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连接人,信息和资产

    和百万人一起成长

重磅新规:外资取得AMC牌照条件明确 外资AMC或落地 (附AMC任职要求、分公司设立细则)

昨日,银保监会发布重要法规《中国银保监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其中明确了境外金融机构作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出资人设立AMC要求。

来源:商事诉讼仲裁研究(ID:gh_9fd304d8a017)

昨日,银保监会发布重要法规《中国银保监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其中明确了境外金融机构作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出资人设立AMC要求,市场猜测,境外金融机构作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出资的规定出现在《办法》中,境外金融机构出资设立的AMC为期不远了。

节选整理如下: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AMC)出资人的要求

第一百一十六条 境内金融机构作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出资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主要审慎监管指标符合监管要求;(二)公司治理良好,内部控制健全有效;(三)财务状况良好,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四)社会声誉良好,最近2年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和重大案件,或者已整改到位并经银保监会认可;(五)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六)权益性投资余额原则上不得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50%(含本次投资金额),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除外;(七)银保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一百一十七条 境外金融机构作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出资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最近1个会计年度末总资产原则上不少于100亿美元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二)最近2年长期信用评级为良好。(三)财务状况良好,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四)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应当达到其注册地银行业资本充足率平均水平且不低于10.5%;非银行金融机构资本总额不低于加权风险资产总额的10%。(五)内部控制健全有效。(六)注册地金融机构监督管理制度完善。(七)所在国(地区)经济状况良好。(八)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九)权益性投资余额原则上不得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50%(含本次投资金额)。(十)银保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一百一十八条 境内非金融机构作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出资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依法设立,具有法人资格。(二)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或有效的组织管理方式。(三)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能按期足额偿还金融机构的贷款本金和利息。(四)具有较长的发展期和稳定的经营状况。(五)具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和资金实力。(六)财务状况良好,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作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控股股东的,最近3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七)最近1个会计年度末净资产不低于总资产的30%。(八)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九)权益性投资余额原则上不得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50%(含本次投资金额);作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控股股东的,权益性投资余额原则上不得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40%(含本次投资金额);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除外。(十)银保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一百一十九条 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企业不得作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出资人:(一)公司治理结构与机制存在明显缺陷;(二)关联企业众多、股权关系复杂且不透明、关联交易频繁且异常;(三)核心主业不突出且其经营范围涉及行业过多;(四)现金流量波动受经济景气影响较大;(五)资产负债率、财务杠杆率高于行业平均水平;(六)代他人持有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股权;(七)被列为相关部门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八)存在严重逃废银行债务行为;(九)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作不实声明;(十)因违法违规行为被金融监管部门或政府有关部门查处,造成恶劣影响; (十一)其他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况。

第一百二十条 入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当遵守并在公司章程中载明下列内容:(一)股东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二)应经但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未向监管部门报告的股东,不得行使股东大会召开请求权、表决权、提名权、提案权、处分权等权利;(三)对于存在虚假陈述、滥用股东权利或其他损害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利益行为的股东,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可以限制或禁止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与其开展关联交易,限制其持有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股权的限额等,并可限制其股东大会召开请求权、表决权、提名权、提案权、处分权等权利;(四)主要股东自取得股权之日起5年内不得转让所持有的股权(经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批准采取风险处置措施、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责令转让、涉及司法强制执行或者在同一出资人控制的不同主体间转让股权等特殊情形除外);(五)主要股东应当在必要时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补充资本。

第一百三十六条 非银行金融机构子公司须经许可的变更事项包括: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境外全资附属或控股金融机构变更名称、注册资本、股权或调整股权结构,分立或合并,重大投资事项(指投资额为1亿元人民币以上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或者投资额占其注册资本5%以上的股权投资事项);金融租赁公司专业子公司变更名称、注册资本;金融租赁公司境内专业子公司变更股权或调整股权结构,修改公司章程;财务公司境外子公司变更名称、注册资本;以及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

第一百三十七条 出资人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单独或合计拟首次持有非银行金融机构子公司资本总额或股份总额5%以上或不足5%但对非银行金融机构子公司经营管理有重大影响的,以及累计增持非银行金融机构子公司资本总额或股份总额5%以上或不足5%但引起实际控制人变更的,均应事先报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核准。出资人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单独或合计持有非银行金融机构子公司股权1%以上、5%以下的,应当在取得股权后10个工作日内向银保监会或所在地省级派出机构报告

