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以笔者代理的(2026)粤06民终6324案为例,从一审败诉、二审改判的全过程,剖析代位权诉讼的实务难点,分享办案律师的破局思路与庭审技巧,以期为同行在《建工解释二》下办理类似案件提供参考。
作者:张青 艾银 李景欢
来源:金诚同达
引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26〕12号,以下简称《建工解释二》)于2026年6月30日施行后,接受转包、违法分包的实际施工人直接突破合同相对性向发包人主张权利的制度被正式取消,代位权诉讼成为其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的重要制度路径。
然而,代位权诉讼的成立要件极为严格--"双重到期债权"、"债务人怠于行使"、"影响债权实现"——每一个要件都像一道高墙,横亘在实际施工人面前。实践中,大量案件因"次债权不明确"或"债权人举证不能"而败诉。
本文以笔者代理的(2026)粤06民终6324案为例,从一审败诉、二审改判的全过程,剖析代位权诉讼的实务难点,分享办案律师的破局思路与庭审技巧,以期为同行在《建工解释二》下办理类似案件提供参考。
案件全景:一个典型的三方博弈

表1:案件三方主体角色
原告与第三人签订劳务承包协议,在A项目施工。2023年5月,因第三人与被告发生争议,原告被迫退场。2024年12月,原告与第三人完成结算,确认第三人尚欠原告劳务工程款293万余元。第三人对被告享有近千万的工程款债权,却从未提起诉讼或仲裁主张权利。
原告遂提起代位权诉讼,请求被告直接向其支付。
一审判决
第三人与被告未完成最终结算,次债权金额不明确
原告未能证明被告未按约付款、第三人已提交结算材料
被告提出工期延误、质量扣款、协助执行等抗辩
次债权存在争议,不符合代位权行使条件
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二审判决
债权确定不以最终结算为必要条件,案涉工程已交付并竣工验收,第三人对其完成的工程量享有工程款债权
被告主张的工期延期、质量缺陷,不能否定第三人工程债权的存在
被告主张的抵销不成立,也不能否定第三人工程债权的存在
第三人的债权被冻结,不影响代位权诉讼
第三人在涉及多起被执行案件的情形下,未通过诉讼或仲裁向被告主张工程款债权,属于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致使原告到期债权无法实现
第三人对被告的债权数额远高于原告对第三人的债权金额
撤销一审判决,改判被告向原告支付劳务工程款及利息
本案的难点,本质上就是代位权诉讼的" 三个死结":
如何证明次债权已到期并确定?
如何应对次债务人的漫天抗辩?
如何证明债务人"怠于行使" ?
以下逐一剖析。
难点一:次债权"未最终结算",如何证明"已确定且到期"?
一审痛点
法院认为,双方未完成"最终结算",工程款金额不确定,不符合代位权行使条件。这是此类案件最常见的败诉理由。
二审破局思路
(一) 定性重构:将"最终结算未完成"转化为"过程结算已确定"
庭前,律师深入研究第三人与被告签订的两份劳务分包合同,发现其中明确约定结算分为"中期结算"与"最终结算"两种类型。中期结算按月进行,由第三人报审,被告审核并扣除罚款、违约金等费用后,确认结算金额,第三人据此开具发票,被告支付80%的进度款。
本案中,双方已完成五次中期结算,第三人已向被告开具84246682.87元的增值税发票,被告也已支付了74367308.43元。
(二) 引用行业规范:用国家标准"定调"
律师进一步引用《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GB50500-2024)第2.0.34条及财政部、住建部相关通知,指出:
"中期结算(过程结算)是对已完工程量的价款结算,是最终结算的组成部分,在竣工结算时不应重复计算。双方已完成的中期结算,具有法律约束力,应当作为本案认定次债权金额的依据。 "
(三) 证据突破:当庭提交《分包结算会签单》
二审中,律师当庭提交了关键新证据----《分包结算会签单》,该单据由第三人项目负责人与被告共同签字确认,明确载明了结算金额。
策略亮点
该证据被被告质证为"复印件模糊、未写日期",但恰恰说明其无法否认结算事实的存在,只能以程序细节推脱。这一证据的提交,成为二审改判的直接"催化剂"。
难点二:次债务人漫天抗辩(超付、违约金、协助执行),如何逐一击破?
一审痛点
法院全盘接受了被告的抗辩,认为"存在争议",次债权不明确。
二审破局思路
(一) 精准切割:将不同项目彻底分开
被告主张,其曾为第三人垫付农民工工资40余万元,应从工程款中扣除。
律师当庭反驳:
"被上诉人提到的垫付款,是'悦府项目'而非本案' 雅苑项目'。不同项目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不能混同抵销。且悦府项目中,被上诉人尚欠第三人700余万尾款,足以覆盖其所谓垫付。"
(二) 定性反驳:违约金、罚款是"不确定债权",不能抵销
被告主张第三人存在工期延误、质量缺陷,应扣减违约金。
律师当庭反驳:
"违约金、罚款是否存在、金额多少,均未经过双方确认或司法裁判,属于'不确定的债权'。按照《民法典》第568条,法定抵销必须双方互负已到期的、确定的债务。不确定的债权不能在本案中直接抵销,被上诉人可另案主张。在本案中确认,并不会损害被上诉人的救济权利。"
(三) 程序剥离:协助执行不等于"已履行"
被告主张,第三人的债权已被多家法院冻结,客观无法支付。
律师当庭反驳:
"协助执行通知是执行阶段的程序性措施,不等于被上诉人已履行了支付义务,更不产生债权消灭的效力。本案属于审理阶段,判决是确认债权,执行是清偿债权,两者不冲突。生效的代位权判决具有优先执行力,法院可依法处理执行顺位问题。"
难点三:如何证明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
一审痛点
法院认为"原告未举证证明第三人未提交结算材料",将举证责任错误地分配给原告。
二审破局思路
(一) 点明"怠于行使"的法定标准
律师当庭陈述:
"按照《民法典合同编司法解释》第33条,怠于行使的标准,是债务人不以诉讼或仲裁方式向次债务人主张债权。第三人2023年5月退场,至今两年多,从未对被告提起任何诉讼或仲裁,完全符合'怠于行使'的法定条件。"
(二) 揭示"配合"的虚伪性
律师抓住第三人项目负责人这个关键人物,点明并非"无法配合",而是"不愿配合"。
(三) 综合判断偿债能力
律师指出,第三人负债累累,自身不履行债务,又不积极行使债权,导致我方债权无法实现,完全符合代位权成立的第四个要件。
结语
《建工解释二》虽移除了"直诉"路径,但并未关上维权之门。代位权诉讼的"赢点"不在于法律关系有多简单,而在于律师能否精准识别并击破"次债权不明确"、"怠于行使"等核心障碍。
"未结算"不等于"无债权"
"有争议"不等于"不明确"
核心启示
在建设工程领域,律师的职责,是穿透合同形式,挖掘事实本质,并利用法律工具,让"躺在权利上睡觉"的债务人,无法再用"沉睡"来对抗诚实守信的债权人。
附:关键法律依据索引

表2:本案援引的关键法律依据
作者简介
Authors
张青
广州办公室
业务领域:房地产与建筑工程、民商事诉讼企业合规
艾银
广州办公室
业务领域:数据合规与隐私保护、并购与重组私募股权与风险投资、民商事诉讼
李景欢
高级合伙人
广州办公室
业务领域:数据合规与隐私保护、并购与重组私募股权与风险投资、民商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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