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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隐性债务政策知多少?

1994年3月2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并于1995年1月1日起施行,之后2014年和2018年对其进行了修改。

作者:园园abs研究

来源:园园ABS研究(ID:yuanyuan_abs) 

1994年3月2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并于1995年1月1日起施行,之后2014年和2018年对其进行了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是为了规范政府收支行为,强化预算约束,加强对预算的管理和监督,建立健全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保障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根据宪法制定的法律。

经国务院批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预算中必需的建设投资的部分资金,可以在国务院确定的限额内,通过发行地方政府债券举借债务的方式筹措。举借债务的规模,由国务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依照国务院下达的限额举借的债务,列入本级预算调整方案,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举借的债务应当有偿还计划和稳定的偿还资金来源,只能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

除前款规定外,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以任何方式举借债务。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为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债务以任何方式提供担保。国务院建立地方政府债务风险评估和预警机制、应急处置机制以及责任追究制度。国务院财政部门对地方政府债务实施监督。

国务院发布《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

2014年10月02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指导思想是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建立“借、用、还”相统一的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机制,有效发挥地方政府规范举债的积极作用,切实防范化解财政金融风险,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一是要加快建立规范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具体包括赋予地方政府依法适度举债权限,建立规范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推广使用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和加强政府或有债务监管。二是对地方政府债务实行规模控制和预算管理,具体包括对地方政府债务实行规模控制,严格限定地方政府举债程序和资金用途,把地方政府债务分门别类纳入全口径预算管理。三是控制和化解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建立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预警机制、建立债务风险应急处置机制、严肃财经纪律。四是完善配套制度,具体包括完善债务报告和公开制度、建立考核问责机制、强化债权人约束。五是妥善处理存量债务和在建项目后续融资,具体包括抓紧将存量债务纳入预算管理,积极降低存量债务利息负担,妥善偿还存量债务和确保在建项目后续融资。

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政府存量债务纳入预算管理清理甄别办法》的通知(财预〔2014〕351号)

2014年10月23日,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政府存量债务纳入预算管理清理甄别办法》的通知(财预〔2014〕351号),本办法所指存量债务是指截至2014年12月31日尚未清偿完毕的债务,清理甄别工作的目的,是清理存量债务,甄别政府债务,为将政府债务分门别类纳入全口径预算管理奠定基础。

甄别工作由财政部门牵头负责。财政部门商有关部门对地方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存量债务进行逐笔甄别。其中:(1)通过PPP模式转化为企业债务的,不纳入政府债务。(2)项目没有收益、计划偿债来源主要依靠一般公共预算收入的,甄别为一般债务。如义务教育债务。(3)项目有一定收益、计划偿债来源依靠项目收益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收入或专项收入、能够实现风险内部化的,甄别为专项债务。如土地储备债务。(4)项目有一定收益但项目收益无法完全覆盖的,无法覆盖的部分列入一般债务,其他部分列入专项债务。

地方各级政府要以2013年政府性债务审计确定的截至2013年6月30日融资平台公司名单为基础,结合2013年7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本级融资平台公司增减变化情况,统计本级融资平台公司名录。

财政部《关于对地方政府债务实行限额管理的实施意见》(财预〔2015〕225号)

2015年12月21日,财政部《关于对地方政府债务实行限额管理的实施意见》(财预〔2015〕225号),一是切实加强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管理,具体包括合理确定地方政府债务总限额,逐级下达分地区地方政府债务限额,严格按照限额举借地方政府债务,将地方政府债务分类纳入预算管理。二是建立健全地方政府债务风险防控机制,具体包括全面评估和预警地方政府债务风险,抓紧建立债务风险化解和应急处置机制,健全地方政府债务监督和考核问责机制。三是妥善处理存量债务,具体包括切实履行政府债务偿还责任,法妥善处置或有债务。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国办函〔2016〕88号)

2016年11月14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国办函〔2016〕88号),建立健全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工作机制,坚持快速响应、分类施策、各司其职、协同联动、稳妥处置,牢牢守住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风险的底线,切实防范和化解财政金融风险,维护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分级负责,省级政府对本地区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负总责,省以下地方各级政府按照属地原则各负其责。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国务院统一领导下加强对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的指导。跨省(区、市)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由相关地区协商办理。

