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深圳证监局2021年3月3日在官网公开的《关于对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中山证券因在债券承销及受托管理业务中存在尽职调查、受托管理和内部控制等三个方面的问题,被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
作者:债券民工在路上
来源:债券民工(ID:zhaiquanmg)
根据深圳证监局2021年3月3日在官网公开的《关于对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中山证券因在债券承销及受托管理业务中存在尽职调查、受托管理和内部控制等三个方面的问题,被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
这并不是中山证券在债券业务中第一次收到监管处罚。根据债券民工整理的信息,中山证券在2019年和2020年分别收到了深圳证监局和山东证监局的处罚决定:
1、2019年10月23日,中山证券部分债券承销项目存在尽职调查不充分、内核环节把关不严、防范利益冲突管理机制不到位、工作底稿留痕不完善等情形,被深圳证监局处以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2、2020年11月30日,因山东金茂纺织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茂集团)公司债券“16金茂01”的承销工作中“未审慎调查金茂集团关联方及关联关系、对外担保等事项”,山东证监局对中山证券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从最近公开披露的监管信息可以看出,随着信用债券市场的波动,监管机构轮番出手,不只是针对违约发行人,对于债券主承销商的监管也是越来越多了。尤其是五洋债的一审判决,可以看出监管机构对于债券中介机构的主要监管思路。从判决和处罚的文件中可以看出债券主承销商对发行人的核查义务是审慎核查义务,需要对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全面负责,这个责任并不会因为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律师事务所等其他中介机构的存在而减轻。也就是说,债券主承销商的尽职调查不能依赖其他中介机构,要对其他中介机构提供的材料进行合理怀疑和审慎核查。
监管机构对于项目核查的范围、深度、广度都是相当强的,问题项目很难逃过监管机构的核查。所以在未来债券项目尽调过程中,债券承销商真的是需要严格按照监管规则和公司内部规定,对项目进行全面的核查和尽职调查,尽职调查绝对不能掉以轻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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