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服务信托并非可以单独发挥作用的工具,在破产案件中引入信托工具需要做好与之相适应的配套安排,以确保服务信托工具价值的正常发挥。
作者:孟凡科
来源:中国破产法论坛(ID:bjbankruptcylaw)
孟凡科,中国外贸信托特殊资产服务信托部业务总监,自2021年起专注于破产服务信托业务的学习总结实践及业务推广活动。撰写《破产服务信托的业务模式》、《纵论破产服务信托》等文章30余篇,发表或转载于“中国破产法论坛”“破产法实务”“破产法快讯”“当代金融家”等公众号及其他媒体。
浅论破产服务信托的配套措施
孟凡科
摘要:破产服务信托并非可以单独发挥作用的工具,在破产案件中引入信托工具需要做好与之相适应的配套安排,以确保服务信托工具价值的正常发挥。破产服务信托配套措施安排的失当,是引发破产服务信托风险的诱因之一,在操作执行破产服务信托业务过程中,应注意做好配套,预防风险。文中通过相关案例,系统介绍配套措施安排的重要性。破产服务信托的相关配套安排至少包括信托运用与其他偿债安排(现金、留债、债务减免、抵债、债转股等)的合理配比、信托治理配套、信托财产及底层资产的运营管理安排、信托成立前后至信托正常运营阶段的过渡期安排等。
关键词:破产服务信托 配套安排 适当性 业务风险
引 言
在过往的破产服务信托案例中,多数案件的执行配套措施安排得当,但也有部分案件在信托设立前后出现无法实现或阻滞信托目的实现的风险,此类情况的发生与破产服务信托无配套安排或配套措施安排失当有直接关系。笔者试图结合案例实践,提炼总结在引入破产服务信托时应当设置的相关配套安排,希望能对后续业务实践活动提供有益参考。
一、案例
为方便理解,笔者整理以下三个案例的概括信息。案例介绍已对涉及的身份信息进行变通表述,请勿对号。
(一)案例一
概况:破产服务信托设立前后,未安排合理的过渡期,信托治理未设置僵局解决机制,信托存续期间陷入僵局,信托治理层面无法对底层企业管理施加影响,底层资产管理出现失控
某大型集团企业系以传统行业为主业的民营企业,至2020年已发展为在全国各地拥有众多分支机构、参控股公司的大型集团企业。因出现破产原因,集团母公司A于2021年前后,被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并实施单体公司重整,本次重整范围不涉及控股及参股子公司的资产、负债,仅在集团母公司A法人财产范围内实施重整。重整期间未成功招募重整投资人。重整计划安排,本次重整引入破产服务信托,集团母公司A的全部股权将由信托持有,信托受益人为集团母公司A的各类债权人,债权人根据其持有债权的类型对应获偿不同分配顺位的信托受益权。
重整程序终止重整计划执行期间,破产服务信托如期设立,信托受托人成为重整后企业的100%持股的股东,各类债权人获偿受益权份额并成为信托的受益人,信托层面的基础治理结构搭建完成。但信托受托人作为名义股东需要根据重整企业经营情况在信托治理层面进行决策时出现决策僵局,无法形成有效决议,受托人基于信义义务需要对重整企业进行适当干预时出现实质障碍,受托人作为股东无法对重整后企业实施管理影响,各地众多的参控股公司也因母公司A股东的改变及经营管理的混乱,纷纷进入非正常经营状态,企业管理出现失控。重整计划所设定的重整后企业继续运营、重整企业财产全部用来偿债的目标越来越远。
(二)案例二
概况:重整计划规定的偿债安排(方式、期限)不合理不可行,企业重整后依然承担超支付能力的现金偿付义务,破产服务信托引入后,企业被宣告破产
