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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这些情况担保责任竟然可以免除……(下)

《民法典》时代,担保人合法权益将得到进一步强化!

作者:天致团队

来源:信实律师(ID:FJLHXSLSSWS)

一、权利变动免责

(1)债权债务转移免责:在主从关系之下,债权人与担保权人属于同一人,主债权转让仅涉及债权人的变化,对主债务人的履约能力不产生影响,一般不会增加担保人的风险和负担,因此,未履行通知义务情况下,该转让对保证人不发生效力。主债务的转移涉及履行主债务的义务人的变化,担保人基于对原债务人的履约能力为主债务的履行提供担保,承担人是否如原债务人一样具有相应的履约能力,担保人在提供担保时不能预估。因此,主债务的转移关涉担保人利益,未经担保人同意的主债务转移虽可在当事人之间发生效力,但不得对担保人主张,担保人在转移的主债务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其可以主张对未经其书面同意转移的债务不再承担担保责任。若保证人与债权人已经约定禁止债权转让,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转让债权的,保证人对受让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受让债权的担保人作为债权人请求其他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法条链接:

(2)债权债务变更免责:债权人和债务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协商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内容,减轻债务的,保证人仍对变更后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加重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债权债务变更免责的重点为是否加重保证人的责任,若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且在债务承担方面加重了保证人的责任,则保证人对加重部分免责。法条链接:

(3)放弃担保权利免责: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抵押顺位或者变更抵押权,质权人放弃质权,都会产生因放弃担保权利而使担保人免除相应担保责任的法律后果,但是担保人承诺仍然提供担保的除外。法条链接:

二、怠于行使权利免责

(1)超过权利行使期限免责:保证期间系为维护保证人利益而设,其所追求的目的是避免保证人无止境地处于承担责任的不利状态或长期处于随时可能承担责任的不确定状态。保证期间仅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在此期间内,保证人是否最终承担保证责任处于“待确定”状态,须在保证期间内基于债权人单方的特定行为来确定保证人是否承担保证责任。若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内完整行使权利,则保证人在相应范围内不承担保证责任。民法典新增关于“约定不明”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与“没有约定”情形下的保证期间保持一致。

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的保证人,债权人在保证期间仅对部分保证人行使权利,债权人不可主张其已经在保证期间内向其他保证人行使权利;保证人之间有追偿权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内依法向部分保证人行使权利,导致其他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丧失追偿权,其他保证人可以主张在其不能追偿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其也不能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经过后,保证人已经终局的不再承担保证责任,除非债权人与保证人重新就保证事宜达成一致。法条链接:

(2)破产债权人怠于行使权利免责: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债务人破产,既未申报债权也未通知担保人,致使担保人不能预先行使追偿权的,担保人就该债权在破产程序中可能受偿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但是担保人因自身过错未行使追偿权的除外。法条链接:

(3)可执行财产无法执行免责: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向债权人提供债务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真实情况,债权人放弃或者怠于行使权利致使该财产不能被执行的,保证人在其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的价值范围内不再承担保证责任。此种情形下保证人已采取积极行为帮助债权人实现债权,但由于债权人自身的原因使可供执行的财产不能被执行,则保证人在其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的价值范围内不再承担保证责任。法条链接:

三、其他情形免责

(1)未先执行债务人财产免责:一般保证人专属有先诉抗辩权,是指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就债务人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法律同时也设定了限制一般保证人行使先诉抗辩权的情形,此次《民法典》对一般保证人不得行使前款权利的情形做了较大调整。法条链接:

(2)“借新还旧”免责:在借新还旧的情形中,新贷贷款合同实质上仅产生债务人还款之义务而无债权人贷款之义务,显然,担保人在此情形所负担的担保风险高于旧贷以及其他一般借贷关系,故为保障担保人的合法权益,借新还旧的担保规则对新贷担保人作出一定保护性规定。         

主合同当事人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旧贷的担保人不再承担担保责任。债权人请求新贷的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时,若新贷与旧贷的担保人不同,或者旧贷无担保而新贷有担保的,则新贷的担保人不承担担保责任,但是债权人有证据证明新贷的担保人提供担保时对以新贷偿还旧贷的事实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除外。法条链接:

(3)超出责任范围免责:担保人对超出债务人应当承担的责任范围以外的债务,不承担担保责任。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第三人提供担保,担保人之间没有约定相互追偿及分担份额,也没有在同一份合同书上签字、盖章或者按指印,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请求其他担保人分担向债务人不能追偿部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4)未根据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免责:上市公司披露的关于担保事项已经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信息具有法律上的公示效力,相对人依据该信息与上市公司订立担保合同合法有效。相对人未根据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关于担保事项已经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信息,与上市公司订立担保合同,上市公司不承担担保责任。法条链接:

(5)名义股东免责:股东仅是为债务履行提供担保而将其股权转移至债权人名下,此时债权人为名义股东,公司或者公司的债权人不得以股东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抽逃出资等为由要求作为名义股东的债权人与股东承担连带责任。法条链接:

担保具有重要的社会经济作用,既能促进资金融通和商品流通,也是保障债权实现的重要途径。担保责任的免除意味着债权人实现债权少了一层防护,在疫情不容乐观的当下,不仅要把口鼻捂好,更要把钱袋子守住,对担保制度的学习显得尤为重要。

注: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资产界立场。

题图来自 Pexels,基于 CC0 协议

本文由“信实律师”投稿资产界,并经资产界编辑发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未经授权,请勿转载,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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