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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言建工 I 建设工程司法鉴定实务核心问题解析:不同情形的鉴定依据与标准

实践中,未签订合同、工程量争议、设计变更及审计拖延是四类最典型的纠纷场景,每类情形下司法鉴定的启动条件、依据选择和程序要求均存在显著差异。

作者:建筑房地产业务部

来源: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ID:hprclaw)

引言

建设工程项目具有周期长、投资大、技术复杂的特点,履约过程中极易因价款结算产生争议。由于工程造价、工程量等问题的专业性,司法鉴定成为法院查明案件事实的关键手段。《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确立的鉴定制度,通过专业机构的技术鉴别与判断,为争议解决提供重要证据支撑。

实践中,未签订合同、工程量争议、设计变更及审计拖延是四类最典型的纠纷场景,每类情形下司法鉴定的启动条件、依据选择和程序要求均存在显著差异。本文结合最新法律规定、典型裁判案例,对四类情形的司法鉴定核心问题进行系统解析,为律师与工程管理人员提供实务指引。

一、无书面合同情形:事实合同下的价款鉴定路径

(一)问题背景与法律基础

建筑市场中,因赶工期、信任关系等原因,未签订书面合同但承包人已实际施工且工程验收合格的情形较为常见。此类纠纷的核心困境在于缺少明确的合同计价依据,双方对工程价款难以达成一致。

法律层面,《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第二款确立了事实合同关系认定规则,即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合同成立。《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则明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工程验收合格的,可参照合同约定折价补偿,该法理同样适用于无书面合同的情形,为价款鉴定提供了法律依据。

(二)鉴定启动条件与排除情形

1.启动条件:存在事实合同关系(承包人已施工、发包人接受工程)、工程验收合格、双方就价款存在争议,且该争议属于需要专业判断的专门性问题。法院经审查认为需要鉴定的,会向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释明,当事人需在指定期限内申请并提交材料。

2.排除情形:若双方虽无书面合同,但已达成口头固定价约定、诉前形成结算协议,或明确以审计结论为结算依据且结论已出具,一般不予准许造价鉴定;仅对增减工程量、未完工程已完部分,或双方共同同意鉴定的,可限定范围启动鉴定。

(三)鉴定依据与标准

1.核心依据:优先采用双方实际履行行为形成的证据(如施工指令、支付凭证),无相关证据时,适用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定额、取费标准和工程量计算规则。

2.证据材料要求:需提供施工图纸、竣工验收报告、材料采购发票、施工日志、监理日志等,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工程范围、质量和实际投入。

3.计价标准:

(1)定额标准:按施工图纸计算工程量,套用施工期间工程所在地预算定额,核算直接费、间接费、利润和税金。

(2)市场价标准:对定额未涵盖的新材料、新工艺,参照施工期间当地市场信息价或通过询价确定。

(3)公平原则:充分考量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若承包人能证明发包人口头承诺的单价与市场行情相符,可优先采纳。

(四)实务操作建议

1.律师可指导当事人固定事实合同证据,包括发包人确认施工的书面文件、工程验收记录等;申请鉴定时明确范围,避免泛化主张;对鉴定依据的定额版本、工程量计算方式进行严格质证。

2.工程管理人员需全过程留存施工资料,包括材料验收记录、隐蔽工程验收文件、发包人指令记录等;无书面签证时,通过会议纪要、往来函件补充确认工程量。

二、工程量争议:签证优先与证据链补位的鉴定逻辑

(一)争议焦点与法律依据

工程量是工程价款结算的基础,争议多因签证文件不完整、计价规则理解差异、工程量增减未及时确认等引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条确立了工程量认定规则:优先以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无签证但承包人能证明发包人同意施工的,可凭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工程量。

(二)鉴定启动与范围控制

1.启动条件:工程量存在争议且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需专业技术手段核实的,可启动鉴定;仅对争议部分进行鉴定,争议范围无法确定或双方申请全量鉴定的除外。

