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天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一份房地产企业破产案件会议纪要。
作者:Osyth
来源:资产界
9月6日,中国金融市场发生了一件很少见的事。
同一天,多家大型银行和保险机构集体宣布补充资本。
工商银行1000亿元,农业银行1600亿元,进出口银行300亿元;中国人寿、中国人保、中国太平、中国信保、中国再保,合计约700亿元。
总规模约3600亿元。
一天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一份房地产企业破产案件会议纪要。
里面不谈降首付,不谈降利率,也不谈怎么卖房,而是专门用36条规则解决一件事:房企破产以后,烂尾项目怎么接,债权怎么分,银行的钱还能拿回来多少。
这是巧合吗?
要理解这件事,需要先回答一个问题:一家房企倒下以后,亏掉的钱究竟由谁承担?
01
3600亿入场,先加厚金融机构的资本垫
一家房企从拿地到交房,背后连接着一条很长的资金链。
银行提供开发贷款,信托等机构提供融资,施工单位垫资建设,购房人支付首付款,按揭银行再将住房贷款打入项目。
项目顺利建成销售,开发商用回款偿还贷款、工程款和其他债务,各方都能从中获得收益。
一旦项目停工,问题就会同时出现。
购房人要求交房,施工单位追讨工程款,银行手里握着抵押权,地方政府需要推进保交房,开发商却已经没有足够资金。
项目账面上可能价值10亿元,但建完还需要投入3亿元;即使完成建设,剩余房源也可能只能卖出8亿元。
缺少的资金不会凭空消失,只能由房企股东和不同债权人按照一定顺序承担。
银行要承担损失,就会消耗利润和资本。
例如,银行持有一笔10亿元房地产贷款,最终只能收回4亿元。
如果继续展期,损失可以延后暴露;如果按照4亿元出售债权,或者在破产重整中接受本金削减,银行就要确认6亿元损失。
这也是银行处置房地产不良时的现实约束。
资产卖得越快、折扣越低,损失确认得越早,对利润和资本充足率的影响也越直接。
一些已经失去正常还款能力的项目,因此被反复展期,既没有真正恢复经营,也迟迟没有完成出清。
这轮资本补充首先覆盖工商银行和农业银行。
两家银行拟分别募集不超过1000亿元和1600亿元,全部用于补充核心一级资本。
这2600亿元不全部来自财政部,认购方还包括中国烟草及其子公司。
加上政策性银行和保险机构,本轮公布的资本补充规模约为3600亿元。
核心一级资本可以理解为金融机构吸收损失的底层缓冲。
资本垫加厚以后,银行仍然要承担房地产贷款无法足额回收的损失,但确认损失后,对资本充足率和后续信贷投放的冲击会相对降低。
这不是财政部替房企还债,也不是财政资金直接填补某一笔房地产坏账,而是让金融机构有更大的空间确认、转让和核销已经形成的不良资产。
02
从反复展期,到进入破产算总账
银行具备承受损失的能力后,房地产风险还需要一套可以真正落地的处置程序。
过去,一个出险房地产项目往往同时被多家债权人追索。
银行申请查封土地和在建工程,施工单位主张工程款优先权,购房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供应商追讨货款,不同地区的法院还可能先后采取保全措施。
各方都在追债,项目却可能因为多重查封无法续建,也无法整体出售。
时间越长,工程不断老化,销售进一步停滞,原本还能盘活的项目逐渐失去价值。
最高法此次发布的会议纪要,首先改变的就是这种分散处置方式。
纪要明确,房地产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原有查封、冻结和扣押原则上应当解除,相关资产交给管理人统一接管。
其他法院不依法解除保全、违规跨省域或跨项目查封、超标的查封的,可以层报最高法追责。
房地产企业同时涉及非法集资等刑事案件,也不意味着破产程序必须一直等待。
只要企业符合破产受理条件,法院就应及时受理,再对刑事案件中的赃款赃物和企业合法财产进行区分。
这意味着,过去长期停留在展期、诉讼和分散执行阶段的房地产风险,可能更多地进入破产程序。
所有债权被放到同一张表上,项目还值多少钱、需要追加多少资金、哪些债权优先受偿,开始一次性算清楚。
行业人士所谓“鼓励房地产企业破产”,指向的正是这一变化。