第一百三十八条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境外全资附属或控股金融机构变更股权或调整股权结构须经审批的,由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向银保监会提交申请,由银保监会受理、审查并决定。银保监会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第一百三十九条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境外全资附属或控股金融机构变更名称、注册资本,分立或合并,或进行重大投资,由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向银保监会提交申请,银保监会受理、审查并决定。银保监会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募集资金、资本补充工具要求:第一百六十八条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募集发行优先股、二级资本债券、金融债及依法须经银保监会许可的其他债务、资本补充工具,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机制、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和健全的风险管理制度;(二)风险监管指标符合审慎监管要求,但出于维护金融安全和稳定需要的情形除外;(三)最近3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四)银保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一百七十条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募集发行债务、资本补充工具,应由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作为申请人向银保监会提交申请,由银保监会受理、审查并决定。银保监会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第一百七十一条 非银行金融机构申请资产证券化业务资格,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和经营业绩,最近3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者已整改到位并经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认可;(二)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风险管理体系和内部控制;(三)对开办资产证券化业务具有合理的目标定位和明确的战略规划,并且符合其总体经营目标和发展战略;(四)具有开办资产证券化业务所需要的专业人员、业务处理系统、会计核算系统、管理信息系统以及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五)监管评级良好;(六)银保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许可(AMC任职要求)第一百八十条 非银行金融机构董事长、副董事长、独立董事和其他董事等董事会成员须经任职资格许可。(七)担任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境外全资附属或控股金融机构董事长、副董事长,应具备本科以上学历,从事金融工作6年以上,或从事相关经济工作10年以上(其中从事金融工作3年以上),且能较熟练地运用1门与所任职务相适应的外语

第一百八十七条 申请非银行金融机构法人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拟任人除应符合第一百八十一条至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外,还应分别具备以下条件:(一)担任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总裁、副总裁,应具备本科以上学历,从事金融工作8年以上或相关经济工作12年以上(其中从事金融工作4年以上);第一百八十八条 申请非银行金融机构子公司或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拟任人除应符合第一百八十一条至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外,还应分别具备以下条件:(一)担任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境外全资附属或控股金融机构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或担任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分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风险总监,应具备本科以上学历,从事金融工作6年以上或相关经济工作10年以上(其中从事金融工作3年以上),担任境外全资附属或控股金融机构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的,还应能较熟练地运用1门与所任职务相适应的外语;(五)担任境外非银行金融机构驻华代表处首席代表,应具备本科以上学历,从事金融工作或相关经济工作3年以上。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分公司设立(AMC分公司设立要求)

第七十条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申请设立分公司,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二)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健全有效;(三)主要审慎监管指标符合监管要求;(四)具有拨付营运资金的能力;(五)具有完善、合规的信息科技系统和信息安全体系,具有标准化的数据管理体系,具备保障业务连续有效安全运行的技术与措施;(六)最近2年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和重大案件,或者已整改到位并经银保监会认可;(七)银保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七十一条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设立的分公司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营运资金到位;(二)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高级管理人员和熟悉相关业务的从业人员;(三)有与业务发展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和规章制度;(四)建立了与业务经营和监管要求相适应的信息科技架构,具有支撑业务经营的必要、安全且合规的信息系统,具备保障业务持续运营的技术与措施;(五)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设施;(六)银保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七十二条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设立分公司须经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

第七十三条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筹建分公司,应由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作为申请人向拟设分公司所在地省级派出机构提交申请,由拟设地省级派出机构受理、审查并决定。省级派出机构自受理之日起4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并抄报银保监会。

第七十四条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分公司的筹建期为批准决定之日起6个月。未能按期完成筹建的,应在筹建期限届满前1个月向银保监会和拟设地省级派出机构提交筹建延期报告。筹建延期不得超过一次,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

申请人应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届满前提交开业申请,逾期未提交的,筹建批准文件失效,由决定机关注销筹建许可。

第七十五条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分公司开业,应由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作为申请人向拟设分公司所在地省级派出机构提交申请,由拟设地省级派出机构受理、审查并决定。拟设分公司所在地省级派出机构自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并抄报银保监会。

第七十六条 申请人应在收到开业核准文件并领取金融许可证后,办理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分公司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6个月内开业。不能按期开业的,应在开业期限届满前1个月向拟设分公司所在地省级派出机构提交开业延期报告。开业延期不得超过一次,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

未在前款规定期限内开业的,开业核准文件失效,由决定机关注销开业许可,收回金融许可证,并予以公告。

注: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资产界立场。

题图来自 Pexels,基于 CC0 协议

本文由“商事诉讼仲裁研究”投稿资产界,并经资产界编辑发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未经授权,请勿转载,谢谢!

原标题:

【盛会邀请】2024大连·特殊资产管理高峰论坛报名开启(11.15-11.16)

年卡会员

加入特殊资产交流群

好课推荐
热门评论

还没有评论,赶快来抢沙发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