某集团企业B系经营传统商业类型的民营企业集团,在省际区域范围内开展业务,经过多年发展,已成为拥有上百家参控股子公司的大型商业集团。因新型商业业态的冲击,公司出现经营困难,并出现破产原因。2020年前后,法院裁定受理某集团企业B的重整案并进行实质合并重整。重整期间,招募重整投资人未果。根据重整计划安排,重整执行期为3年,本次重整将引入破产服务信托,在重整范围内的各企业将在重整之后统一归集股权至由信托100%持股的运营平台公司,除职工债权、税款债权需在执行期内全额清偿外,每户债权人将在3年内获得50万元小额现金清偿,剩余债权将统一通过获得信托受益权份额的方式实现清偿。引入产业投资人的工作将在重整终止信托设立之后继续进行。
2021年底,重整程序终止后,破产服务信托如期设立,重整计划规定的需要通过信托受益权份额清偿的债权人如期完成信托份额的受领并成为信托的受益人。信托受托人作为运营平台公司股东根据受益人大会的决议行使股东权利,运营平台的经营管理由重整计划确定的经营管理责任方负责,运营平台之下的各子公司正常运转。但因重整计划规定的现金清偿部分需要由重整后的企业继续负责支付,并涉及金额较大,重整后的企业并未如期归集相应的现金用于该类现金清偿(期间虽有资产处置回款,但相应资产因大部分设有抵质押,处置回款无法向小额普通债权人分配)。至2024年11月,因重整后企业无法实现重整计划规定的小额现金清偿,未能引入产业投资人,重整后企业被宣告破产,信托目的已无法实现。
(三)案例三
概况:对不具有重整价值的企业进行重整,以名义重整的方式做实质清算,重整计划执行可行性不强,设立服务信托的目的达成困难
某集团企业C系经营金属冶炼业务的混合所有制企业集团,业务分布于多个省份,经过多年发展,已成为拥有众多参控股子公司的大型集团。因企业经营战略出现严重问题,企业发展陷入困境,并出现破产原因,企业停工停产数年,人员流失,经营管理已不成体系。2022年,法院裁定受理某集团企业C的重整案并进行实质合并重整。重整期间,多次招募投资人未果。根据重整计划,本次重整将引入破产服务信托,在重整范围内的各企业资产将在重整之后概括归集股权至由信托100%持股的运营平台公司,破产费用、职工债权将在执行期内全额现金支付,税款债权将在重整计划执行期及信托存续期内实现现金清偿外,每户债权人将在重整计划执行期(12个月)内获得25万元小额现金清偿,其余债权将统一通过获偿信托受益权份额的方式实现清偿。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需要由重整企业支付的现金超过40亿元,而企业全部资产的清算价值(快速变现价值)不足百亿,同时,企业生产经营长时间陷于停滞,几乎无任何经营性现金流创造能力。根据重整计划安排,信托存续期间,底层企业将由外部第三方管理机构负责管理运营,引入投资人的工作将在重整程序终止信托设立之后继续进行。
2023年,重整计划在未经过全部债权人组表决通过的情况下,法院强裁批准重整计划,重整程序终止,之后,在尚未完成重整计划规定的小额现金清偿的情况下,破产服务信托设立。信托受托人作为运营平台公司股东根据受益人大会的决议行使股东权利,运营平台的经营管理由重整计划确定的经营管理责任方负责。但因重整计划规定的现金清偿部分需要由重整后的企业继续负责支付,并涉及金额巨大。重整后的企业并未如期筹集相应资金,重整计划虽已裁定执行完毕,应当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支付的现金清偿安排被实际延迟至信托存续期间。当前,企业、受托人、第三方管理机构正在进行信托底层资产的市场化变价,引入战略投资人的工作无进展。因本案实质是以重整的名义操作的实质清算,企业的主业不具有复工复产可能,在信托存续期间企业将很难实现主业复工复产,若以复工复产做操作方向,企业或将再次陷入流动性困境,甚至二次破产,届时,信托设立之初的目的将无法实现。
(四)案例小结
