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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演讲 | 黄燕:“不公允交易”破产债权的认定与审查——以《修订草案》第162条为视角

《破产法草案》第162条的出台,是我国破产债权清偿体系的重要完善,它不仅回应了司法实践的迫切需求,也体现了对债权人整体利益的系统性保护。

作者:黄燕

来源:中国破产法论坛(ID:bjbankruptcy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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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0月25日—26日,第十六届中国破产法论坛在北京友谊宾馆成功举办。本届论坛由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中国人民大学破产法研究中心、北京市破产法学会、北京破产法庭共同主办,论坛主题聚焦“深化破产制度改革·完善市场经济基础制度”,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二级大法官刘贵祥应邀出席开幕式并发表主旨演讲。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破产法研究中心主任、中国破产法论坛组委会主任王欣新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党委书记沃晓静,北京市法学会党组书记、专职副会长郭旭升,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马强,北京金融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张雯,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单国钧先后在开幕式发表致辞。下面为您推送的是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黄燕在分论坛研讨环节发表题为““不公允交易”破产债权的认定与审查——以〈破产法草案〉第162条为视角”的演讲文字实录,由秘书处根据黄燕副院长的发言稿整理并经审定,特此说明并致谢。

“不公允交易”破产债权的认定与审查

——以〈破产法草案〉第162条为视角

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 黄燕

2025年10月25日

尊敬的各位嘉宾、同仁:

大家好!今天我汇报的题目是《“不公允交易”破产债权的认定与审查——以〈破产法草案〉第162条为视角》。

首先,请允许我通过一则真实案例引出问题。

某房地产公司A,由股东B、C设立,注册资本仅一千万元,后竞得一块价值约四亿元的土地开发权。为推进项目,B、C引入投资人D、E,签署《投资合作协议》,约定增资至一亿元,并由四位股东按比例向公司提供借款,年利率15%,借期18个月,A公司以其土地使用权为部分借款设立抵押担保。其后,项目因资金链断裂陷入停滞,A公司最终进入破产清算程序。此时,几位股东作为借款债权人,主张其对A公司的债权享有抵押优先权。问题也随之而来,若认可其优先顺位,外部普通债权人几乎无法获得清偿。此类债权应否劣后、如何劣后,已成为当前破产实践中亟待解决的难题。

现行《破产法》第113条并未对这类不公允交易债权作出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部分法院已借鉴“深石原则”,尝试将此类债权劣后清偿。而2025年9月公布的《破产法草案》第162条,则首次将“不公允关联交易债权”明确定位于最末位的劣后债权,为司法提供了明确依据。

然而,“不公允交易”作为核心构成要件,其认定标准尚缺乏操作性指引。接下来,我将围绕其法理基础、类型化表现与审查路径展开探讨。

第一,不公允关联债权劣后清偿的法理依据,主要源于四个方面:

一是公平原则与禁止权利滥用。关联方利用控制地位从事不公允交易,实为滥用控制权,劣后规则是对此种行为的矫正,旨在恢复实质公平。

二是股东信义义务的违反。股东若通过不公允交易损害公司利益,即违反其对公司的信义义务,法律不应容许其与外部债权人同等受偿。

三是“深石原则”的本土化借鉴。该原则在不否认公司独立人格的前提下,仅对不当债权作顺位调整,契合破产法的实质公平追求。

四是风险与收益相匹配原则。关联方具有信息与控制优势,若其债权与外部债权人同序受偿,显然违背商业基本法则。

第二,不公允交易的典型类型,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有悖公允的关联买卖;缺乏商业实质的关联借款;程序违法或损害公司利益的关联担保;显失公允的资产或股权转让;以及隐匿性利益输送的共同投资等。

这些交易或直接、或间接地损害公司财产,影响全体债权人利益。

第三,司法审查路径应围绕四个要件展开:

一是主观要件,即是否存在恶意或滥用控制权;

二是客观要件,即是否造成公司财产或可期待利益的减损;

三是因果关系,即损害是否由不公允交易直接导致;

四是程序审查,但需注意,程序合规并不必然代表交易公允,实质公平优于形式合规。

第四,举证责任的合理分配是实践中的难点。

内部交易往往隐蔽复杂,若机械适用“谁主张谁举证”,将导致不公。应适当转移举证责任,必要时引入司法鉴定,并采用整体性、链条式审查,还原交易全貌。

最后,关于破产撤销权与劣后债权制度的关系,二者并非排斥,而是功能互补。

管理人可根据交易时间、证据强度等因素,灵活选择适用,构建“以撤销权为核心、以劣后确认为补充”的协同机制,以实现破产财产最大化与清偿秩序的公平。

回到开篇案例,股东以高息借款替代股权投资,实质是规避出资义务、掏空公司资产。此类债权应明确纳入劣后范围,否则将严重破坏破产集体清偿的公平性。

《破产法草案》第162条的出台,是我国破产债权清偿体系的重要完善,它不仅回应了司法实践的迫切需求,也体现了对债权人整体利益的系统性保护。唯有准确识别并劣后处置不公允交易债权,才能在有限财产中优化分配结构,提升普通债权的实际清偿率,最终实现破产法的实质正义。

我的汇报到此结束,谢谢大家!

公号责编:邱宇婷

注: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资产界立场。

题图来自 Pexels,基于 CC0 协议

本文由“中国破产法论坛”投稿资产界,并经资产界编辑发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未经授权,请勿转载,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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