它并非鼓励正常经营的房企破产,而是推动已经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缺乏自行恢复能力的企业及时重整或清算。
有挽救价值的项目,通过重整、续建和引入投资人恢复经营;没有继续开发价值的企业,则通过清算退出。
破产从最后一步,逐渐变成处理房地产存量风险的一项常规工具。
03
银行有抵押,也不一定最先拿钱
房企进入破产,最难处理的问题不是判断企业有没有风险,而是决定有限的资产如何分配。
最高法纪要规定,如果房屋已经无法交付,也没有继续交付的实际可能,商品房消费者已支付的购房款和尚未归还的个人按揭贷款,排在建设工程价款和项目抵押债权之前。
银行在同一个项目里可能拥有两种不同身份。
一方面,它向购房人发放个人住房按揭贷款;另一方面,它又向开发商发放开发贷款,并取得土地或在建工程抵押。
这两类债权进入破产后的受偿顺位并不相同。
纪要还规定,在建工程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范围,以破产受理时已经完工部分的价值为限。
破产后继续建设形成的增值,需要先清偿续建产生的工程款和续建融资。
这会直接改变房地产不良债权的估值方式。
假设一个项目账面价值10亿元,银行开发贷款余额6亿元,表面抵押率只有60%,看起来足以覆盖债权。
但项目进入破产后,还需要投入2亿元才能完成建设,同时存在购房人权益、工程欠款、土地费用和其他处置成本。
即使项目最终卖出8亿元,能够用于偿还原有开发贷的资金,也可能远低于账面估值。
过去投资房地产不良债权,主要看土地价值、在建工程价值和抵押顺位。
今后还要计算项目完整现金流:已经卖出多少房屋,购房人支付了多少钱,续建需要投入多少,工程款欠了多少,项目完成后还能卖出多少钱。
抵押物估值不再等于债权回收金额,有抵押的银行也要重新计算回收率。
04
这一轮不良,难的不只是把债权卖掉
中国不良资产行业第一次大规模发展,也与银行补资本和风险出清有关。
1998年,财政部发行特别国债补充国有银行资本金;1999年,信达、华融、长城、东方四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相继成立,对口接收国有银行的不良资产。
银行卸下部分历史包袱后,陆续完成重组、股份制改革和上市。
此后,四大AMC逐步转向商业化经营,地方AMC、民营机构和基金相继进入市场。
银行按照市场价格出售不良资产,投资人买入债权后,通过司法执行、抵押物处置、债务重组和破产重整实现回收。
本轮房地产不良与过去明显不同。
房地产企业的债务不只存在于银行账面,还分布在信托、债券、工程款、供应商货款、购房款和个人按揭贷款中。
一笔银行债权即使转让给AMC,停工项目仍然需要继续投入资金,购房人仍然要等房,施工单位仍然需要拿到工程款。
债权可以转让,项目却不能永远停在那里。
最高法纪要因此明确,破产房地产项目一般应优先整体出售,受让人接手项目后,还要继续履行依法保留的购房合同,承担交房、办证和相关公共费用。
纪要同时为续建融资打开通道。
破产后为项目复工提供的资金,一般可以按照共益债务清偿;在续建形成的增值范围内,续建工程款和续建融资还可能排在原有抵押债权之前。
这意味着,房地产不良正在从“买入债权、等待拍卖”,转向“接手项目、投入资金、完成交付”。
AMC、地方国企、重整投资人和特殊机会基金面临的,也不再只是债权买得够不够便宜,而是能否解决施工、销售、交付和项目运营问题。
如果剩余货值不足以覆盖续建成本和优先债权,再低的债权价格也未必具有投资价值。
3600亿元资本补充与最高法房地产破产纪要,并不能简单理解成一套专门为房企破产设计的配套政策。
目前也没有依据证明,新增资本将直接用于消化房地产不良。
但两者在风险处置链条上的方向是一致的:金融机构增加损失吸收能力,符合条件的房地产企业更顺畅地进入破产程序,存量项目通过续建、重整、整体出售或者清算重新定价。
财政资金没有替银行承担房企损失,只是先给金融机构加厚了资本垫。
房地产积累多年的风险,则要在破产程序中重新分配。
有人接受削债,有人追加资金,有人接手项目,也有人最终无法收回全部债权。
一家房企倒下以后,亏掉的钱并没有消失。
现在要做的,是把这笔账真正算清楚。
*添加主编微信:wjki200921领资料进特殊资产投资处置交流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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