上述三个案例展示了在未做好相关个性化配套安排的情况下引入破产服务信托可能会导致信托目的无法实现的情形,体现了配套措施考量对于破产服务信托的重要性。配套措施缺失或不当,可能最终会引发业务风险(破产案件中信托工具应用风险特指破产服务信托作为辅助破产案件处理的工具在设立之后,信托的各方当事人及其他利益相关方面临的无法按照破产决议文件制定之时的预期推进信托事务、运营信托底层资产、归集分配信托利益、实现信托目的进而实现破产决议文件设定目标的风险),增加破产企业风险处置成本,损害以债权人为主的各相关方利益。
若把破产服务信托比作实现破产决议文件体系化安排的通道和路径,则配套措施是铺设的各种质地的路面、道路标识、红绿灯和秩序维持的交通警察,没有配套安排,破产服务信托的执行将秩序混乱、举步维艰;若把破产服务信托比作构建实现破产案件体系化安排的框架,则配套措施是用于完善框架的管道、墙体、门窗和装饰,没有配套安排,破产服务信托将是四面漏风、到处跑冒滴漏的半拉子工程。总之,破产服务信托的配套措施是托举、维持具体破产服务信托健康存续、稳定实现信托目的必要条件。
二、需对破产服务信托做配套措施安排的原因
(一)破产案件风险处置安排的复杂性、系统性与信托工具功能独特性、局限性
对于通过破产程序处置风险的困境企业而言,造成其债务危机的深层次原因可能包括管理、市场、技术、战略等多个方面,风险处置的目的也因企业是否具有拯救价值而有和解、重整与清算的区别,破产程序往往需要借助多种手段、措施、工具综合施救使困境企业继续存续或实现清算退出。对于和解、重整案件而言,要维持债务人企业继续存续发展,必须通过管理重组、技术革新、投资人引入、出资人权益调整、债务重组等多种手段的做系统性且内部协调一致的安排实现企业拯救目的。对于清算案件而言,需要实现市场主体的退出,企业的全部资产需用来偿还全部负债。在破产企业资产处置过程中,需要根据资产类别、抵质押状况、市场情况做针对性变价方案,如对于特殊资质类资产、股权资产、权利瑕疵资产、市场流动性差的资产等并不能实现随时处置随时变价,需要一套针对不同资产的系统性变价方案或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与破产案件风险处置安排的复杂性、系统性相比较,破产案件的各种手段、措施、工具则因其自身功能分别具有局限性,其本身需联合其他手段、措施、工具才能联合起到系统性作用。破产服务信托是破产案件众多工具中的一种,就文中三个案例所适用的“信托受益权偿债”模式(系破产服务信托模式之一)而言,其在破产案件中主要用于特定破产财产的隔离,并在隔离基础上通过受益权分配实现偿债(债务重组的方式之一)。而破产案件的整体安排还需要诸如管理重组、业务重组、引入投资人、其他偿债方式等其他安排形成系统性风险处置方案才能整体实现风险处置目标。因此,破产服务信托作为一种单一的破产工具,客观上需要与其他安排互为配套,形成合力助力具体破产案件的风险处置。
(二)破产程序的阶段性与企业经营管理、资产处置事务的连续性、长期性
破产程序是阶段性司法程序,它出现于企业出现破产原因并被申请破产并经人民法院受理之时,终结于重整计划、和解协议或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执行完毕。就重整、和解案件而言,破产程序具有拯救困境企业、维护债权人利益两方面主要功能,经过破产程序,企业债务被重组(偿还、豁免、转股等),企业在经营管理、业务、出资人权益、流动性等各方面得到改善,企业获得重整机会。破产程序终结审判机关与管理人完成退出时,破产程序的相关安排如偿债信托、引入投资人、出资人权益调整等安排尚需持续执行。就清算案件而言,破产程序的功能在于实现市场主体的退出,结束各类法律关系的不确定状态,完成被无效占用的经济资源的释放。清算程序中,破产财产的变价工作是破产程序的核心事务,当前的实际情况是,资产处置遭遇困境,资产处置不畅,为实现跨周期资产处置,寻找更利于资产价值提升的机会,管理人可以考虑设置破产服务信托,并通过分解信托受益权份额方式实现破产财产的分类,终结破产清算程序,破产程序退出。
