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审判作为企业退出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程序复杂、参与主体众多、资产形态多样,尤其需要高效的信息流转和智能化治理。
作者:程安栎
来源:法治扬帆(ID:fazhiyangfan)
一、引言:数字化破产治理的时代需求
在数字经济深入发展的背景下,司法体系数字化转型成为全球趋势。破产审判作为企业退出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程序复杂、参与主体众多、资产形态多样,尤其需要高效的信息流转和智能化治理。近年来,我国破产案件数量持续上升,2024年全国企业破产案件数量已突破3万件,重整、清算、和解多种程序并行,案件管理的复杂度持续上升。传统的线下操作模式,已无法满足现代化市场对司法效率与透明度的要求。
“破产案件全流程数字化办理”成为当前司法改革的重要方向。最高人民法院多次提出,要推进破产案件数字化审理,实现线上债权申报、电子化资产处置、智能分配审核、电子债权人会议等功能,形成以数据为核心的破产治理新模式。然而,数字化破产办理并不仅是技术升级,更涉及流程重塑、制度创新以及专门化机构的构建。本文将围绕破产案件全流程数字化办理的机构设计,探讨其职能边界、运作机制、风险防控和治理模式,提出系统性研究框架。
二、破产案件数字化办理的现状与痛点
当前我国破产案件的数字化程度处于初步探索阶段。部分地区法院建立了电子送达、线上公告系统,部分管理人采用了电子债权申报、网络会议等手段,但整体仍属于碎片化、局部性数字化,未形成完整闭环。债权申报、资产管理、财产变现、债权人表决、分配方案审核等关键环节,仍依赖大量人工操作。债权人需要多轮纸质材料提交,资产处置过程缺乏透明公开,债权异议处理周期长,管理人和法院之间的材料传递效率低下,影响了案件整体审理效率。
在当前操作模式下,信息孤岛现象明显。法院、管理人、债权人、资产评估机构、拍卖平台等多方信息系统各自为政,缺乏数据标准和接口协同,案件信息不能实时共享,导致决策失真、重复劳动、程序延误。此外,传统的破产办理过程缺乏有效的过程监管,部分案件出现管理人费用不透明、资产处置隐蔽、债权分配争议多发,增加了司法信任风险。
从社会需求来看,市场主体对破产程序的效率、公平性、透明度提出更高要求。数字化办理能够实现流程可视、节点可控、数据可溯、操作可查,降低了程序摩擦,提升了司法公信力。但目前,我国缺乏专门的破产数字化办理机构,数字化建设大多依赖各地法院自建系统,标准不统一,功能覆盖不足,难以形成全国性数据共享平台,影响了破产审判的整体现代化进程。
三、全流程数字化办理机构的功能定位
构建破产案件全流程数字化办理机构,核心在于实现破产案件的“平台治理+流程再造”。数字化破产办理并非简单的信息化办公,而是通过技术手段重构破产程序的核心业务流程,实现案件的线上全生命周期管理。该机构的基本定位包括四大核心功能:
第一,建立全国统一的破产案件数字化管理平台。通过区块链技术、云计算、电子签名,实现债权申报、资产登记、拍卖处置、债权人会议、分配审核、案款划拨的全流程线上办理。债权人通过平台提交申报资料,管理人通过系统实时录入财产信息,法院通过后台监督程序节点,确保案件运行透明化、数据化。
第二,推动破产大数据治理。通过汇聚全国破产案件数据,建立破产数据库,形成企业退出信用记录、债权分布结构、行业风险态势分析。数据平台可为监管部门、金融机构、市场主体提供破产信息服务,实现“破产画像”功能,助力金融风控与信用体系建设。
第三,提供破产程序协同服务。数字化机构可承担债权申报审核、资产评估对接、拍卖平台接入、线上表决管理、资金分配结算等事务性工作,降低法院的事务负担,实现审判业务与程序管理分离,提高司法资源配置效率。
第四,建立全过程监管与风险预警机制。通过智能流程监控,实时发现破产案件中的异常节点,如财产流失、债权虚假申报、表决程序违规等,及时发出预警,防范破产欺诈、管理人失范行为,维护司法公正与市场秩序。
四、数字化办理机构的组织架构与运行机制
全流程数字化办理机构可采用“法院主导+市场运营+政府监管”的多元共治模式。平台运营机构可由司法行政机关指导,依托现有的电子法院系统或金融法院数据平台进行技术建设,同时引入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参与运营管理,保障技术中立与数据安全。机构设立可采用全国统一平台+地方子平台模式,统一标准,分级管理,实现数据互通,业务协同。
组织架构可分为技术部门、数据治理部门、业务协同部门、合规监管部门。技术部门负责系统开发与运维,确保平台安全稳定运行;数据治理部门负责破产案件的数据标准制定、接口开发、全国数据汇总与分析;业务协同部门对接法院、管理人、债权人、资产处置机构,协调具体事务操作;合规监管部门负责对平台操作进行实时监控,防范数据滥用、权限滥设,确保司法独立。
运行机制方面,破产案件一旦立案,法院可将案件基础信息接入平台,管理人通过数字化平台开展案件管理,债权人通过线上端口进行申报、查询、表决。资产处置通过对接司法拍卖平台,自动推送标的物信息,实现拍卖数据与破产财产的无缝连接。债权分配方案在线表决,自动生成分配清单,平台进行分账操作,确保案款划拨的公开透明。
为确保公平性,建议平台运营实行“政府主导、市场运作、行业自治”三位一体模式。通过建立行业标准,规范管理人、资产处置机构、评估机构的线上行为,防止利益冲突。通过技术合规审计,实现全过程留痕,确保破产案件办理数据的客观真实。
五、风险控制与制度保障
推动破产案件全流程数字化,需高度重视法律风险、技术风险和伦理风险。首先是司法独立问题,平台不得干预法院实体审判,数据处理需明确权限边界,确保法院裁判权不被技术机构过度介入。其次是数据安全问题,涉及企业财务、债权人隐私、资产交易数据,需采用加密存储、分布式账本技术,防止数据泄漏。
制度保障方面,建议制定《数字化破产办理管理办法》《破产案件全流程电子管理操作规范》《破产数据安全保护规定》,明确平台操作流程、权限配置、数据使用范围、争议处理机制。推动立法机关在《企业破产法》修改中加入数字化办理条款,明确电子申报、线上表决、数字证据效力的法律地位,减少程序性争议。
可探索设立破产数据监管沙盒,先行在部分地区试点,逐步推广全国。建立破产数字化的行业自律组织,推动管理人、律师、拍卖机构、技术公司协同治理,形成多方共治的良性生态。
六、结论:迈向智能化破产治理的新阶段
破产案件全流程数字化办理,不仅是技术革新,更是司法治理模式的深刻变革。通过构建数字化办理机构,实现案件办理的标准化、智能化、透明化,有助于降低程序成本,提升办案效率,增强债权人信心,改善营商环境。数字破产治理是智慧法院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推动我国破产制度现代化的重要抓手。未来,随着数字平台的逐步完善,将有助于建立数据驱动的破产治理体系,助力我国市场主体有序退出,实现经济新陈代谢与法治环境的协同优化。
作者简介:程安栎,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程安栎律师毕业于新南威尔士大学,法学硕士。业务领域:公司法律顾问、投融资并购、非诉法律尽职调查、商事诉讼仲裁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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