2.排除情形:诉前已达成结算协议、固定价合同无调整因素,且无证据证明存在工程量增减的,不予鉴定;固定单价合同工程量明确、固定总价合同无变更签证的,仅对争议增减部分鉴定。

3.典型场景处理:

(1)无签证但实际施工:承包人需证明发包人同意施工,鉴定范围限于该部分工程量。

(2)固定单价合同工程量不明:仅对不明部分进行鉴定,以签证或证据链确认的工程量为依据。

(3)固定总价合同变更签证:鉴定范围限于变更增减部分,合同明确排除调整的除外。

(三)鉴定依据与程序要点

1.优先证据:经发包人、监理方签字盖章的签证文件是首要依据,具有最高证明力。

2.补充证据链:无有效签证时,可采用施工图纸与竣工图纸对比、监理日志、隐蔽工程验收记录、会议纪要、现场影像资料等,综合还原实际工程量。

3.程序要求:法院需组织双方对鉴定材料进行质证,未经质证的材料不得作为鉴定依据;鉴定机构应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等国家标准计算工程量,必要时进行现场实测。

(四)实务操作建议

1.建立严格的签证流程,对合同外工作、工程量增减等及时办理签证,明确签证的工程量、计价方式和确认时限,避免 “先干后算”。

2.按工程部位或时间顺序整理证据,制作详细的工程量申报表和证据目录,标注证据与工程量的对应关系。

3.对争议较大且可实地测量的项目,及时向法院申请现场勘验,形成勘验笔录作为鉴定依据。

三、设计变更:固定价例外与变更部分的计价规则

(一)变更认定与法律适用

设计变更是工程建设常态,多因业主需求调整、地质条件变化、设计优化等引发,争议焦点集中在变更有效性、计价依据和价款调整范围。

《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规定,合同价款约定不明的,可协议补充;无法补充的,按合同相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为变更价款鉴定提供法律基础。

(二)鉴定启动与范围界定

1.启动条件:设计变更导致工程量或质量标准变化,双方无法就变更价款达成一致,需专业核算的,可启动鉴定;固定价合同不排除变更部分鉴定,仅对增减工程量及对应造价进行鉴定,不改变原固定价部分。

2.变更有效性认定:需提供设计变更通知单、工程联系单、发包人或监理指令等证据,证明变更的真实性和必要性。

(三)鉴定依据与计价标准

1.计价顺序:合同有相同项目的,采用相同项目单价;有类似项目的,参照类似项目单价调整材料、工艺差异;无相同或类似项目的,优先适用订立合同时工程所在地计价规范,或参照市场信息价,极端情形下采用成本加利润方式计算。

2.措施项目费调整:重大变更导致施工组织设计变化的,需同步调整模板、脚手架等措施项目费,鉴定时需评估变更对施工方案的影响。

3.风险分担:变更超出合同约定风险范围的,相应价款调整由责任方承担;在风险范围内的,按合同约定执行。

(四)实务操作建议

签订合同时明确变更计价原则,包括相同、类似项目的参照标准,新增项目的计价方法,避免后续争议。变更实施前,尽量就价款或计价原则达成书面协议;无法达成的,明确变更范围和技术要求,留存完整的变更实施记录。对变更部分单独建立成本台账,记录人工、材料、机械消耗,为价款主张和鉴定提供依据。

四、审计拖延:约定优先与司法鉴定的衔接适用

(一)争议背景与司法导向

政府投资或国有资金项目常约定 “以审计结论为结算依据”,引发两类纠纷:一是发包人拖延审计导致工程款拖欠,二是承包人对审计结果不服。司法实践已从绝对尊重审计约定,转向兼顾公平原则,禁止发包人滥用审计权利拖延付款。

