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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董事签字,视为通过董事会决议,担保有效

李某云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兼执行董事,具有双重身份,其在《担保函》上的签字行为具有双重身份。

作者:饺子兄弟

来源:大队长金融(ID:captain_financial)

裁判文书:恩平市光谷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王良海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

裁判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案  号:(2021)最高法民申7872号

案  由:民间借贷纠纷

裁判日期:2021年12月24日

李某云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兼执行董事,具有双重身份,其在《担保函》上的签字行为具有双重身份。执行董事的签字具有相当于董事会决议的效力,担保有效。

自然人王某海、李某彬签订《借贷合同》,约定由自然人王某海向李某彬提供借款,同时光谷公司于2016年7月1日出具《担保函》,同意为李某向王某提供担保。《担保函》落款处有光谷公司的公章以及光谷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兼执行董事李某云的签字。2016年7月15日,光谷公司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法定代表人以及执行董事由李某云变更为司徒某理。

后李某彬未能按时归还借款,王某海提起诉讼,要求李某彬立即归还借款并要求光谷公司承担担保责任。

关于光谷公司是否应当对案涉借款承担担保责任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2016年7月15日之前李某云系光谷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兼执行董事。李某云具有双重身份,其签字行为本身也具有双重身份。无论公司章程是否规定执行董事享有相当于董事会职权,因章程的相关规定不能对抗善意相对人,执行董事的签字具有相当于董事会决议的效力。光谷公司以案涉《担保函》未经公司机关决议为由主张案涉《担保函》无效,依据不足。光谷公司虽主张案涉《担保函》系李雁云在卸任光谷公司法定代表人之后倒签,但未举出充分证据予以证明。因此,原判决认定光谷公司对案涉借款承担担保责任,并无不当。

注: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资产界立场。

题图来自 Pexels,基于 CC0 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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