破产服务信托通过破产程序引入并镶嵌于企业经营、资产处置的连续性工作链条中,并需要执行破产程序中形成的权益调整、信托治理、财产管理、利益分配等规则,管理人与审批审判机关则基于破产程序的终结实现退出。破产程序中通过的相关安排对于企业原有的治理体系、利益结构等有时改动较大,这种情况下需要在执行相关安排时进行循序渐进的推动,并在必要时由管理人、法院执行措施予以必要辅助,从而实现新的利益格局、管理流程、沟通机制的构建。案例一中,即是在执行重整计划过程中未形成有效的过渡安排,债权人(受益人)、管理人、受托人、经营管理层、审判机关之间未建立正常的信息互动与问题解决沟通机制,导致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信托治理与底层资产管理分别陷入困境,并致无法推动整个信托事务的执行工作。
(三)信托财产管理的复杂性、层次性与受托人能力的专业性、局限性
与传统的以资金为信托财产的资金信托相比,破产服务信托的信托财产则主要为非资金类财产,信托财产从权利形态上包括股权、债权、物权、知识产权等,从财产类型上包括有形资产、无形资产,非资金动产、不动产等。信托财产的多样性,决定了信托财产管理的复杂性。在破产服务信托操作过程中,为便于集中交付、方便后期管理、合理规避税收负担,通过将信托底层财产通过集中于股权项下实现概括交付,由此则形成直接信托财产(通常为股权、债权)与信托底层财产的区分。
与此同时,作为信托受托人的信托公司对于以资金为信托财产的资产管理信托通常具有金融机构应有的专业性。但对于资产服务信托涉及信托财产种类较多,资产结构及运营管理事务复杂,信托目的个性化,涉及到资金以外的各类信托财产交付,进而涉及到底层资产及其管理问题。破产服务信托是资产服务信托的一个业务品种,破产服务信托的其直接信托财产多数是股权和债权,信托财产及底层资产管理涉及企业管理、资产处置等事务,对此,信托公司不具有管理能力优势。因此,为适应破产服务信托财产管理的复杂性、层次性要求,需要为破产服务信托的财产管理配备与管理需求能力匹配、专业敬业的管理责任主体,以配套好破产服务信托的底层资产管理安排。
(四)底层资产管理的时效性、灵活性与信托治理的程序性、规范性
与破产服务信托财产的多样性、复杂性、层次性相关联,为实现信托目的,需要在信托存续期间由资产管理责任主体持续对信托财产进行运营管理、处置、维持,上述管理动作涉及工商管理、企业运营、市场行为抉择等,管理过程对时效性、灵活性有较高要求。
破产服务信托的信托财产属于破产服务信托,其财产利益归于信托受益人,因此,就对信托财产的管理、处分事务,在信托文件没有规定的情况下,受益人具有最终的决定权。在众多受益人的情况下,受益人需要通过受益人大会行使权利,并通过受托人的行为(通过行使股东权利、债权人请求权)对信托财产的管理、处分动作施加影响。一方面,该过程需要经过受益人大会召开、受托人行使股东权利、底层企业内部形成决议、管理责任主体执行等接续事务,另一方面,上述动作过程需要接受信托法、信托文件约束。信托治理及对底层资产管理的影响力传递涉及程序多、层级多、规则多,与底层资产管理的时效性、灵活性需求不匹配。因此,对于引入破产服务信托的案件而言,需要针对此问题做好信托治理与底层资产管理安排,在引入信托之前即做好信托财产管理处分规则,减少通过信托治理形成底层资产管理决议的事项,提高底层资产管理的有效性。
三、破产服务信托的配套措施
我们结合目前已经开展的业务实践活动,总结几个具有共性特点的配套措施,以对未来业务开展做提示之用。
(一)信托治理配套
