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相关税收法律法规,扰乱了税收征管秩序。
作者:财税法研究中心
来源:信实律师(ID:FJLHXSLSSWS)
随着“流量经济”的快速发展,以“流量经济”带动的网红直播带货的经济新业态也异军突起。伴随“直播带货”的市场规模不断壮大,从业群体日益庞大,网红主播们收入水涨船高,顶格应纳税率的个税也让网红主播群体试图通过各种模式偷逃税款。
案件经过通报
日前,浙江省杭州市税务部门通过采用税收大数据分析等技术手段,发现两名网络主播朱宸慧(微博ID:雪梨Cherie)、林珊珊(微博ID:林珊珊_Sunny)涉嫌偷逃税款,经相关税务机关对其依法开展全面深入的税务稽查发现,朱宸慧、林珊珊在2019年至2020年期间,通过设立个人独资企业,虚构业务将其取得的个人工资薪金和劳务报酬所得转变为个人独资企业的经营所得,偷逃个人所得税。经统计,朱宸慧虚构业务把从有关企业取得的个人工资薪金和劳务报酬所得8445.61万元,转换为个人独资企业的经营所得,偷逃个人所得税3036.95万元;林珊珊虚构业务把从有关企业取得的个人工资薪金和劳务报酬所得4199.5万元,转换为个人独资企业的经营所得,偷逃个人所得税1311.94万元。两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相关税收法律法规,扰乱了税收征管秩序。
杭州市税务局稽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朱宸慧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拟处1倍罚款共计6555.31万元,对林珊珊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拟处1倍罚款共计2767.25万元。日前,杭州市税务局稽查局已依法向朱宸慧、林珊珊下达税务行政处理决定书,并依法履行税务行政处罚告知程序。随后,朱宸慧、林珊珊按照税务局要求补缴税款、缴纳了滞纳金及罚金。
(以上通报内容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在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官网上发布的案件信息)
朱宸慧于2021年11月22日发布致歉信,对自己财税知识欠缺、税收法律意识淡薄导致违反相关税收法规的行为深感歉意,表明愿意接受行政处罚、及时补缴税款、罚款、滞纳金,认真学习税法知识,构建强健的财务团队。
图片来源于网络
主播等高额收入者偷逃税款的模式
根据朱宸慧、林珊珊主播的收入,均已经达到个税的顶格税率(即按照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等综合所得的税率为顶格45%),按照税务部门在本次稽查案件中答记者问的内容通报,朱宸慧、林珊珊利用选择设立个人独资企业,按照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最高也只适用35%的个税税率,这样税率就直接少了10%。虽然通报并未说明朱宸慧、林珊珊在个人独资企业下的具体操作模式,但偷逃个人所得税高达数千万元也说明,该二人并非仅仅变更经营主体达到减少纳税数千万元的目的。
实际上,通过将“工资薪金、劳务报酬所得”转换为“个人独资企业生产经营所得”仅是偷逃税款的表面模式,在实践中,不少高额收入者利用个人独资企业参照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的政策采用核定征收税率或者虚增成本、费用的方式,达到少缴税款的最终目的。在核定征收情形下,按照各地对于个体工商户在各个行业不同的行业利润率要求,核定的利润率在8%到15%不等,按照生产经营所得顶格税率35%的要求,实际最终税率即2.8%到5.25%左右,相比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等综合所得的顶格税率45%,少缴了绝大多数税款。在虚增成本、费用的情形下,利用个人代开、“灵活用工”平台开出税票用于充当个人独资企业的成本、费用,达到少缴或者不缴生产经营所得个税的目的,鉴于目前个人代开、“灵活用工”平台的增值税优惠(目前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为1%)和所得税优惠,将收入的税收成本转嫁到个人代开和“灵活用工”平台上。
需要提醒的是,对于核定征收以及“灵活用工”平台开票的上述行为,国家税务部门今年开始进行了行业整治,上述模式被稽查补税并处罚的税务风险非常大,特别是“灵活用工”平台虚开发票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发票”的犯罪行为,值得引起重视。
2021年9月,中央宣传部印发《关于开展文娱领域综合治理工作的通知》,表明中央对流量至上、违法失德等文娱领域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进行严厉监管与治理,继之前娱乐圈的部分艺人出现严重偷逃税问题后,有关税务部门更是加大对文娱领域出现的偷逃税现象的整治力度,特别是对当今迅速发展的网络直播带货行业进行更为全面的监管,不让网红直播成为税收“灰色地带”。这次主播朱宸慧(主播“雪梨”)、林珊珊被浙江省杭州市税务部门的税务稽查行为也说明了国家税务总局等有关部门对于新兴业态偷逃税款的高压打击态度,警示网络主播等高额收入群体应当依法纳税,更应在纳税前咨询税务部门或者税务专业人员,避免被税务稽查处罚、甚至陷入违法犯罪的险境。
信实财税法研究中心系信实研究院下设用于开展财税法事务理论研究与实务服务的专门机构,旨在与财税专业机构相融合,将财务、税务、法务理论研究与实务服务紧密结合、深入探索,从法律角度筹划财税行为,从财务角度规范核算,从税务角度适用最优政策,将“法财税”三者融为一体,为企业与个人提供全方位服务。财税法研究中心致力于为企业和个人提供财务、税务、法务相结合的专项顾问服务,结合企业财务、税务、法律领域实际情况,为企业提供全面综合的财税法一体化服务,减轻企业财税负担、防范企业法律风险,为企业创造更大的商业价值、提升企业品牌形象。
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四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
第二十五条 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
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扣缴义务人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三十二条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第六十三条 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四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五条 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欠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经营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
(九)偶然所得。
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取得前款第五项至第九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
第三条 个人所得税的税率:
(一)综合所得,适用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
(二)经营所得,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
(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第二十二条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 (综合所得适用)
(注1:本表所称全年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依照本法第六条的规定,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注2:非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依照本表按月换算后计算应纳税额。)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二(经营所得适用)
(注:本表所称全年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依照本法第六条的规定,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第六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零一条 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第二百零五条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
虚开本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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