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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主张贷款超过诉讼时效的,但股权质押担保仍有效!

抵押权人在主债权诉讼时效届满前未行使抵押权,抵押人在主债权诉讼时效届满后请求涂销抵押权登记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而质押权依旧有效存续

贷款往往有担保物来强化贷款企业的还款意愿,担保一般又包括抵押与质押(包括股权质押)。主债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即债权人在超过诉讼时效后向债务人主张贷款的,齐精智律师提示:抵押权人在主债权诉讼时效届满前未行使抵押权,抵押人在主债权诉讼时效届满后请求涂销抵押权登记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而质押权依旧有效存续。

本不惴浅陋,分析如下:

 一、主债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质权、留置权不消灭,质权人、留置权人仍然有权行使质权、留置权,质押人、被留置人不能依据诉讼时效进行抗辩,质押人、被留置人不能要求返还质押物和留置物。

《物权法》未规定质权、留置权的行使期间,只是规定出质人、债务人可以请求质权人、留置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后及时行使质权、留置权,因质权人怠于行使权利造成损害的,由质权人承担赔偿责任;质权人、留置权人不行使的,出质人、债务人可以请求法院拍卖、变卖质押、留置财产。 

参与《物权法》立法的专家认为:“主债权诉讼时效届满后,担保物权仍在担保权人的控制之下,担保权人可凭占有处分担保物,实现自己的权利。如果规定担保物权因主债权时效届满而消灭,与债务人不得对超过时效行为之履行请求返还的民法基本原理相悖。”——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民法室《<物权法(草案)>参考》,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年版,第447页

因此,质权、留置权的行使不受主债务诉讼时效的影响,在主债务的诉讼时效完成后,质押权和留置权并不消灭,质权人、留置权人仍然有权行使质权、留置权。

时,质权人、留置权人占有质押财产、留置财产的事实,主债权人诉讼时效届满后仍然能够行使质权和留置权,意味着担保人和主债务人在诉讼时效届满后实质上仍不能获得诉讼时效制度的保护,质押人、被留置人不能依据诉讼时效进行抗辩。

二、主债权未消灭,质权不消灭。

依物权法定原则,物权的设定、消灭均由法律规定。《物权法》第177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担保物权消灭:(一)主债权消灭;(二)担保物权实现;(三)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四)法律规定担保物权消灭的其他情形”。本案不涉及该条文(二)、(三)、(四)情形,主要与主债权之消灭情形相关。

主债权虽然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经过但并未消灭,则质权也当然未消灭,且基于质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原因,质权的效力也不产生减损的效果而为完全状态,除非法律另有特别规定。但普遍查阅《物权法》、《担保法》等民事法律,除上述条文外,再无涉及质权、留置权消灭或减损而与主债权相关的其他规定……所以,本案乙的质权仍为合法有效的完整权利,其行使质权的请求应予支持。

综上,我国的《物权法》仅对抵押权作出了特别规定,留置权、质权仍适用“主债权未消灭,担保物权也不消灭”的一般规则。不仅我国,其他国家的立法也大抵如此。

齐精智律师,陕西明乐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北大法学院北大法宝学堂特约讲师,公司股权、借贷担保、房产土地、合同纠纷专业律师,微信号qijingzhi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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