请,直接向人民法院递交自行重组草案。进而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后,直接将该自行重组草案转化为重整计划草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

但笔者认为,该种庭外重组方式,称之为“预重整”或不恰当,主要原因:

  • 自行重组计划草案系债权人、债务人或投资人共同达成的庭外重组意见,是各方的自由意志体现,并无政府、法院参与或指导,该自行重组计划的制定并非一定是以通过破产重整程序确认为目的,往往是各方达成一致意见后,无需通过人民法院确认亦可照约履行。

  • 根据《破产法》的相关规定,在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重整的过程中,需要向人民法院递交重整计划草案。该条文中的重整计划草案,可以理解为自行重组计划草案,这是申请进入破产重整中的必要资料,不能够理解为预重整制度。

因此,债务人采用的自有资产债务重组是企业运营过程中,为避免债务危机所采取的正当自救模式,理应具有自治性,不应当与预重整制度相混同,也不应当受到预重整制度规定的调整。但是,自行重组毕竟是作为庭外重组中的一种方式,若各方主体愿意将自行重组与庭内重组制度相结合,亦能够更快的实现企业新生。

2.破产申请前,政府主导、法院指导监督下的预重整

在债务人或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进入破产程序前,由属地政府启动,人民法院对相关⼯作进⾏指导和监督。重整计划草案由债务⼈或管理⼈制定,并提交债权⼈会议进⾏预表决,重整计划草案获得预表决通过,则债务⼈或债权⼈向法院提出对债务⼈进⾏重整的申请,法院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予以裁定受理。

该预重整模式以温州地区的操作的方式为典型代表,该种模式的特点:

  • 在债务人或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进入破产程序前进行,预重整计划草案预表决通过后,再行向人民法院申请进入破产程序;

  • 充分发挥府院联动优势,形成由属地政府主导、人民法院指导监督的新模式,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聚集各⽅资源提⾼引进效率和成功率。

3.破产受理前的预重整

在债务人或债权人向人民法院提起破产申请后,法院裁定受理前,委派临时管理人对债务人是否具有重整价值或可能性进行预先调查,并制定预重整计划草案进行预表决,再决定是否受理重整申请。

这种方式以北京、深圳、南京、苏州等地区操作的方式为典型代表。在人民法院受理重整申请前,对于具有重整原因的债务⼈,为识别其重整价值及重整可⾏性,提⾼破产程序内重整效率和成功率,由人民法院指定临时管理人,对债务⼈进⾏预重整;预重整期间,临时管理人应当对债务人是否符合重整的条件进行调查,根据企业是否具备重整原因或价值的实际情况,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终结预重整的申请或预重整工作报告,由人民法院裁定是否受理破产重整程序。重整申请受理后,债务⼈或者管理⼈⼀般应当以预重整⽅案为依据拟定重整计划草案,向⼈民法院和债权⼈会议提交。债务⼈和部分债权⼈、出资⼈已经达成的有关协议或者预重整程序中已经拟定的预重整⽅案与重整程序中制作的重整计划草案内容⼀致的,有关债权⼈、出资⼈对该协议或⽅案的同意视为对该重整计划草案表决的同意。

二、预重整的特点

(一)预重整是一种庭外重组活动

庭外重组与庭内重整相对应,庭内重整制度是以《破产法》作为法律基础,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指定管理人对进入破产程序的债务人进行接管后重整。但庭外重组活动,不以人民法院正式受理破产案件为前提,而是在此之前,由法院指定的临时管理人,对债务人进行全面调查,推动债务⼈与其出资⼈、债权⼈、意向投资⼈等利害关系⼈进⾏协商,引导各⽅就重整⽅案达成共识;该项共识的达成系各方的自由意志的体现,不需要由人民法院通过司法程序性方式予以确认。

(二)预重整需要由政府或法院参与

预重整作为庭外重组的一种模式,是需要在向法院申请破产重整前由政府参与或在法院受理破产重整前由法院参与,严格按照相应的指引规定进行。需要与企业自行重组区分。企业自行重组也是庭外重组,可以通过企业资产债务重组、并购、债转股等方式进行,但企业自行重组系企业内部的自我重组行为,不需要政府或法院参与。

