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高院据此作出裁判,成为宪法在民事案件裁判中被援引的第一案。宪法作为国家根本大法,无法形成裁判规范。
作者:乔谦律师
来源:敲响法槌(ID:qiao18305313373)
【宪法第一案--齐玉苓案】
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宪法保护的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权利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对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的齐玉苓诉陈某案件作出了批复,山东高院据此作出裁判,成为宪法在民事案件裁判中被援引的第一案。
现在上述最高法的批复已经被废止。
【最高人民法院现行观点】
宪法作为国家根本大法,无法形成裁判规范。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法院不能直接依据宪法规定对民事案件作出裁判。
【民事权利与宪法权利区分】
民事权利并不简单的是宪法权利的具体化。
一些民事权利有宪法渊源,民法和宪法均有规定,但语境和规范含义不同。如财产权,宪法规定是为防范政府在征收征用时不合理地限制个人财产权,民法上的财产权,则是为防范平等民事主体的侵权与违约对财产权的破坏。
还有一些民事权利是民法的创造,如具体的人格权利,宪法上无须面面俱到,由民法上立法保护。
【民法典第三条】
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民法典在民事权利保护方面的亮点】
一、将非法人组织纳入民事主体的范围,主体范围更广。民法典第二条明确了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受民法调整。
二、人格权独立成编,是民法典最大亮点,加强对人格权的保护。
三、确认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的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制度,巩固土地承包经营权改革成果,促进土地经营权流转提供制度保障。
四、解决了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问题。
五、突出对四人财产所有权的全面保护。
六、兜底规定了其他合法权益。除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外,凡是民事领域的权利、利益,皆受民法保护。如股权,兼具人身和财产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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