(二)鉴定启动条件

1.准许情形:发包人无正当理由超期审计(合同约定审计期限或合理期限内未完成);承包人能证明审计结果存在重大错误、遗漏或审计程序违法;双方共同同意以鉴定替代审计。

2.禁止情形:合同明确约定审计为唯一结算依据,且审计正在正常进行、无拖延情形的,暂不启动鉴定。

(三)鉴定范围与操作要点

1.范围限制:一般仅对争议部分进行针对性鉴定,如审计核减的工程量、争议单价等,不必然进行全量鉴定。

2.鉴定依据:尊重合同约定的计价方式和取费标准,结合施工图纸、签证、定额等材料,独立作出专业判断,同时对比审计报告,说明异议理由。

3.程序衔接:工程已竣工使用的,法院可参照合同约定酌定阶段性付款,保留审计后结算调整空间,避免承包人长期无法回款。

(四)实务操作建议

承包人策略:通过律师函等书面形式催告发包人完成审计,留存送达凭证;

收到审计报告后,在规定期限内提出书面异议并附证据;起诉时重点陈述发包人拖延事实或审计结果不合理之处,说服法院启动鉴定。

发包人策略:建立规范的审计流程,在合理期限内完成审计;确需延期的,与承包人达成书面延期协议,避免被认定为恶意拖延。

商环境方面的重大进步。从明确禁止“背靠背”条款,到厘清逾期付款利息的计算规则,再到严格限缩“以审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的适用情形,新版《支付条例》展现出立法者对中小企业生存发展困境的深切关注与制度性保障决心。

随着新规的正式施行,司法机关在审理相关案件时,必将面临新旧规则衔接、法律与行政法规协调等复杂问题。这要求裁判者不仅需精准把握条文内涵,更需深入理解其保护中小企业、维护公平交易的立法宗旨,在个案中灵活运用法律解释方法,避免机械司法,真正实现实质公平与程序正义的统一。

五、通用实务风险与应对策略

(一)鉴定启动与审查核心

1.申请时机:法院释明后,在指定期限内提交书面鉴定申请并预缴费用,逾期将承担举证不能后果。

2.范围把控:坚持 “最小范围鉴定” 原则,仅对专门性争议问题申请鉴定,避免增加不必要的时间和费用成本。

3.依据审查: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进行严格质证,未经质证的材料不得作为鉴定依据。

(二)证据建设通用要求

留存施工全过程资料,包括合同文件、施工图纸、签证文件、验收记录、支付凭证等,形成闭环证据链。证据需具备法定形式,如签证需经有权人签字盖章、验收记录需符合法定要件。争议发生后及时固定证据,避免资料遗失或篡改,必要时通过公证等方式保全证据。

(三)程序与费用风险控制

申请法院明确鉴定期限和阶段节点,复杂项目可申请分步鉴定,避免 “鉴定拖案”。合理确定鉴定范围,避免不必要的鉴定事项;对鉴定费用的承担的作出明确主张,降低当事人成本。对鉴定初稿及时提出程序和专业异议,要求鉴定人作出书面答复,必要时申请专家辅助人出庭质证。

结论

建设工程司法鉴定是连接法律裁判与工程技术的关键环节,其结果直接影响纠纷解决的公平性和效率。面对四类典型纠纷场景,律师与工程管理人员需精准把握鉴定启动条件,熟练运用证据规则,明确鉴定依据与标准。

核心要点可概括为:无书面合同需夯实事实合同证据,优先适用属地计价规范;工程量争议坚持签证优先,以完整证据链补位;设计变更遵循 “约定优先、变更单独计价” 原则;审计拖延需区分情形,禁止权利滥用。同时,全过程的证据留存、规范的程序操作、精准的争议定位,是保障司法鉴定顺利进行、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关键。

随着建设工程领域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司法鉴定制度将更加精细化、规范化。从业者需持续提升法律与工程专业素养,在实践中精准运用鉴定规则,推动纠纷高效、公平解决。

●作者:程伟(合伙人)宋一鑫(实习律师)

注: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资产界立场。

题图来自 Pexels,基于 CC0 协议

本文由“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投稿资产界,并经资产界编辑发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未经授权,请勿转载,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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