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精智律师提示“万恶”的法定连带保证就产生于此。法定连带共同保证被终结于此!
作者:齐精智律师
《担保法》司法解释第十九条:两个以上保证人对同一债务同时或者分别提供保证时,各保证人与债权人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应当认定为连带共同保证。齐精智律师提示“万恶”的法定连带保证就产生于此。《民法典》担保司法解释第十三条规定:担保人之间未对承担担保责任后的责任分担问题作出约定,且不构成连带共同担保,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请求其他担保人分担向债务人不能追偿部分的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万恶”的连带共同保证是如何不公正对待已经不用承担担保责任的善意连带保证人的?
案件来源:《陕西弘瑞丰贸易有限公司、西安华海酒店投资股份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2018)最高法民终1241号】
2、诉讼时效中,债权人对其中一个连带保证人主张权利,应当认定对其他连带债务人也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对于连带债务人中的一人发生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由,应当认定对其他连带债务人也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该规定也表明债权人向部分连带共同保证人实施的法律行为的效力及于其他连带共同保证人。
三、民法典担保法司法解释时代,多个连带保证人构成“连带共同保证”的具体情形?
1、保证人之间明确约定构成连带共同保证。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九条: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任何一个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2、多个担保人在同一文件上签字属于连带共同保证。
《民法典》担保司法解释第十三条规定:数个担保人在同一合同书上签字、盖章或者按指印的,可以认定构成连带共同担保。
三、民法典担保法司法解释时代,连带担保人的制度“福利”。
《民法典》担保司法解释第十三条【共同担保】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担保,担保人之间对承担担保责任后的责任分担作出约定,承担了责任的担保人请求其他担保人按照该约定分担向债务人不能追偿部分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担保人之间未对承担担保责任后的责任分担问题作出约定,且不构成连带共同担保,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请求其他担保人分担向债务人不能追偿部分的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法律开始倾向保护担保人的时代正式开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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