本预案所称存量债务,是指清理甄别认定的2014年末地方政府性债务,包括存量政府债务和存量或有债务。政府债务风险事件,(1)政府债券风险事件:指地方政府发行的一般债券、专项债券还本付息出现违约。(2)其他政府债务风险事件:指除地方政府债券外的其他存量政府债务还本付息出现违约。或有债务风险事件(1)政府提供担保的债务风险事件:指由企事业单位举借、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提供担保的存量或有债务出现风险,政府需要依法履行担保责任或相应民事责任却无力承担。(2)政府承担救助责任的债务风险事件:指企事业单位因公益性项目举借、由非财政性资金偿还,地方政府在法律上不承担偿债或担保责任的存量或有债务出现风险,政府为维护经济安全或社会稳定需要承担一定救助责任却无力救助。

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分类处置指南》的通知(财预〔2016〕152号)

2016年12月6日,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分类处置指南》的通知(财预〔2016〕152号),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处置,应当坚持法治化、市场化原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司法解释等法律规定,依据不同债务类型特点,分类提出处置措施,明确地方政府偿债责任,实现债权人、债务人依法分担债务风险。

分类处置的基本原则:(1)对地方政府债券,地方政府依法承担全部偿还责任。(2)对非政府债券形式的存量政府债务,债权人同意在规定期限内置换为政府债券的,政府承担全部偿还责任;债权人不同意在规定期限内置换为政府债券的,仍由原债务人依法承担偿债责任,对应的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由中央统一收回。(3)对清理甄别认定的存量或有债务,不属于政府债务,政府不承担偿债责任。属于政府出具无效担保合同的,政府仅依法承担适当民事赔偿责任,但最多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属于政府可能承担救助责任的,地方政府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实施一定救助,但保留对债务人的追偿权。此外,对2014年修订的预算法施行以后地方政府违法违规提供担保承诺的债务,参照(3)依法处理。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实施地方政府债务监督暂行办法》(财预〔2016〕175号)

2016年12月20日,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实施地方政府债务监督暂行办法》(财预〔2016〕175号)的通知,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财政部门)负责统一管理本地区政府债务。专员办根据财政部有关规定和要求对所在地政府债务实施日常监督。专员办监督内容包括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管理、预算管理、风险预警、应急处置,以及地方政府和融资平台公司融资行为。

专员办对融资平台公司融资行为进行监督,主要包括:(1)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将土地注入融资平台公司应当履行法定的出让或划拨程序,不得将公益性资产作为资本注入融资平台公司,不得将储备土地作为资产注入融资平台公司,不得承诺将储备土地预期出让收入作为融资平台公司偿债资金来源;(2)只承担公益性项目建设或运营任务、主要依靠财政性资金偿还债务的融资平台公司,不得以财政性资金、国有资产抵(质)押或作为偿债来源进行融资(包括银行贷款、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信托产品、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等各种形式);(3)融资平台公司举借债务应当由企业决策机构决定,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以文件、会议纪要、领导批示等任何形式要求或决定企业为政府举债或变相为政府举债;(4)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公益目的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以出具担保函、承诺函、安慰函等任何形式为融资平台公司融资提供担保。专员办应当坚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曝光一起”,及时制止地方政府和融资平台公司违法违规融资行为。

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司法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和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行为的通知(财预〔2017〕50号)

2017年05月03日,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司法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和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行为的通知(财预〔2017〕50号),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牢牢守住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风险的底线,现就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行为有关事项通知如下:(1)全面组织开展地方政府融资担保清理整改工作;(2)切实加强融资平台公司融资管理;(3)规范政府与社会资本方的合作行为;(4)进一步健全规范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5)建立跨部门联合监测和防控机制;(6)大力推进信息公开。

各地区要充分认识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行为的重要性,把防范风险放在更加重要的位置,省级政府性债务管理领导小组要切实担负起地方政府债务管理责任,进一步健全制度和机制,自觉维护总体国家安全,牢牢守住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风险的底线。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政府性债务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汇总本地区举债融资行为清理整改工作情况,报省级政府同意后,于2017年8月31日前反馈财政部,抄送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

财政部关于坚决制止地方以政府购买服务名义违法违规融资的通知(财预〔2017〕87号)

