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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并购中的合并之路(一)——合并分类及合并公司注册资本金计算

公司合并是并购重组交易中常见的模式。

作者:杜 娟、严 乐

来源: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ID:hprclaw)

前 言

公司合并交易的结果往往是参与合并交易的(一方或多方)主体资格被依法注销,原债权债务关系被新设公司或吸收合并公司所继承。从并购的角度,并购方可通过合并的方式达到并购的交易目的;从重组的角度,同一主体控制下对外投资公司的合并可实现公司内部整合,故而,公司合并是并购重组交易中常见的模式。

不同维度下合并的分类

◆ 公司合并后存续关系维度——吸收合并与新设合并

吸收合并与新设合并是目前我国公司法所明确的两种操作形式,也是最为常见的分类方式,二者核心的区别在于交易结果是否形成新的公司主体。

吸收合并:也称公司兼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合并成为一个公司主体,其他公司法人资格随着交易完成解散注销,即“A+B=A”的模式,该种形式是整合公司优良资源、扩充经济实力、扩大经济规模最常见的交易形式。

新设合并:也称创立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合并后,成立一个新的公司,参与合并的原公司全部解散注销,即“A+B=C”。

实践中,相较于新设合并而言,吸收合并在交易成本、交易手续办理、经营连续性以及公司商誉保留等方面更具一定交易优势,也是最为常见的交易模式。

◆ 股东权益转移方式维度——换股合并与现金合并

公司合并是以交易公司股权合并为前提,根据股权合并的交易形式不同(即被合并公司股东是否继续持股)可以分为换股合并与现金合并两种方式。

换股合并:顾名思义,即通过换股的形式实现的合并,参与合并公司的各股东根据所持被合并公司的股权价值及存续/新设公司的资产评估情况折算换股比例,在合并后存续或新设的公司中持有相应股权。

现金合并:即在合并交易过程中,被合并公司的股东在存续/新设公司范围内不再持有股权,合并公司股东以现金方式向被合并公司股东进行价值补偿。

◆ 合并交易对象维度——同一控制下合并与非同一控制下合并

根据参与合并各公司间的控股股东是否属于同一控制,可分为同一控制下的合并与非同一控制下的合并,根据我国现行会计行为准则,此两种不同的合并模式对财务处理存在较大的区别。

同一控制下的合并:是指参与合并的公司均为同一的控股股东,交易的实质是参与合并公司股东共同实施的经营活动,故采用权益结合法进行财务处理,意即合并是各合并方经济资源、经营收益及风险的联合,无需对被合并方资产进行估价,以账面原值入账即可。

非同一控制下的合并:是指参与合并的公司并非同一控股股东,交易的实质是资产的购买行为,故采用购买法进行财务处理,即将被合并公司的资产转移作为所有权的转移交易,需对被合并公司的资产进行重新估值。

实践中,公司合并不同维度的分类均可交叉实现,例如并购方拟收购某公司,可通过全额现金合并的方式完成交易,也可先行进行股权收购后,再通过同一控制下合并的方式完成内部合并。故此,合并的分类对并购交易方提供并购交易模式设计及解读具有一定启示作用。

合并后公司注册资本金的计算原则

◆ 不得高于合并前各公司的注册资本、实收资本之和

根据国家工商总局2011年出台的《关于做好公司合并分立登记支持企业兼并重组的意见》第二条第5款规定“支持公司自主约定注册资本数额。因合并而存续或者新设的公司,其注册资本、实收资本数额由合并协议约定,但不得高于合并前各公司的注册资本之和、实收资本之和”。

例如:A公司注册资本金为2000万元,B公司注册资本金为1000万元,如A公司吸收合并B公司,则A公司注册资本金不得高于3000万元,B公司解散注销。当然,吸收合并后A公司的注册资本金可低于3000万元,即吸收合并后减少注册资本金,此时,减少部分可计入资本公积账户。

◆ 合并各方间存在投资关系的注册资本金计算

根据国家工商总局2011年出台的《关于做好公司合并分立登记支持企业兼并重组的意见》第二条第5款规定“合并各方之间存在投资关系的,计算合并前各公司的注册资本之和、实收资本之和时,应当扣除投资所对应的注册资本、实收资本数额”。

例如:甲公司、乙公司分别持有A公司70%、30%股权,A公司注册资本金为2000万元,同时甲公司、丙公司持有B公司80%、20%股权,B公司注册资本金为1000万元,现A公司拟吸收合并B公司(如下图),交易完成后,A公司的注册资本金如何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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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合并公司A公司在被合并公司B公司中有持股,在A公司吸收合并B公司过程中,A公司最终的注册资本金应当扣减A公司在B公司中的持股金额,即2200万元——(2000万+1000万)-1000万X80%。之所以存在该项规定,是因为A公司向B公司的投资因合并行为提前收回,因此在B公司注销后,该股权投资也应一并注销,否则就会形成资本金虚增的情况。

故此,公司合并并购在交易过程中并无特别明确及具体的法律法规予以规制,较多的需遵从“资本充足、等价有偿”的股权交易原则予以全面把握。

注: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资产界立场。

题图来自 Pexels,基于 CC0 协议

本文由“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投稿资产界,并经资产界编辑发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未经授权,请勿转载,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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