信托治理是指信托法律关系当事人根据信托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要求及信托合同约定以一定的组织形式和权限参与信托事务决策与执行的活动。根据信托法规定,委托人、受益人、受托人作为信托当事人均依法享有参与信托治理的权利,委托人是信托法律关系的发起人,对信托具有知情权,在信托财产的管理方法不利于实现信托目的或不符合受益人利益时有权要求受托人调整管理方法,在受托人违反信义义务处分信托财产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时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撤销处分行为并要求恢复原状或赔偿,在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有重大过失的,委托人按照信托文件规定解任或申请人民法院解任受托人。受托人应当遵守信托文件的规定,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处理信托事务,履行忠诚、勤勉、公平对待及专业服务义务。受益人根据信托文件规定的条件对信托享有受益权,并拥有与委托人相同的相关权利。
破产服务信托有其特定的信托目的,即服务破产案件中的风险处置安排,助力实现偿债目的。实践中,绝大多数情况下,破产服务信托的受益人是由债权人转化而来,受益人通过受益人大会形式对信托事务拥有决定权。受益人大会由全体受益人组成,是服务信托的最高权力机构,有权决定服务信托的一切重大事项。在破产服务信托实践中,约定的受托人管理职责范围通常较为狭窄,受托人的更多事务管理内容需要来自受益人通过受益人大会或其常设代表机构的授权。
信托治理配套的目的是形成高效有序的信托决策机制,核心要点是预防信托治理僵局。信托治理僵局是指在信托治理结构和决策机制之下,因无法形成决议导致信托事务无法向前推进的情况。当前的破产服务信托的实践中,若信托治理出现僵局,则由信托财产承担相应损失。破产服务信托参与者应当对信托治理僵局做出预判,并做好预防措施。从程序上,应考虑设定信托治理僵局的认定条件(如两次召集无法开会或两次召开会议无法形成决议),规定各方打破僵局的程序救济措施。比如,受益人大会的决策僵局可以通过移交受益人大会常设机构会议表决打破,常设机构会议的僵局可以通过受托人基于受益人利益最大化原则主动作为打破。为避免僵局,可考虑在信托的前置的规则制定环节(破产决议程序中)对信托设立之后的相关事项做好规则,尽可能减少信托存续期间会议次数。
信托治理的最终目的是以决议的形式通过信托受托人履行受托人职责实现向信托财产管理的影响力传导,进而影响底层资产的经营管理与处置变现安排。破产服务信托之下的公司治理,客观上具有层级多、效率低的特点,各参与方应注意在重整计划中设定提高决策治理效率的方法及信托治理影响力的传导路径。在底层资产管理中委派受益人代表作为董事;修改信托运营平台公司章程嵌入执行重整计划的内容,明确经营责任主体的决策权限,确定受托人作为股东的人事任命权;委派代表参与经营、处置会议等措施,都可以有效实现信托治理影响力的传导。
(二)底层资产管理处置配套
当前,破产服务信托信托财产的管理与底层资产的管理是需要区分的由两类主体分别承担的管理事务,因此,在破产服务信托业务中,需要专门做配套安排。信托财产的轻事务管理事务由信托受托人承担。信托受托人管理信托事务内容以程序性、执行类事务为主,信托主要是通过资产隔离为重整企业的经营、处置提供时空环境,信托底层资产在信托存续期间的经营、处置安排需要在重整计划中明确,以免造成信托业务风险。破产服务信托底层资产的管理是指为实现破产服务信托底层财产的运营、处置、变现、维持等特定管理目的,由破产决议文件、信托文件规定的或者根据信托财产管理需要及规则确定的责任主体,依据既定或临时确定的规则、流程和方法,对信托底层资产进行管理运用、处分的行为。底层资产的管理由专门的责任主体负责。