2017年06月07日,财政部关于坚决制止地方以政府购买服务名义违法违规融资的通知(财预〔2017〕87号),为规范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制止地方政府违法违规举债融资行为,防范化解财政金融风险,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坚持政府购买服务改革正确方向、严格按照规定范围实施政府购买服务、严格规范政府购买服务预算管理、严禁利用或虚构政府购买服务合同违法违规融资和切实做好政府购买服务信息公开。

各省级财政部门要充分认识规范政府购买服务管理、防范财政金融风险的重要性,统一思想,加强领导,周密部署,报经省级政府批准后,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全面摸底排查本地区政府购买服务情况,发现违法违规问题的,督促相关地区和单位限期依法依规整改到位,并将排查和整改结果于2017年10月底前报送财政部。

全国金融工作会议

(2017年7月14日-15日)

2017年7月14日-15日,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在北京召开,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出席会议并发表重要讲话。习近平指出,防止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是金融工作的永恒主题。要把主动防范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放在更加重要的位置,科学防范,早识别、早预警、早发现、早处置,着力防范化解重点领域风险,着力完善金融安全防线和风险应急处置机制。要推动经济去杠杆,坚定执行稳健的货币政策,处理好稳增长、调结构、控总量的关系。要把国有企业降杠杆作为重中之重,抓好处置“僵尸企业”工作。各级地方党委和政府要树立正确政绩观,严控地方政府债务增量,终身问责,倒查责任。要坚决整治严重干扰金融市场秩序的行为,严格规范金融市场交易行为,规范金融综合经营和产融结合,加强互联网金融监管,强化金融机构防范风险主体责任。要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健全符合我国国情的金融法治体系。

财政部发布《关于规范金融企业对地方政府和国有企业投融资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18〕23号)

2018年3月28日,财政部发布《关于规范金融企业对地方政府和国有企业投融资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18〕23号),国有金融企业应严格落实《预算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等要求,除购买地方政府债券外,不得直接或通过地方国有企事业单位等间接渠道为地方政府及其部门提供任何形式的融资,不得违规新增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贷款。不得要求地方政府违法违规提供担保或承担偿债责任。不得提供债务性资金作为地方建设项目、政府投资基金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资本金。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信贷工作提升服务实体经济质效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18〕76号)

2018年08月17日,《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信贷工作提升服务实体经济质效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18〕76号),支持基础设施领域补短板,推动有效投资稳定增长。在不增加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的前提下,加大对资本金到位、运作规范的基础设施补短板项目的信贷投放。保险资金要发挥长期投资优势,通过债权、股权、股债结合、基金等多种形式,积极服务国家重大战略、重点工程和重要项目。积极配合地方政府对在建基础设施项目的建设情况和融资需求进行调查分析,按照市场化原则满足融资平台公司的合理融资需求,对必要的在建项目要避免资金断供、工程烂尾。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持基础设施领域补短板力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01号)

2018年10月31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持基础设施领域补短板力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01号),加大对在建项目和补短板重大项目的金融支持力度。对已签订借款合同的必要在建项目,金融机构可在依法合规和切实有效防范风险的前提下继续保障融资,对有一定收益或稳定盈利模式的在建项目优先给予信贷支持。鼓励通过发行公司信用类债券、转为合规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等市场化方式开展后续融资。在不增加地方政府隐性债务规模的前提下,引导商业银行按照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原则加大对资本金到位、运作规范的必要在建项目和补短板重大项目的信贷投放力度,支持开发性金融机构、政策性银行结合各自职能定位和业务范围加大相关支持力度。发挥保险资金长期投资优势,通过债权、股权、股债结合、基金等多种形式,积极为在建项目和补短板重大项目提供融资。(银保监会牵头负责,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民银行、证监会按职责分工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

