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向房地产项目发放信托贷款必须满足“四三二”原则。其中“四”意指“四证齐全”,即房地产项目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均已取得。那么,如何理解“四证齐全”?本文将根据相关监管规定进行探讨。
“四证齐全”的由来,是为了防止房地产企业在房地产项目开发过程中过早融资,减少自有资金投入,甚至挪用房地产融资资金。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信托公司房地产、证券业务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办发[2008]265号)规定,严禁向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四证”的房地产项目发放贷款。根据该规定,可以理解为只要取得了“四证”即可向其发放信托贷款,不一定要取得全部证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