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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商协会自律处分邮储银行和浙商银行!

2021年6月18日,交易商协会同日对邮储银行和浙商银行进行了自律处分,同时被自律处分的还有债券发行人海城市金财土地房屋投资有限公司。交易商协会对邮储银行予以诫勉谈话、责令全面深入的整改的自律处分。

作者:债券民工在路上

来源:债券民工(ID:zhaiquanmg)

2021年6月18日,交易商协会同日对邮储银行和浙商银行进行了自律处分,同时被自律处分的还有债券发行人海城市金财土地房屋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城金财”)。

1、交易商协会对邮储银行进行自律处分的原因是相关债务融资工具未按照约定时间接受申购定单、未及时合规配备使用簿记场所和设备等。交易商协会对邮储银行予以诫勉谈话、责令全面深入的整改的自律处分。

2、交易商协会对浙商银行进行自律处分的原因是在担任海城金财主承销商时,存在募集资金用途检测存在重大疏漏、尽职调查报告不准确、发行文件中承销方式信息披露不准确、重大事项披露督导义务不到位、尽职调查报告内容于形式不完整和底稿保存不完善等问题。交易商协会决定对浙商银行予以警告、责令全面深入的整改。通过公开信息查询可以知道,海城金财发行的交易商协会债务融资工具只有“16海城金财PPN001A”(发行规模6亿元,期限5年,起息日2016年4月22日,到期日2021年4月22日)和“16海城金财PPN001B”(发行规模14亿元,期限3+2年,起息日2016年4月22日,到期日2021年4月22日),主承销商为浙商银行,目前两只PPN产品均已到期终止。也就是说,即使是已经实现兑付的债券产品,依然在交易商协会的监管、检查范围内。

在此次自律处分之前,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于2021年4月6日公告,对浙商银行启动自律调查,主要原因是浙商银行“对于发行人注册发行文件涉嫌虚假记载等严重违规事项”,这次自律调查的起因是在“对相关发行人进行自律调查时”发现的,也就是线索可能直接来源于发行人。目前尚不清楚6月18日的这次自律处分的结果是否是交易商协会4月启动自律调查的结果。

3、交易商协会对海城金财的自律处分原因主要是BT协议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记载、募集资金违规使用且未及时进行信息披露、未及时披露土地被无偿收回事项、未及时披露董事长和总经理变动及2015年和2016年年报。交易商协会对海城金财予以公开谴责、暂停债务融资工具业务2年;责令进行深入整改并对高管进行了自律处分。海城金财发行过多只企业债券、PPN和公司债券,目前存续债券“20海财01”,为私募债券产品,存续债券金额5亿元。

2020年以来,交易商协会加大了对中介机构,尤其是主承销商的检查和处分力度。2020年,交易商协会已经对兴业银行、中信证券、北京银行、光大银行、渤海银行和宁波银行等主承销商进行了自律处分。2021年1月15日对中原银行、光大银行和兴业银行等主承销商进行了自律处分,此次处分了邮储银行和浙商银行。

监管机构作为信用债券市场的秩序守护者,在信用债券市场波动加大的情况下,也必然会加强对发行人和中介机构的处罚力度。只有监管机构强监管措施的存在,才能在信用债券市场中避免劣币驱逐良币,维护信用债券市场的秩序。当然,监管机构的处罚都是事后的监管措施,并不能从根本上避免各种违规行为。整个信用债券市场秩序的维护还是需要参与各方的珍惜和爱护。监管机构对于项目核查的范围、深度、广度都是相当强的,问题项目很难逃过监管机构的核查,即使是已经兑付的了债券依然在监管范围之内。所以在未来债券项目尽调过程中,债券承销商真的是需要严格按照监管规则和公司内部规定,对项目进行全面的核查和尽职调查,尽职调查绝对不能掉以轻心。

注: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资产界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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