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退过程中的机构责任范围的认定标准与非法集资定罪量刑中涉案金额的认定标准作为两个问题处理。
作者:王丽娜律师
来源:娜样时光
责任范围,即机构承担债务的范围,网贷机构应对哪些债务承担责任,承担什么责任。
这个问题涉及到很多难点,包括:a、网贷机构对业务承担何种责任;b、是否需区分合法业务、违法业务,并据此承担相应的责任;c、对于合法业务承担什么责任,对于违法业务承担什么责任;d、如对合法业务不承担兜底责任,对违法业务是否应承担兜底返还责任;e、两类业务是应合并承担,还是应分开承担;f、如果是合法业务,网贷机构的责任界限是什么,需履行到何种程度即可认定为义务履行完毕。将债权资料交付出借人,由出借人自行维权能否认定为网贷机构义务履行完毕,还是必须等到结清后才能认定为网贷机构义务履行完毕;g、如果是违法业务,处理到什么程度就视为责任履行完毕。是只要债务处理完毕、确认无回款可能即可视为履行完毕,还是不考虑债务处理情况,机构必须兜底全额返还;h、如必须兜底全额返还是只需返还出借人净投入资金即可,还是需要按照当前的投资金额返还,是本息全返,还是只需返还当前投资本金即可,清退期间是否还需继续计付利息,返还金额是先抵扣本金,还是先抵扣利息;i、如只返还出借人净投入资金能否视同为责任已经履行完毕,能否开始办理退出手续;j、机构基于运营所负债务,比如房租、员工赔偿金、存管银行费用等等,与出借人资金返还之间的优先级别如何设置等。细细分析下来,有关机构责任范围认定的问题已很复杂,以下将探讨性地提出我们的观点。
理论上讲,违法业务和合法业务两类业务性质不同,法律属性不同,网贷机构承担的法律责任也不同,违法业务对应的是刑事责任和网贷机构的返还义务,合法业务对应的是民事责任和协助债权管理及因为履行职责不到位的民事赔偿责任。网贷机构应对存在以下违法情形的业务承担返还责任:涉及自融的业务;涉及资金归集的业务;涉及虚假披露的业务;其他存在虚假、重大隐瞒或欺诈情形的业务。为表述方便,统称为“违法业务”,对于违法业务,网贷机构毫无疑问应承担返还责任。
在各地网贷机构清退实践中,曾出现过认定网贷机构不存在非法集资情形不予立案的案例,如“可溯金融”。2018年10月31日,杭州市公安局上城分局发布情况通报:1、经公安机关调查,国鼎文化科技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采用点对点模式开展网络借贷中介业务。无发现公司有建立资金池产生资金沉淀和大额资金非常规进入个人账户情况。9月17日,公安机关依法对国鼎文化科技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作出不予立案决定。2、在调查中发现公司四川加盟商李某某在经营过程中,存在隐匿事实、编造谎言、私下截留公司放款及借款人还款的行为,涉嫌合同诈骗罪。公安机关依法对李某某采取刑事强制措施,9月10日,检察机关已正式批准逮捕李某某。3、公安机关将继续对国鼎文化科技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后续催收、回款等事宜保持密切关注,如发现公司或加盟商有将回款占为已有、不用于兑付行为,涉嫌犯罪的,必将严肃查处。
此案例说明,在网贷机构责任认定方面,第一层面首先是对机构的定性,如果机构定性为不存在非法集资,则机构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和资金返还义务,仅需继续履行中介职责即可,如果机构定性为存在非法集资,是需承担刑事责任和资金返还义务。实践中,网贷机构对于自身责任认定与司法机关的认定标准是存在偏差的,一般而言,网贷机构认为只要资金是付给借款人,没有自用,即认为自己的业务是合法的业务,不应由自己承担返还责任,不能算作涉案金额。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司法部门对于是否构成非法集资是以是否存在资金归集、是否有资金沉淀、资金是否进入机构自身或其他相关账户等来判断的,司法审计中只要资金进入到机构自身或其他相关账户均计算为涉案金额。司法实践中对于涉案金额的认定标准是否适当,此处不再展开。
我们认为,为利于清退工作顺利进行,应将清退过程中的机构责任范围的认定标准与非法集资定罪量刑中涉案金额的认定标准作为两个问题处理,不作统一考虑,不牵联,不把清退中的金额认定当然地作为定罪量刑中的金额认定。
在此前提下,对于网贷机构清退问题,不过多纠结机构的定性问题,而是将机构的责任范围认定与债权清收情况、机构自身能力及出借人意愿关联起来,在对债权清收情况进行评估的基础上,根据出借人可接受程度和机构自身的能力,最终确定机构的责任范围、兑付金额、清退方式,债权回收款项作为兑付金额的主要资金,如不能达到出借人可接受的程度,由机构根据自身的能力予以补足。
从2018年7月暴雷潮起至今,对于网贷机构的责任范围尚未形成统一的认识,各退出机构均是在出借人可接受的范围内不断地试探,这种方式可能尚需持续一段时间,直到出借人、网贷机构的利益在某种程度上达到平衡,出现统一的、被广泛接受的界限,或者国家有明确的规定出台。
即使如此,有几个标准仍可明确:a、对于合规的机构,应允许其按照信息中介地位拟定清退方案,对业务不承担兜底返还责任,仅履行债权管理及催收职责,债权经催收处理无可回收金额时,即可终结清退程序,允许其退出网贷行业;b、如网贷机构的主体业务是合法业务,仅存在少量的违法业务,应许可其在自行补足违法业务资金的基础上,视为合规机构,按照合规机构的退出方式进行清退;c、在网贷机构已全额兑付出借人净投入资金,且债权已处理完毕、无可回收金额时,应允许网贷机构终结清退程序,退出网贷行业,并不再追究其刑事责任;d、网贷机构的运营费用,包括运营负债,属于网贷机构自身债务,应由网贷机构自行解决,不得挤占兑付资金。网贷机构为保全、追索债权所发生的费用,是为出借人利益而发生的,应允许网贷机构在与出借人协商的基础上以债权回收款项支付。
允许网贷机构以清退的方式退出网贷行业,其出发点是解决问题,为解决问题,需要国家在责任认定上给予较为宽松的尺度,在清退过程中给予必要的支持,并协助网贷机构做好出借人的教育和疏导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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