掌握熟悉当前刑事案件处于审前主导地位的检察机关内部如何运行,对办理相关案件做到程序上了然于胸,沟通上同频共振,为委托人争取量刑上的最大利益。
作者:乔谦律师
来源:敲响法槌
检察官在办理认罪认罚案件中,认罪教育、刑事和解、控辩协商、量刑建议等工作,容易被围猎,加之,认罪认罚制度施行较短时间,各种程序尚不成熟,最高人民检察院2020年5月份出台了《人民检察院办理认罪认罚案件监督管理办法》,全文25条,对办理认罪认罚案件中检察院内部如何运行、如何加强监督管理等,分别从检察官、部门负责人、检察长等角度对案件的办理和决定等事项进行了明确,扎笆篱,树规矩,规范运行。笔者作为律师,掌握熟悉当前刑事案件处于审前主导地位的检察机关内部如何运行,自是应有之义,对办理相关案件做到程序上了然于胸,沟通上同频共振,为委托人争取量刑上的最大利益。
一、检察官角度,规范听取意见和提出量刑建议及相关权限
(一)听取意见。
办法明确检察官听取意见的具体方式,可采取当面、电话、视频等方式,将听取的意见记录在案,书面意见附卷,检察官审查意见写入审查报告。
辩护律师、被害人及代理人要求当面听取意见的,检察官应当二人以上,同步录音录像,应当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接待,否则需要审批批准,或者事后向检务督察部门报告。
当面提交书面意见、证据材料的,检察官应当了解提交的目的、材料来源、主要内容,记录在案,附卷,出具回执。
听取意见,协商一致后,安排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二)提出量刑建议。
首先,保持与法院同一类型、情节相应案件的判罚尺度相均衡,不可随意。
其次,应当说明理由和依据。速裁程序,可在起诉书中概括说明,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应在起诉书或量刑建议书充分叙明。
关于调整量刑建议。公诉后出现新的量刑情节,或法院审理后认为量刑建议不当建议调整的,或被告人辩护人提出异议的,检察官可以调整。
原量刑建议是检察官提出的,则调整后报部门负责人备案;原量刑建议是检察长决定的,则由检察官报检察长决定是否调整。
(三)检察官需要报告和请示的情形
特殊情形,需要向部门负责人报告,比如案件处理结果可能与同类案件或关联案件明显不一致的,案件处理与监察机关、侦查机关或法院存在明显分歧的等等。
对于罪行较轻且认罪认罚的,检察官拟作出不批捕或不起诉决定的,应当报请检察长决定。
二、部门负责人角度,规范岗位职责
部门负责人除作为检察官承办案件、履行检察官职责,还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听取或要求检察官报告办案情况;
(二)对检察官办理的认罪认罚案件监督管理,必要时审查案卷,调阅案件相关材料,要求承办检察官对案件进行说明,要求复核、补充、完善证据;
(三)召集或根据检察官申请召集并主持检察官联系会议;
(四)对应由检察长决定的事项,审核并提出处理意见后报检察长决定;
(五)定期组织分析、汇总通报本部门办案情况,指导检察官均衡把握捕与不捕、诉与不诉等问题,提请检察委员会审议并作出决定;
(六)其他职责,或依据检察长授权的职责;
部门负责人、分管副检察长对检察官办理案件,出现以下情形,报请检察长决定:
(一)处理意见与检察官联席会议多数检察官意见存在分歧;
(二)案件处理与监察机关、侦查机关、法院存在重大意见分歧,需报请检察长决定的;
(三)发现检察官提出的处理意见错误,量刑建议明显不当,或明显失衡的,应当及时提示检察官,经提示后,承办检察官仍坚持原处理意见或量刑建议的;
(四)变更、补充起诉的;
(五)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形。
三、检察长、案件管理部门、督察部门、上级检察院职责
办法还规范了检察长等岗位或部门的职责,对认罪认罚案件的办理、监督管理等,实现检察官办案主体责任和分级分类监督管理相结合,规范检察权的运行,更好地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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