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规定的股东知情权一般限于登记公示的股东。除公司登记股东外,隐名股东、出资瑕疵股东、原股东亦可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查阅公司账目。
作者:乔谦律师
【律师前言】
一、关于查账的主体
公司法规定的股东知情权一般限于登记公示的股东。除公司登记股东外,隐名股东、出资瑕疵股东、原股东亦可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查阅公司账目。
二、关于查账的范围
主要规定于《公司法》33条。股东可以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可以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含原始凭证)。
三、关于查账的程序
股东应当向公司提交书面的查账申请,说明查阅目的,给予15天的答复期。未收到答复或被拒绝的,股东可起诉要求查阅。
四、隐名股东查阅账目的途径
1.通过显名股东行权;2.通过股东资格确认之诉,先成为显名股东,再行权;3.在过半股东对隐名股东知情,并对其行使股东权利未提异议的特殊情形下,起诉直接行权;
【隐名股东起诉直接行使知情权查阅账目的判例】
浙江省台州市仙居县人民法院(2019)浙1024民初4793号陈某四人股东知情权纠纷案
【简要案情】
一、(职工持股未显名)1997年,药城公司由其前身县属集体企业医疗器械厂改制,经工商登记为公司,注册资本108万,原职工按比例持股,每人3000股,每股1元。因公司法对股东人数的限制,由潘某5人登记为名义股东;
二、(颁发股权证)同年,药城公司向全体实际股东230人颁发了股权证;
三、(公司化改制)公司依照章程,股东会选举了董事会、监事会成员;
四、(书面申请公司查阅账目)陈某四人于2019年11月2日书面致函药城公司法定代表人,要求查阅公司账簿、财务报告等,未得到答复;
五、(起诉要求查阅账目)陈某四人向法院起诉,要求药城公司提供自2000年1月1日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财务会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财务情况说明书、利润分配表)、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以供原告及其委托的会计师、律师查阅、复制,要求药城公司提供相应期间内的会计账簿(含原始凭证),以供原告及委托的会计师、律师查阅;
【争议焦点】
一、原告是否是被告的股东,主体资格是否适格;
二、原告行使知情权是否损害公司利益,及知情权的范围
【裁判结果】
一、判决药城公司十日内向原告提供2000年1月1日至判决生效之日的财务会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财务情况说明书、利润分配表)、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以供原告查阅、复制;
二、判决药城公司十日内向原告提供2000年1月1日至判决生效之日的会计账簿(含原始凭证),以供原告查阅;
【法官观点】
一、本案涉及的是集体企业改制过程中,隐名股东的资格认定问题和知情权问题;
二、关于隐名股东的资格认定。
司法实践中,对于股东资格的认定问题,当事人均为股东的,以实质说认定实际作出投资行为的人为股东;当事人一方为股东、另一方为第三人的,采取形式说,以工商登记股东为准;一方为公司、另一方为股东的,一般以股东名册记载或颁发的股东证书为准。
本案中,原告持有股权证;被告在另案中确认“由于公司法股东人数的限制,公司仅登记了5名股东,其余为隐名股东”。被告也认可原告系隐名股东,因此法院对原告的隐名股东身份予以认定。
三、关于隐名股东的知情权。
1.隐名股东应当享有股东权利。隐名股东,对公司经营管理享有收益权,亦以出资额为限承担风险,故隐名股东应当享有股东权利。
2.本案中,原告陈某四人虽然未登记在股东名册中,但其股东身份实际已经被公司认定,合理范围内的知情权应予保障。
3.被告公司主张查阅账目有损公司利益,但未能举证,故不能阻却知情权的行使,理应提供查阅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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