合理保障融资平台公司正常融资需求。金融机构要在采取必要风险缓释措施的基础上,按照市场化原则保障融资平台公司合理融资需求,不得盲目抽贷、压贷或停贷,防范存量隐性债务资金链断裂风险。在严格依法解除违法违规担保关系的基础上,对必要的在建项目,允许融资平台公司在不扩大建设规模和防范风险的前提下与金融机构协商继续融资,避免出现工程烂尾。按照一般企业标准对被划分为“退出为一般公司类”的融资平台公司审核放贷。在不增加地方政府隐性债务规模的前提下,对存量隐性债务难以偿还的,允许融资平台公司在与金融机构协商的基础上采取适当展期、债务重组等方式维持资金周转。支持转型中的融资平台公司和转型后市场化运作的国有企业,依法合规承接政府公益性项目,实行市场化经营、自负盈亏,地方政府以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银保监会、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防范化解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和金融风险。地方政府建设投资应当量力而行,加大财政约束力度,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充分论证资金筹措方案。严格项目建设条件审核,区分轻重缓急,科学有序推进。严禁违法违规融资担保行为,严禁以政府投资基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政府购买服务等名义变相举债。金融机构要审慎合规经营,尽职调查、严格把关,按照市场化原则评估借款人财务能力和还款来源,综合考虑项目现金流、抵质押物等审慎授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

《国务院关于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管理的通知》(国发〔2019〕26号)

2019年11月27日,《国务院关于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管理的通知》(国发〔2019〕26号),严格规范管理,加强风险防范。项目借贷资金和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股东借款、“名股实债”等资金,不得作为投资项目资本金。筹措投资项目资本金,不得违规增加地方政府隐性债务,不得违反国家关于国有企业资产负债率相关要求。不得拖欠工程款。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23号)

2020年07月20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23号),持续提升金融服务力度和质效。支持城镇老旧小区改造规模化实施运营主体采取市场化方式,运用公司信用类债券、项目收益票据等进行债券融资,但不得承担政府融资职能,杜绝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国家开发银行、农业发展银行结合各自职能定位和业务范围,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依法合规加大对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的信贷支持力度。商业银行加大产品和服务创新力度,在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前提下,依法合规对实施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的企业和项目提供信贷支持。

国资委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地方国有企业债务风险管控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资发财评规〔2021〕18号)

2021年2月28日,国资委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地方国有企业债务风险管控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资发财评规〔2021〕18号),完善债务风险监测预警机制,精准识别高风险企业。各地方国资委要加快建立健全地方国有企业债务风险监测预警机制,完善重点债务风险指标监测台账,逐月跟踪分析,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强对各级企业债务风险的动态监测,做到早识别、早预警、早应对。可参照中央企业债务风险量化评估体系,结合地方实际情况,探索建立地方国有企业债务风险量化评估机制,综合债务水平、负债结构、盈利能力、现金保障、资产质量和隐性债务等,对企业债务风险进行精准识别,将债务风险突出的企业纳入重点管控范围,采取特别管控措施,督促企业“一企一策”制定债务风险处置工作方案,确保稳妥化解债务风险。

分类管控资产负债率,保持合理债务水平。各地方国资委可参照中央企业资产负债率行业警戒线和管控线进行分类管控,对高负债企业实施负债规模和资产负债率双约束,“一企一策”确定管控目标,指导企业通过控投资、压负债、增积累、引战投、债转股等方式多措并举降杠杆减负债,推动高负债企业资产负债率尽快回归合理水平。督促指导企业转变过度依赖举债投资做大规模的发展理念,根据财务承受能力科学确定投资规模,从源头上防范债务风险。加强对企业隐性债务的管控,严控资产出表、表外融资等行为,指导企业合理使用权益类融资工具,对永续债券、永续保险、永续信托等权益类永续债和并表基金产品余额占净资产的比例进行限制,严格对外担保管理,对有产权关系的企业按股比提供担保,原则上不对无产权关系的企业提供担保,严控企业相互担保等捆绑式融资行为,防止债务风险交叉传导。规范平台公司重大项目的投融资管理,严控缺乏交易实质的变相融资行为。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21〕5号)

2021年04月13日,《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21〕5号),加强风险防控,增强财政可持续性。防范化解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把防范化解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作为重要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坚决遏制隐性债务增量,妥善处置和化解隐性债务存量。完善常态化监控机制,进一步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决不允许新增隐性债务上新项目、铺新摊子。强化国有企事业单位监管,依法健全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向企事业单位拨款机制,严禁地方政府以企业债务形式增加隐性债务。严禁地方政府通过金融机构违规融资或变相举债。金融机构要审慎合规经营,尽职调查、严格把关,严禁要求或接受地方党委、人大、政府及其部门出具担保性质文件或者签署担保性质协议。清理规范地方融资平台公司,剥离其政府融资职能,对失去清偿能力的要依法实施破产重整或清算。健全市场化、法治化的债务违约处置机制,鼓励债务人、债权人协商处置存量债务,切实防范恶意逃废债,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坚决防止风险累积形成系统性风险。加强督查审计问责,严格落实政府举债终身问责制和债务问题倒查机制。