(三)预重整的对象具有特定性

预重整制度的目的及优势是为了提高重整效率、促使企业重整成功,因此,并非所有的向法院申请将进入破产重整的企业均适用预重整制度。通过对各地法院出台的预重整制度指引的研究,大多数倾向于将预重整制度适用于职工人数较多、债权人数较多、关联性质复杂的企业;同时综合评估企业经营状况、资产质量、债务负担、清偿能⼒、产业政策、技术⼯艺、⾏业前景、职⼯就业等因素,对于重整价值较大的企业,实行预重整。

(四)预重整充分尊重各方自由意志

在预重整的程序中,预重整计划草案是由债务人、债权人、投资人共同协商、谈判形成,是各方自由意志的集合;在此期间,政府、法院仅有指导、协调职能,但不能以行政强制力、司法强制力强行要求某方同意某项要求。

但在债务人正式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后,各方在预重整期间形成的预重整计划草案中于重整程序中制作的重整计划草案内容一致的,有关债权人对该协议的同意即视为对该重整计划草案表决的同意。

(五)预重整并非一定是以进入破产重整为最终目标

预重整是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重整案件前进行的,但预重整活动,并非一定以法院受理破产重整申请为最终目的。在预重整程序中形成的预重整计划草案,并非一定需要进入破产重整程序中转化为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通过,各方在预重整程序中形成一致意见后,可以向人民法院撤回破产重整的申请,按照预重整计划草案执行。

根据预重整以上五个特点可以看出,预重整制度系在政府或法院的参与下,在法院受理破产重整前,由债务人、债权人、投资人各方共同协商一致达成预重整计划草案的庭外重组活动。最终目的是为了使得有重整价值的企业能够在最短的时间以最高的效率完成重整工作,焕发企业新生。

三、预重整的优势

(一)对是否具有重整价值的企业进行有效甄别

预重整的对象具有特定性,即针对具有重整价值、可拯救企业先实行预重整,以便于在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后,可以通过司法程序直接予以确认。对于不具备重整价值的企业,可以在预重整审查阶段即予以清理,直接通过破产清算程序退出市场,避免了后期进入重整程序后的时间消耗,提高企业重整成功率。

(二)预重整制度不影响债务人的正常经营,提高重整可能性

由于企业破产法对重整程序启动后的债务人经营活动、负债等均有严格限制,且债务人的客户或供应商对进入破产程序的债务人普遍都会采取中止、暂停合作的措施,对进入重整程序的债务人来说,其重整程序时间越长,不正常经营状态下所产生的时间成本和机会成本则越多。

在预重整程序中,债务人仍然处于正常运营状态,在此情况下,有利于对外引进意向投资人,且有利于与各债权人进行谈判,最终形成预重整计划草案并通过,进一步降低重整程序所需时间,减少随后的重整程序给困境企业带来的时间成本和管理成本,实现公平和效率的有机结合,提高重整可能性。

(三)与庭内重整工作有效衔接,协调庭内重整程序性规定

根据我国目前的《破产法》规定,债务人或管理人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的最长期限不得超出9个月,若在该期限内无法提交,则企业进入破产清算程序。但在实践操作的过程中,各类企业因资产性质、经营难度等各项因素影响,不能够确保在规定时间内提交重整计划草案,降低了企业的重整成功率。

但预重整活动在企业进入破产重整前进行,法院、临时管理人、债务人、债权人、投资人可以充分利用预重整的期间,对资产清查、债务调查、预重整计划草案表决等各项工作提前准备,在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后,直接将相关议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大大节约了破产重整的时间,提高了企业的重整成功率。

四、结语    

鉴于预重整制度尚未有明文法律规定,其在实践操作中的运用必然会经历无法可依的现象,诸如预重整对象的确定、预重整过程中管理人的职能、预重整阶段能否类比适用破产法的相关规定等各项问题均需要理论界、实务界不断地交叉与磨合,以最终出台相应的法律法规,促进企业预重整制度进一步完善,使得预重整制度有法可依,提高企业重整成功率,实现拯救企业功能。

注: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资产界立场。

题图来自 Pexels,基于 CC0 协议

本文由“金诚同达”投稿资产界,并经资产界编辑发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未经授权,请勿转载,谢谢!

原标题:

加入特殊资产交流群

好课推荐
热门评论

还没有评论,赶快来抢沙发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