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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执行中认定是否超标的查封,应当查明执行数额和评估价格

认定是否超标的查封,一般有保全和执行两种情形。执行程序中,应当在查明执行标的数额和委托评估价格后作出认定。

作者:乔谦律师

来源:敲响法槌(ID:qiao18305313373)

【裁判要旨】

认定是否超标的查封,一般有保全和执行两种情形。执行程序中,应当在查明执行标的数额和委托评估价格后作出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判例】

姚某与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复议案

【简要案情】

一、姚某与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判决,某公司偿还姚某本金2800万元、利息22048万元、违约金284万元;

二、姚某向海南省高院申请执行,标的额为6611万元。海南省高院2015年7月立案执行,8月查封某公司名下两处房产及土地使用权。

三、某公司提出执行异议,认为查封行为超标的,请求解封房产,提供了三份房产评估报告;

四、海南省高院认为,上述评估报告为单方委托或过期失效,不能作为依据。在未完成委托评估之前,不能认定超标的额查封,裁定驳回异议;

五、某公司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争议焦点】

海南省高院是否存在超标的查封

【裁判结果】

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撤销海南省高院裁定,发回重审

【裁判规则】

一、判断执行实施案件是否存在超标的查封情形,应当查明执行标的数额,否则认定事实不清。

二、执行法院尚未委托评估,即认定不存在超标的额查封,构成认定事实不清;

三、海南省高院应当立即委托评估,根据评估价格认定是否存在超标的额查封;

【律师小结】

一、执行程序中,对于存在超标的查封情形时,考虑到变现的难度和拍卖变卖的降价幅度,法院一般从宽掌握,不超过执行标的额20%为宜,通过比较执行标的数额和委托评估价格进行认定;

二、保全程序中,是否超标的额查封,一般不进行评估,多数可能采取参照同类物品价值的方法,以保全标的额为标准进行确定;

三、利用好执行异议和复议的法定途径进行救济,例外情况下考虑启动执行监督程序;

注: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资产界立场。

题图来自 Pexels,基于 CC0 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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