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易商协会等监机构在监管规则中增加了专门的中介机构信息披露要求。
作者:债券民工在路上
来源:债券民工(ID:bondworker)
根据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2021年12月16日的公告信息,马鞍山慈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因为“19慈湖高新PPN001”未按照约定使用募集资金、募集资金变更公告信息不真实不准确等原因,交易商协会对发行人予以警告。
马鞍山慈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17日发布了自律处分事项的公告,明确表示“对自律处分决定无异议”。
在此之前,已经有多家发行人因为未按照约定使用募集资金被交易所和交易商协会给予了自律处分。
1、根据株洲循环经济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2021年11月26日披露的公告,公司因为“违反募集资金用途的约定”、“政府债务转增资本公积事项未及时披露”和“发行备案材料信息披露准确性和完整性不足”等问题,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于2021年11月22日出具监管警示函(上证债监[2021]46号)。
2、根据中国银行间市市场交易商协会2021年10月29日披露的信息,雅安发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因未及时披露“19雅安MTN001”、19雅安MTN002”募集资金用途变更、未及时披露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修订,被交易商协会自律处分。处分措施包括对公司的诫勉谈话、全面深入的整改以及对高管的诫勉谈话。
3、根据中国银行间市市场交易商协会2021年10月14日披露的信息,成都新开元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因在“20新开元PPN001”和“20新开元PPN002”中未按约定用途使用募集资金,被交易商协会自律处分。处分措施包括对公司的诫勉谈话、全面深入的整改以及对高管的诫勉谈话。
新《证券法》实施以来,各个监管机构加大了对募集资金使用和信息披露的监管处罚力度。新《证券法》对募集资金使用和信息披露问题均作出了明确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必须按照公司债券募集办法所列资金用途使用;改变资金用途,必须经债券持有人会议作出决议”。第七十九条的规定,上市公司和债券发行人“在每一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二个月内,报送并公告中期报告”。目前,债券监管机构对未按照约定使用募集资金、延期披露定期报告、未按时披露临时重大事项的发行人均进行了处罚。
按照交易所和交易商协会最新的信息披露准则,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和临时信息披露的内容不仅限于财务数据,还包括公司的业务数据、融资数据、担保数据、诉讼数据等。这些数据的披露实际上是对发行人经营情况和财务情况的一个全面披露。信息披露是投资者和监管机构及时了解发行人最新动态的重要手段,是消除信息不对称的重要方式。
更值得注意的是,交易商协会等监机构在监管规则中增加了专门的中介机构信息披露要求。从信用债券实践来看,中介机构是债务融资工具的重要参与者,对于确保信息披露准确、及时、完整有着非常关键的作用。因此增强对于中介机构的披露要求,有助于规范中介机构各个报告尤其是临时重大事项报告的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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