底层资产管理处置配套的目的是提升底层资产管理的质效,提升和维持底层资产价值,保障受益人利益。核心要点是探索针对无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或实体的有效的经营管理模式。应在决定引入破产服务信托时明确底层资产的经营、处置、管理责任主体。破产决议文件应根据破产案件的具体情况,明确信托财产在信托存续期间是以持续经营为主还是以处置变现为主,在此基础上,明确信托底层资产的经营、处置责任主体,规定相应主体的持续经营、处置变现的规则、权限、义务、监督等约束条件并规定相应待遇,使责任主体责权利平衡,确保信托财产的经营、处置责任主体相对稳定。
应预设信托底层资产管理失序的解决方案。破产决议文件规定将设立信托的底层资产归集至信托项下,并对于这部分资产的经营及处置应当明确责任主体之后,还应预设措施,避免该部分资产的经营、处置混乱、失控及无人进行经营、处置等失序的情况。当预测信托财产可能会存在信托财产运营管理失序问题时,管理人应在重整计划中对相关经营事务安排妥当,并提供递进式备选方案。管理人应对重整计划安排的经营、处置责任主体的运营动力和处置能力有客观的判断,若责任主体经营动力、能力偏弱,势必会对债权人利益造成损害。在预判信托存续过程中可能出现上述的情况下,可以考虑通过市场化方式引入其他职业经理人或专业资产处置机构,由其运营管理处置信托底层资产,还应规定引入的职业经理人、专业资产处置机构的原则、标准、条件、程序等,同时,对于变更和替代的经营管理方案,也应做出原则性安排。当前,破产服务信托之下的公司治理应留意无实际控制人公司的治理问题,建立受益人大会或其常设代表机构对底层企业管理的有效监督及决策制约机制。
应留意信托底层财产的处置安排。破产决议文件若将设定抵质押的财产置入服务信托项下,则需明确抵质押财产的经营、处置规则。在制定规则时,应考虑抵质押财产在信托财产总体经营、处置安排中的地位和作用。对于抵质押物因持续经营原因无法安排处置的,应该考虑对优先债权人(持有优先份额的受益人)信托利益的救济措施。对于需要在信托存续期间处置的抵质押物,应当明确抵质押物的处置条件和程序,保障优先债权人处分权,明确优先债权人提议处置抵质押物的权利和制约条件,避免决策僵局。除设定抵质押措施的信托底层资产需要明确经营、处置规则外,常规信托财产的处置安排也需要进行明确。破产决议文件应当明确处置资产的提议人、决策机构、决策权限、决策流程、决策通过标准、决策僵局的处理方式,同时,可以对执行处置工作的责任主体、责任内容、初始费用等进行规定。
底层资产的管理与处置方面除了管理责任主体、管理处置规则的因素外,还应考虑物资配套安排。根据底层资产的管理运营目的,结合底层资产现金流的创造能力,融资可能性,视情况为其预留必要的资产运营、维持费用。
(三)信托设立前后的执行过渡期安排
过渡期安排是在信托设立过程中及信托设立之后由管理人、债务人、实控人及经营管理层、受托人共同维持重整计划执行的一个合理的时间阶段,此阶段通过各方共同工作,基于公司法、信托法、破产法、重整计划、信托文件等规定形成工作流程,全面熟悉环境,掌握关键信息,为重整计划执行后信托计划存续期间各方工作的顺利开展创造条件。过渡期安排,是破产服务信托实施的重要的配套措施之一。过渡期安排的目的是在破产程序、企业(资产)经营管理、信托治理之间实现有序程序过渡及信息平衡,为后破产时期的企业(资产)公司治理与信托治理创造条件。
破产案件关系各方利益,执行好信托计划是实现重整计划安排、实现各方预期利益的重要手段。应早做准备,留足过渡期,安排好过渡工作,促使各方充分沟通,平衡基础信息,并基于重整计划的分工安排磨合确认各自的责任边界,为后续各司其职共同实现重整设定目标奠定良好基础。通过过渡期安排,以期实现各方在事务上权限分明,沟通更加顺畅,各环节配合有序,流程紧凑严谨,人员上互相熟悉的效果。