中央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审计署关于印发《“十四五”国家审计工作发展规划》的通知

2021年06月22日,中央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审计署关于印发《“十四五”国家审计工作发展规划》的通知,以增强预算执行和财政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推进预算规范管理、建立现代财税体制、优化投资结构为目标,加强对预算执行、重点专项资金和重大公共工程投资等的审计。

政府债务审计。围绕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防范化解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的部署,重点关注地方政府债务风险防控、隐性债务化解和地方政府债券资金使用绩效等情况,推动健全政府债务管理制度,遏制地方政府隐性债务增量、稳妥化解存量,提高政府债券资金使用绩效。

2017年,财政部关于坚决制止地方政府违法违规举债遏制隐性债务增量情况的报告(暂未找到原文)。2018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防范化解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的意见》(中发〔2018〕27号)(暂未找到原文)。《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问责办法〉的通知》(中办发〔2018〕46号)(暂未找到原文)。2019年,《关于防范化解融资平台公司到期存量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的意见》(40号文)(暂未找到原文)

参考信息

1、国务院发布《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

http://www.gov.cn/zhengce/content/2014-10/02/content_9111.htm

2、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政府存量债务纳入预算管理清理甄别办法》的通知(财预〔2014〕351号),

http://www.gov.cn/gongbao/content/2015/content_2821641.htm

3、《关于对地方政府债务实行限额管理的实施意见》(财预〔2015〕225号)

http://www.gov.cn/gongbao/content/2016/content_5059103.htm

4、《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国办函〔2016〕88号)

http://www.gov.cn/zhengce/content/2016-11/14/content_5132244.htm

5、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分类处置指南》的通知(财预〔2016〕152号)

http://yss.mof.gov.cn/zhuantilanmu/zfzw/201612/t20161206_2475307.htm

6、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实施地方政府债务监督暂行办法》的通知

http://yss.mof.gov.cn/zhuantilanmu/zfzw/201612/t20161220_2485277.htm

7、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司法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和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行为的通知(财预〔2017〕50号)(财预〔2017〕50号)

http://yss.mof.gov.cn/zhuantilanmu/dfzgl/zcfg/201705/t20170503_2592801.htm

8、财政部关于坚决制止地方以政府购买服务名义违法违规融资的通知(财预〔2017〕87号)

http://ln.mof.gov.cn/lanmudaohang/zhengcefagui/201706/t20170607_2617218.htm

9、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在北京召开,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出席会议并发表重要讲话,2017年7月14日-15日。

http://www.gov.cn/xinwen/2017-07/15/content_5210774.htm

10、财政部发布《关于规范金融企业对地方政府和国有企业投融资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18〕23号)

http://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18-12/31/content_5439339.htm

11、《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信贷工作提升服务实体经济质效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18〕76号)

http://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18-12/31/content_5451127.htm

1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持基础设施领域补短板力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01号)

http://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18-10/31/content_5336177.htm

13、《国务院关于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管理的通知》(国发〔2019〕26号)

http://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19-11/27/content_5456170.htm

1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23号)

http://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0-07/20/content_5528320.htm

15、发展改革委关于修订印发《重大区域发展战略建设(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方向)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基础规〔2021〕505号)

http://www.gov.cn/gongbao/content/2021/content_5612991.htm

16、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重大区域发展战略建设(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方向)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地区规〔2021〕422号)

http://www.gov.cn/gongbao/content/2021/content_5612987.htm

17、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粤港澳大湾区建设、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地区规〔2021〕466号)

http://www.gov.cn/gongbao/content/2021/content_5612989.htm

18、国资委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地方国有企业债务风险管控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资发财评规〔2021〕18号)

http://www.gov.cn/gongbao/content/2021/content_5612994.htm

19、《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21〕5号)

http://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1-04/13/content_5599346.htm

20、中央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审计署关于印发《“十四五”国家审计工作发展规划》的通知

http://www.audit.gov.cn/n11/n536/n537/c10025984/content.html

21、《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2021年银行业保险业高质量服务乡村振兴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1]44号)

http://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1-04/11/content_5598901.htm

注: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资产界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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