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质押与保证并存的混合担保中,债权人的实务操作有可能导致特定担保人免责。
作者:齐精智
抵押、质押与保证并存的混合担保中,债权人的实务操作有可能导致特定担保人免责。齐精智律师提示在混合担保中,特定担保人会出现免责。
本文不惴浅陋,分析如下:
一、债权人撤回对部分保证人的起诉是否影响其他抵押人的责任份额。
裁判要旨:本案争议焦点问题在于债权人撤回对部分连带保证担保人的起诉,是否影响抵押担保人的责任份额。 首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适用于债权人放弃债务人提供的物的担保,与债权人放弃对连带保证担保人主张担保责任情况不同,因此不能适用。
其次,本案债权人和抵押担保人在担保合同中约定:不论是否存在其他物的担保、债权人是否放弃其他保证人、其他担保人、债务人物的担保,债权人均有权优先主张担保人承担责任,担保人也应承担全部的担保责任。
基于以上法律和合同约定两个层面的理由,最高法院认为抵押担保人颐和酒店应当以抵押物承担全部的担保责任,故驳回上诉人颐和酒店的主张。
案件来源:吉林粮食集团米业有限公司、海南屯昌颐和酒店投资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民终673号]
二、债权人未起诉连带保证人之一的不影响其他连带保证人承担责任。
裁判要旨:《担保法》第十二条规定:“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乾安支行与吉林酒精公司、索普公司、儒仕公司签订《保证合同》,由索普公司、儒仕公司、吉林酒精公司为本案债权提供保证担保。尽管乾安支行未起诉吉林酒精公司,但《保证合同》第三条明确约定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因此,乾安支行依法的确可以要求任一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索普公司、儒仕公司因乾安支行未起诉吉林酒精公司即应在该公司保证份额内免除保证责任的理由,于法无据。
案件来源: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乾安县支行与江苏索普(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儒仕实业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终40号
三、债权人放弃第三人提供的物保,其他保证担保人能否免除相应责任要取决于债权人是否与第三人就实现担保物权做了明确约定。
裁判要旨:当债权人已经与第三人就实现物保作了明确约定时,若债权人放弃该第三人提供的物保,则其他保证人并非不可主张相应免除担保责任;当然,如果对实现第三人担保物权的约定并不明确时,则不仅抵押权人可以选择是否起诉该第三人,并且债权人即便放弃该第三人抵押权时,其他担保人亦不得主张相应免除担保责任。所以,当抵押权人放弃第三人的抵押权时,其他担保人是否可以主张相应免除担保责任,关键要看有关实现该第三人担保物权的约定是否明确,或者说前提是抵押权人对该第三人物保是否享有选择起诉的权利,这应是综合《担保法》、《物权法》以上法条精神的正当理解与把握。
案件来源: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乾安县支行与江苏索普(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儒仕实业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终40号。
四、未经同意置换债务人提供的抵押物,保证人在范围内免责!
裁判要旨:在由第三人提供保证并由债务人自身提供不动产抵押的混合担保中,债权人未经保证人同意就为债务人办理了抵押登记注销并接受债务人另行提供的其他抵押物担保的,仍应认为债权人对债务人物保的放弃,保证人在相应范围内应免除保证责任。
根据物权法第一百九十四条“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设定抵押,抵押权人放弃该抵押权、抵押权顺位或者变更抵押权的,其他担保人在抵押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但其他担保人承诺仍然提供担保的除外”的规定,在建行大庆分行并无证据也没有主张在其解除抵押时施丽静等保证人承诺继续承担保证责任的情形下,施丽静等保证人在建行大庆分行丧失案涉1256户抵押房产优先受偿权益范围内的保证责任应当免除。
案件来源:(2018)最高法民终966号。
五、债权人过错导致物保流失,视为其放弃物保。因损害了保证人顺位信赖利益,保证人在债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范围内(物保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裁判要旨:本案中债权人过错导致物保流失,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视为其放弃物保,保证人在债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范围内(物保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鉴于保证人保证范围为120万借款本息,而案涉抵押物由债务人以15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案外人,抵押物价值超出保证范围,故保证人无须承担任何责任。
案件来源:河北高院《〖以案说法〗债权人放弃物保,人保在物保的范围内免责》。
六、债权人不依约设定债务人物保,有信赖利益的保证人免责!
裁判要旨:若保证人是在得知债务人与债权人已签订质押合同的情况下才为该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且保证合同中并未对债权实现顺序进行约定),但事后债权人并未要求债务人交付质押物导致质权未设立的,应当认定保证人享有顺位信赖利益,其有权在质权不能设立价值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案件来源:(2017)最高法民申925号。
七、债务人与保证人约定以抵押置换保证,未经债权人同意保证人不能免责。
裁判要旨:无证据证明债权人同意以相关抵押物置换保证担保,保证人仅以债务人的单方置换承诺主张免责的,应不予支持。
案件来源: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甘井子支行与大连础明集团有限公司、大连冰凌花天然食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提字第51号]。
八、虽有任意约定,债权人任性放弃债务人物保,保证人仍免责!
裁判要旨:保证合同约定:“无论贷款人是否享有其他担保,贷款人均有权要求本合同的保证人在其担保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该类条款仅说明保证人将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所赋予保证人在抵押权人没有先就主债务人所提供担保物进行受偿,而直接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义务时的抗辩权予以了放弃;并不能推定保证人放弃依据物权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抗辩担保责任的权利。
案件来源:(2015)鲁商终字第419号。
综上,混合担保中,特定担保人可以免除到那边走恶人。
齐精智律师,陕西明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金融、合同、公司纠纷专业律师,北大法学院北大法宝学堂特约讲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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