案例一在重整计划执行过程中,在信托设立前后,并未实际形成由管理人、受托人、主要债权人、经营管理层共同参与的基于信息平衡、信托财产交付、企业管理事务、信托治理事务、股东权利行使事务的过渡期,成为导致服务信托出现业务风险的诱因。因此,在实际执行破产服务信托的过程中,受托人应当基于对各相关方、信托底层资产管理事务的熟悉知情程度,妥善安排好过渡期事务,如在确定受托人之后就派员驻场沟通管理人、经营管理层、第三方服务机构、拜访关键债权人等,为信托设立后的有序执行构建良好沟通环境。若拟受托的信托机构无法与相关方进行充分沟通并获取全面相关信息,则未来大概率会出现僵局事件甚至造成业务风险,建议信托机构不要参与或果断远离此类案件。
(四)在破产案件中存在多种偿债方式时的执行顺序考量
在破产案件中,有现金、留债、抵债、债转股、债务减免、信托份额清偿等偿债方式,上述各偿债方式具有递进执行的逻辑顺序。一般而言,现金清偿是首先需要执行的,现金清偿可以实现优先(职工、税款)及敏感债权人(小额自然人债权)的退出问题,从而满足维稳需要;留债与以物抵债通常可以实现有财产担保债权人的债权清偿安排;债转股可以解决一部分普通债权人的债权清偿;债务减免的法律效果则更为粗暴,直接基于破产法的决议形成机制消灭债权债务关系;信托份额清偿通常具有补充清偿的,往往处于最后需要执行的位次。
上述清偿安排中,破产决议文件规定的前一种顺位的清偿方式未执行完毕,则应谨慎进行后续顺位偿债方式的执行。以案例二和案例三为例,通过信托份额清偿的安排应当置于现金清偿之后,在设立信托时,可以等现金清偿安排执行完毕之后再设立信托,否则,虽然服务信托成功设立了,但现金清偿没有完成,重整计划无法执行完毕,企业可能被宣告破产,破产服务信托的信托目的的实现则化为泡影。
(五)多种偿债方式的合理配比与破产处置安排的可行性考量
破产案件与破产程序是破产服务信托的执行基础,破产程序的选择是否合理,破产决议文件是否可行,决定了破产服务信托目的实现的可能性。在企业存在破产原因时,应当根据企业的自身资源禀赋选择适当的破产程序并形成对应的资产清算处置重整和偿债安排,若破产程序中的具体安排没有可供实际执行的客观条件,则包括破产服务信托在内的破产安排如无本之木,最终将导致债权人损失继续扩大。偿债方式与配比考量的目的是审视破产决议文件的合理性、可行性,避免破产服务信托成为不具有可行性的破产安排的炮灰。如案例二和案例三所示,不考虑债务人企业现金流创造能力强行规划重整后企业的现金支付安排(现金偿付与信托份额清偿配比失当),不考虑重整可能性对应当进行清算的企业生硬进行重整,这都为信托目的的无法达成埋下种子。
信托公司不应主动介入风险处置安排不具有实施可能性的破产案件。若信托公司客观上介入了不具有实施可能性的破产案件,应做好相关行为应对,尽可能减少未来因无法实现信托目的导致信托终止对公司的不利影响(声誉风险)甚至赔偿责任。实践中,有些案件在信托公司介入前,信托公司客观上并不清楚破产案件的具体情况,完全知情时,船已行至水中央。该等情况下,信托公司应当与债权人(代表)充分沟通,明确提示相关风险,保证债权人的充分知情权以及在此基础上的参与权,避免信息黑天鹅事件;应当邀请债权人(受益人)代表(机构为主)参与信托文件的制订和修改,尊重债权人(受益人)的参与权,使债权人在参与过程中知悉破产案件的相关安排与信托执行的情况,知悉信托目的实现条件与可能性;应当在信托文件中充分揭示风险,如底层资产变现风险(无法变现,变现时间、能力不及预期),底层资产价值变动风险,企业二次破产(或宣告破产)风险,信托治理僵局风险,底层资产管理失序风险,信托无法清算的风险(底层资产无法变现、分配)等;应当充分尊重债权人(受益人)对信托设立、存续、终止的决定权,并为其参与决策提供充分信息条件。
四、如何配置好破产服务信托配套措施
(一)从源头构建破产服务信托的配套体系
