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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类REITs标的资产并购与股债结构的搭建(中篇)

债权结构的搭建

作者:余文恭、王程锦

来源:ABSPPP这群人(ID:ABSPPPer)

Q4.10 什么是股东借款、信托贷款与委托贷款?

股东借款是指公司股东与公司之间达成借款协议,明以明确的本金、利息、期限向公司发放借款的资金投入方式。

信托贷款是指受托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将委托人存入的资金,按其(或信托计划中)指定的对象、用途、期限、利率与金额等发放贷款,并负责到期收回贷款本息的一项金融业务。

委托贷款是指由委托人提供合法来源的资金转入委托银行一般委存账户,委托银行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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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4.11 基金发放委托贷款是否有合规性的问题?

根据银监会《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商业银行不得接受委托人下述资金发放委托贷款(一)受托管理的他人资金。根据本条归档,类REITs中,禁止用募集的资金发放委托贷款。

根据中基协《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须知》规定:“二、不属于私募基金范围的情形。私募投资基金是一种由基金和投资者承担风险,并通过主动风险管理,获取风险性投资收益的投资活动。私募基金财产债务由私募基金财产本身承担,投资者以其出资为限,分享投资收益和承担风险。私募基金的投资不应是借贷活动。下列不符合“投资”本质的经营活动不属于私募基金范围:1)底层标的为民间借贷、小额贷款、保理资产等《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各(七)》所提及的属于借贷性质的资产或其收(受)益权;2)通过委托贷款、信托贷款等方式直接或间接从事借贷活动的;3)通过特殊目的载体、投资类企业等方式变相从事上述活动的。“根据上述规定,按照相关监管精神,中基协于2018年2月12日起,不再办理不属于私募投资基金范围的产品的新增申请和再审申请。因此基金直接或嵌套合伙企业间接发放委托贷款的额行为不再具有可操作性。

2018年1月23日,基金业协会在北京召开“类REITs业务专题研讨会”,在协会官方网站发布了会议稿《【协会动态/协会公告】促进回归本源 助力业务发展——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资产证券化专业委员会类REITs业务专题研讨会在京召开》,在稿件中明确提出:“…我国尚未正式出台公募REITs制度的时期,借鉴REITs的核心理念,探索开展类REITs业务,已成为我国资产证券化业务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私募基金投资端,私募基金可以综合运用股权、夹层、可转债、符合资本弱化限制的股东借款等工具投资到被投企业,形成权益资本。符合上述要求和《备案须知》的私募基金产品均可以正常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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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4.12有关基础设施REITs项目基金对项目公司或是被吸并公司发放股东贷款的问题

根据《上交所基础设施类ABS挂牌指南》以及《深交所基础设施类ABS挂牌指南》第6条第2款的规定:“底层资产、相关资产应当向专项计划或其相关方进行质押、抵押以保障基础资产现金流的回收,其授权、批准等手续应当齐备,并在相关登记机构办理质押、抵押登记。底层资产、相关资产质押或抵押未进行登记的,管理人应当在计划说明书中说明未进行登记的原因及合理性,充分揭示风险,并设置相应的风险缓释措施。相关资产由于特殊情形未能进行质押或抵押的,管理人应当在计划说明书中披露合理性,充分揭示风险,并设置相应的风险缓释措施。“由此可知,基础设施类资产支持证券的底层资产及相关资产应办理抵押与质押登记,否则管理人在计划说明书中应说明理由、揭示风险,并设施相应的风险缓释措施。

此外,根据《民法典》第399条的规定:“下列财产不得抵押:…(三)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由此可知,公益设施不得设定抵押,由于基础设施项目基本上述于公益设施,因此依法不得设定抵押。但是根据《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第2条

第2款的规定:“本办法所称的应收账款包括下列权利:…(三)能源、交通运输、水利、环境保护、市政工程等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收益权;…”由此可知,基础设施和公共事业项目收益权可以作为应收账款设定质押。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第3条第2款的规定:“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由此可知,应收账款的债权人可以作为质权人,因此基金对项目公司或是被吸并公司发放股东贷款,可以对基础设施的收益权设定质押。

Q4.13 如果项目公司尚有存量债务,搭建债权结构时有哪些应注意事项?

1. 公司的存量债务应当在会计账簿中有体现,不应当是或有债务。

2. 由于原始权益人的底层地产可能因为存量债务的原因被被债权人设定权利质押或抵押,因此,在通过信托计划发放信托贷款后应当确保底层资产的权利限制被解除。

Q4.14 项目公司存量债务的类型有哪些?

项目公司存量债务是指在重组前项目公司的对外负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类型,一是金融机构对项目公司发放的贷款,二是项目公司股东(原始权益人)对项目公司发放的股东借款,三是项目公司减资后,项目公司对其股东应分配的减资财产。

Q4.15 应收账款质押的范围有哪些?

1.应收账款的概念。应收账款的概念可以从共两个方面进行理解,一是会计层面。根据《企业会计制度》第17条规定:“应收及预付款项,是指企业在日常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各项债权,包括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二是法律层面,根据人民银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第二条:“应收账款是指权利人因提供一定的货物、服务或设施而获得的要求义务人付款的权利以及依法享有的其他付款请求权,包括现有的和未来的金钱债权,但不包括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转让的付款请求权。”

2.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应收账款”包括下列权利(1)销售产生的债权,包括销售货物、供应水、电、暖、知识产权的许可使用等;(2)出租产生的债权,包括出租动产和不动产;(3)提供服务产生的债权;(4)公路、桥梁、隧道、渡口等不动产收费权;(5)提供贷款或其他信用产生的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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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4.16 抵押权人与质押权人是否限于金融机构?

1. 根据《民法典》第394条第1款的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移转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由此可知,抵押权人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自然人,并不限于一定要是金融机构。

2.土地使用权抵押权人的限制。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土地登记的意见》(国土资发〔2012〕134号):“五、规范土地抵押登记。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取得《金融许可证》的金融机构、经省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等可以作为放贷人申请土地抵押登记。”根据上述国土资源部的规定,仅有持有金融许可证的而金融机构或省级政府批注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才能成为土地使用权的抵押权人。

Q4.17 如何进行优先一级与优先二级贷款的结构化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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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或是信托计划对项目公司发放优先一级贷款及优先二级贷款,一般的情况是类REITs证券类型采取ABC券模式,A类证券作为优先一级固定收益型证券,B类证券作为优先二级固定收益型证券,C类证券作为次级权益型证券。而A券所对应的A类现金流在结构设计上对应的是,基金或是信托计划对于项目公司或是被吸并公司的优先一级贷款金流,而B券对应的B类现金流在结构设计上对应的是,基金或是信托计划对于项目公司或是被吸并公司的优先二级贷款金流以及项目公司分红的金流。基金或是信托计划对于项目公司贷款的结构化设计,有助于优先A类证券以及B类证券增信措施的安排。

注: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资产界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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