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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信托和信托同款,都不是真正的信托

当下的环境,不适合投资;银行理财信托都不敢随便买的年代,那些信托同款和类信托,请三思而后行。

作者:裕道人

这几天收到一个投资者的问询,内容非常简单,就是一个“信托产品”,问能不能买?然后寒暄都没有,直接上了产品信息:

xx信托同款项目已上线

融资方AA+,担保方AA

期限:12月/24月,自然季度25号付息

项目亮点:

1、发行方与XX家银行、XX家券商、XX家信托、XX家融资租赁公司等金融机构进行全方位的合作,与多家等政策性银行以及券商建立了长期的战略合作关系。获得众多金融机构大量的资金支持!

2、发行方自己的造血能力强,公司从事开发、文旅、矿产、参股金融机构等众多领域,自主盈利能力极强。

看似好像还不错,但第一句话就露馅了,XX信托同款。

无独有偶,还有一类叫做信托。说起来很多人并不陌生,毕竟最近刚刚上新闻。

讲的是一个J姓客户,在理财经理的忽悠下,购买了大观言基金产品,最终私募实控人因非吸进去了,因此有关款项的回收遥遥无期。最后将代销机构起诉至法庭,最终获得了50%损失的赔偿。

有兴趣的可以自行阅读有关报道,根据报道,当年一类叫做“类信托”的产品非常流行,其实就是一个结构化的私募产品。由项目方和管理人提供劣后资金,优先级资金可获得相对确定的收益。

这不过是一个再常见不过的私募产品,却被销售机构包装,摇身一变成了所谓的“类信托”,其实这样的产品还可以叫做“类固收”,套路都是一个套路。

事情的经过很简单,这个产品属于“飞单”,虽然私募基金管理人与银行有托管协议,但是却没有代销协议。为了销售,大观基金给出了2-3%的丰厚佣金,重赏之下必有“勇夫”,很多理财经理纷纷走向了“飞单之路”。

此次案件的看点在于,作为银行究竟要承担多少责任?

银行主张其具有金融投资经验,了解理财产品的购买流程、合同等法律文件文本内容、预期收益率等,完全有能力注意到涉案“飞单”产品并非银行理财产品,属于私募投资产品,也应承担必要的风险注意义务。

且以银行不可能24小时,时时刻刻监控每个员工的行为,无法做到监视所有员工的每一个动作、监听每一句讲话为由进行了申辩。

法院最后的判决是各承担50%,银行管理不利,投资人片面追求高息。

所以又回来最初的问题,类信托和信托同款都不是信托,从现实的情况来看,很可能就是私募或者定融。

后者早已经处于风声鹤唳草木皆兵的状态,监管最近部署的行动,在此指向了定融和做定融的财富公司。而前者是一个很大的范畴,面临的风险甚至比定融还要高!

如今连信托都是雷声不断,逾期月月有,要知道信托起码是正规军,而这些所谓的信托同款和类信托,更是野XXX。

当下的环境,不适合投资;银行理财信托都不敢随便买的年代,那些信托同款和类信托,请三思而后行。

你图高息,他图本金。

注: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资产界立场。

题图来自 Pexels,基于 CC0 协议

本文由“资管裕道人”投稿资产界,并经资产界编辑发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未经授权,请勿转载,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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