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未通知债权人径行减资,债权人可要求股东在各自收回出资范围对减资前的公司债务连带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作者:齐精智律师
《公司法》规定减资必须通知已知的债权人,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没有规定减资要通知已知债权人,所以公司减资时不用通知已知债权人就能在工商局完成减资登记程序,但却不符合《公司法》的规定。所以,齐精智律师提示99%的公司减资不通知已知债权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但却是违反《公司法》的,公司未通知债权人径行减资,债权人可要求股东在各自收回出资范围对减资前的公司债务连带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本文不惴浅陋,分析如下:
一、《公司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冲突才是公司减资法律风险的来源。
1、《公司法》规定减资要通知已知债权人。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没有规定减资要通知已知债权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公司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公告的有关证明和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公司去工商局办理减资登记所需要的材料并不要求通知已知债权人,公司在没有通知已知债权人的情况下可以在工商局顺利办理减资手续。
裁判要旨:减资行为虽不属于抽逃出资,但因公司资产减少缩小了公司承担责任能力,直接影响到公司债权人利益,故法律对公司减少资本规定了比增加资本更加严格的法律程序。股东违反《公司法》规定的减资程序,应认定为名为减资,实为抽逃出资性质,减资股东应在其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案件来源:最高人民法院(2010)民提字第79号“某信用社与某煤电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案”,见《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法律要求——安徽新集煤电(集团)有限公司与如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上海恒德置地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审判长贾纬,代理审判员沙玲、周伦军),载《最高人民法院商事审判指导案例-7·公司与金融卷》(2012:43)
三、执行阶段,债权人无权将违法减资股东追加为被执行人。
裁判要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十八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抽逃出资的股东、出资人为被执行人,在抽逃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十九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其股东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原股东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未依法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上述司法解释规定的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抽逃出资的股东、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为应履行出资义务但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而因认缴出资期限未届满导致尚未出资的股东,是否应按上述司法解释被追加为被执行人,应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公司注册资本制度予以考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第二十八条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由此可知,股东依法获得分期缴纳出资的期限利益受法律保护,公司减资后债权人有权要求公司清产债务或提供相应担保,在无证据显示股东存在欺诈或者其他恶意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形下,直接要求股东加速认缴并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并不符合股东出资认缴制度的设立初衷。
本案中,2009年7月31日,云飞公司注册资本3000万元,2016年6月3日,云飞公司增资总额为9000万元。同日,云飞公司章程修正案载明:将公司注册资本3000万元修正为12000万元,出资形式修正为:振华公司认缴8400万元,魏广孝认缴2400万元,乔玉莲认缴1200万元,出资时间均为2036年6月3日之前。2016年11月7日,云飞公司召开股东会,决议:同意乔玉莲将其拥有公司10%的出资共计1200万元转让给魏广孝;魏广孝与振华公司出资时间均为2036年6月3日。2017年1月19日,云飞公司将注册资本由12000万元减少至3000万元。2017年1月25日,云飞公司在《西安日报》上刊登《减资报告》。对于云飞公司3000万的注册资本,魏广孝、乔玉莲与振华公司已经履行了出资义务。之后,畅想公司与云飞公司因借贷合同发生纠纷。云飞公司决定增资至12000万后,在履行期限未届满前,再次减资为注册资本3000万,且注册资本3000万元经陕西元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陕元通验字【2009】072101号《验资报告》审验已缴足,故云飞公司并未侵犯债权人合法权益。乔玉莲转让出资行为及云飞公司增资后再次减资情形,不符合上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的应被追加为被执行人情形。
案件来源: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17)陕01民初1073号。
综上,法院眼中的《公司法》与工商局眼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是有重大差异的,该重大差异造成了99%的公司减资都是违反《公司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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