尽管破产案件的案情千差万别,但总能从管理、战略、市场、技术、违法犯罪、股东行为等方面找到导致企业经营困境发生的原因,通常也能从破产程序中找到困境企业风险处置的出路,有挽救价值的进行和解、重整,没有挽救价值的通过破产清算实现退出。构建破产服务信托的配套措施体系并不复杂。在破产案件中引入破产服务信托的主导方应当有为信托工具构建配套体系的认知。该等认知建立在全面认知破产服务信托的基础之上。破产服务信托并非一经引入便能一劳永逸的万能物种,它仅仅是众多破产工具中的一种具有特定应用场景的小众工具。工具本身能否发挥作用,既取决于应用场景和应用目的,也取决于应用配套措施。破产服务信托受托人应当在介入破产案件之后辅助做好信托技术层面的普及与沟通工作。受托人有义务将破产服务信托的治理结构、运作逻辑、信托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边界说清楚,在此基础上提出辅助、补强破产服务信托作用发挥的相关配套措施的合理化建议,并通过信托文件进行配套措施的完善和固定。
(二)针对具体案件的需求做好对应的配套安排
每个破产案件都不一样,每个破产服务信托也各有不同。破产服务信托的配套措施的作用是辅助破产服务信托的设立、存续、管理并最终实现信托目的。在充分认知破产服务信托的作用边界、应用原理基础上,为其能够正常发挥作用做好辅助,支持其健康存续按实现信托目的路径正常运作即可。根据前文案例,我们可以从信托治理配套、底层财产管理处置配套、过渡期配套、偿债安排的执行顺序配套、二次破产风险配套等方面,逐一筛查具体案件信托工具的配套措施需求,有的放矢的建立具体案件的配套措施体系。当然,配套措施的构建并不限于上述方面,但针对每个案件的思考原则不变,配套是为了被配套的工具应用得更有效。如为了在破产服务信托的存续过程中,持续保持对破产决议文件的正确解读与全面执行,可以将参与破产案件的第三方专业管理人机构设为信托监察人。
(三)动态检视配套措施的有效性与新需求,做好备手及补足安排
在破产服务信托存续过程中,应根据破产服务信托的执行情况,持续动态检视破产服务信托的存续价值及其配套措施的有效性。当破产服务信托未按照破产决议文件及信托文件设定轨道发展,在排除破产服务信托没有继续存续价值的情况下,应当检视原有的配套措施的有效性,并审查破产服务信托在执行过程中是否新产生配套措施需求。针对原有配套措施不能有效发挥作用的情况,要有做出改善安排的机制和通道(信托文件在形成之初就应当有安排);对于破产服务信托的新配套需求,若涉及信托财产承担相应费用,则应通过相应的受益人决策机构进行决议。
结 语
本文结合具体案例情况,论证了在具体破产案件中为破产服务信托做好配套安排的必要性,提出在具体案件操作过程中需要留意做好配套措施的几个角度。破产服务信托的配套措施是保障破产服务信托有效设立与健康存续的必要条件。配套措施欠缺与失当,是引发破产服务信托业务风险的原因之一。破产案件主导方应注意在破产案件中引入信托工具时做好配套措施考量;信托受托人在介入破产案件后对健康服务、正确引导破产服务信托业务的开展具有当然义务。
后 记
笔者自2021年起便专注于破产服务信托的业务学习、总结、实践及推广活动,过程中有幸获得金融机构债权人、专业管理人团队、法院法官及学界的专业指导、批评与建议。过往的业务实践活动表明,全面认知信托工具的本质内涵、业务逻辑、功能作用,了解它的能与不能,知悉它的可与不可,是恰当应用信托工具的前提。信托工具得以在破产案件工作中应用的机会来之不易,从业各方应当珍视、呵护它,以确保它的健康应用、长久存续并持续发挥工具价值。
(本文初稿首发于第十六届中国破产法论坛,此次发稿前内容有调整)
——感谢作者授权中国破产法论坛公众号推送——
公号责编:邱宇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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